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2 | 评论:1
入冬以来,很多城市开始供暖,但关于供暖的纠纷也随之而来。供热纠纷的标的物虽小,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2018年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供热合同纠纷案件2804件,呈上升趋势。
近日,天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批供用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天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Rain介绍,近几年的供热纠纷案件都是追索热费的案件,案件呈现多、少、难的特点。也就是说,大部分被告都是供热用户,很少有用户胜诉,被告很难举证。因此,天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通过案例解读,引导构建和谐的供热服务供需关系。
达不到室温标准,拒付费用,举证失败,用户败诉。
家住市天山区的刘女士说,自从2012年搬进某小区后,供暖季她家的室温一直不达标。但刘女士并没有拨打供热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投诉,而是拒绝缴纳采暖费。拖欠三年后,刘女士被供热公司告上法庭。
天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仅辩称家中暖气不热,但从未测量过室内温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室内温度不达标。因此,法院判决刘女士按照供热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供热企业支付采暖费。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在供热合同纠纷中,供热用户胜诉率低,主要是证据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用户需要证据证明供热企业供热服务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注意保留证据。
法官建议,如果供暖季室内温度不达标,应立即给供暖单位打电话,或者拨打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电话,由供暖单位或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并出具测量记录。也可以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公证或业主共同委托测量温度,这样得到的证据更具有证明力。
不能证明室温达标的热企承担一半费用。
近日,乌鲁木齐某供热公司向天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供热用户王某,要求其缴纳2015年至2019年的采暖费。此前,双方就供热企业供热温度是否达标存在长期争议。
庭审中,王以温度不达标为由拒交采暖费。法院还查明,2017年以来,因供热企业人员调换,从未对王某家室内温度进行过测量,也未对王某相邻房间进行过定点温度测量。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并定期测温。测温记录由用户签字后归档,供热企业对供热温度是否符合标准承担举证责任。2015年、2016年供暖期供热企业供暖达标,业主签字确认的测温记录为凭证,业主应支付这部分采暖费。但2017年至2019年,供热企业未开展测温工作,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判决业主支付50%的采暖费。
法官在庭后表示,根据举证责任,供热用户抗辩温度不达标时,供热企业应对室内温度已达标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采暖期内,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住宅供热室内温度测量规程》规定的测温程序,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测量,现场如实记录测量原始数据,并将测量结果交由供热用户签字确认,以便发生纠纷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
懒于行使合法权利不合时宜,很难得到支持。
2019年,乌鲁木齐某供热企业向天山区法院索赔某供热用户2009年至2019年所欠采暖费。庭审中,供热用户为供热企业辩护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供暖用户分别在2010年、2012年、2014年缴纳了部分采暖费。2014年以来,因频繁更换收费人员,供热企业未能保留催款通知书,最终在诉讼时效问题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最终,法院判决供暖用户应在2017年后缴纳采暖费。对于之前的采暖费,供热企业的部分诉讼请求被驳回,因为已经超过了请求法院保护的诉讼时效。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采暖费是根据双方形成的供热合同收取的,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三年。据此,采暖期内发生的所有采暖费可以视为一个整体,而每个采暖期内供热用户缴纳的采暖费可以视为整个债务的阶段性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此外,收取采暖费也是供热企业的日常工作之一。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供热企业应注意定期催收,保留催款凭证。
如果邻居的房子被自来水损坏,仍然需要支付取暖费。
2018年1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小区业主王女士发现自家屋顶多处漏水。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检查后发现,楼上邻居家的热水管跑了,损坏了她家的柜子、油烟机和天花板。王女士以此为由拒绝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后被供热企业诉至天山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家庭财产受到损害,损失确定后,可以向相关责任主体主张权利。但在供热合同纠纷案件中,上述情况不能作为拒交采暖费的理由,王女士应向供热企业履行缴纳采暖费的义务。
庭后法官表示,因暖气水损失维权比较复杂,主张权益更难。对于此类问题,车主要注意保留证据。事发后,他们可以要求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现场拍照,或者书面记录情况,并要求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然后根据职责分工,可以依法向相应的责任主体维权。
法官建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构建和谐供热关系。
针对供暖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法官建议,首先,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合同,其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方式、质量、时间、耗热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采暖费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等条款。供热企业的主要义务包括合格供热、停止供热通知和抢修义务。供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缴纳采暖费、维护供热设施安全和用热义务。
其次,供热用户一旦发现供热企业提供的供热温度不达标,要注意收集证据。实践中,供热企业在供热时测量室内温度是通行做法,但供热企业的测温设备大多是自己提供的,测温结果的准确性经常受到质疑。所以供暖用户发现暖气不热可以先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会通知供暖企业。如有诉讼,物业公司可以作为证人。此外,供热用户或物业公司也可以邀请社区工作人员见证测温,或采用公证方式测温。
第三,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在采暖期要定期到供热户测量室温。测量室温时,应当严格按照《住宅供热室内温度测量规程》规定的测温程序,现场如实记录测量原始数据,并将测量结果提交供热用户签字确认。以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反驳供热用户提出的温度不达标拒交采暖费的主张。
最后,采暖费的收取基于双方形成的供热合同法律关系,一般应符合我国法律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同一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除供热企业明显怠于行使权利外,应当承认供热企业继续主张权利。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将诉讼时效作为认定供热企业丧失诉讼胜诉权的依据,而会更多考虑供热用户拒交采暖费的理由是否合理。
法律博览会
乌鲁木齐市热力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在采暖期,居民室内温度不应低于20摄氏度。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由双方根据其功能需要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进行测温,测温记录应当经用户签字后存档。因供热纠纷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测量供热温度的,供用热双方可以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量。
第四十四条由于供热企业的原因,连续二十四小时未达到规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应当根据供热面积和天数退还用户热费。企业退还采暖费的,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热用户。
第五十二条热用户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老胡点评
在严冬,人们期望他们的家像春天一样温暖。但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供热企业和供热用户共同努力。
目前冬季供暖纠纷依然频发。纠纷双方往往各持己见:供热企业指责供热用户拒交采暖费、强词夺理,供热用户指责供热企业不符合供热标准、室温过低。如果双方都不让步,就会两败俱伤。
因此,无论是供热企业还是供热用户,都应该以诚相待,尤其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培养依法办事、想办法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依靠法律的思想,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共赢。供热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合同,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定期对供热用户室内温度进行检测,不达标的及时整改,尽快排除故障。同样,供热用户也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积极配合供热企业,特别是按时缴纳采暖费,决不能编造理由逃避缴纳采暖费,最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温馨的生活要靠人们的共同努力,法治是重要保障。让我们一起努力,创造一个更加幸福和温暖的新生活。(记者潘从武通讯员黄倩)
来源:法治日报
下一篇:拆迁给房票合法吗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