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4 | 评论:1
8月20日,最高法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其中,新规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以每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LPR)报价利率的四倍(以下简称“四倍LPR”)确定,取代了原条例中“两线三区以24%、36%为基准”的规定。按2020年7月20日公布的四倍LPR计算,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广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余律师介绍,这一新规大大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符合近年来对民间金融乱象的规范和整治,有利于给过热的民间借贷市场降温。民间借贷利率与LPR联动,也是民间资金按照市场化合理定价的体现,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民间借贷利率逐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民间借贷最高保护利率的大幅下调,对各类无证民间借贷机构将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因为它们将直接按照新规的利率标准接受司法审查。”于律师表示,从司法角度来看,非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各类持牌借贷机构,如一些地方政府批准的小额借贷机构,仍应参照民间借贷的规定利率。
新规定什么时候生效?第三十二条明确“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新的第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出借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确定保护利率上限”。
对此,余表示,只要是2020年8月20日后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都适用新规。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发生,但2020年8月20日之后被起诉的民间借贷行为,适用的利率标准是参照LPR的4倍作为保护上限,主要是考虑到自2019年8月20日起,取消了人民银行原贷款基准利率。
律师于表示,除了四次新规外,新规中还有很多政策动向值得关注。首先是对“专业贷款人”的监管。在此之前,不少地方高院出台相关司法意见,基本倾向于不保护“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贷款人”。此次新《规定》将这一司法趋势推向全国,后续“职业放贷人”的具体认定标准应引起重视。
二是对金融机构放贷行为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大。新规明确,只要取得金融机构的放贷行为,合同无效。借款是否盈利,借款人是否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都不再是合同无效的障碍,这意味着民间借贷的借贷资金来源也是未来司法案件的重点之一。
同时,于律师表示,新规中民间借贷的一些法律行为规则的边界和概念内涵需要进一步明确。比如“职业放贷人”的具体认定标准,目前各地司法实践中并不完全一致。比如,对于金融机构的贷中贷情况认定,如果当事人有意规避这一规定,很容易通过企业投资或其他交易掩盖真实的资金来源,需要准确区分资金性质。此外,很多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集资、金融投资等行为交织在一起。在司法程序中,是“民刑并进”还是“先刑后民刑”,实践中各地法院的理解和掌握差异很大,但往往对当事人产生重大影响,需要进一步明确。
本文来自中国基金报。
本文标签: 民间借贷被起诉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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