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3 | 评论:2
税务文书送达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随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知书)
2021年11月4日14:40发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
随州宏达牧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1300760664774L):
无法以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知书》(适用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税征收[202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作出通知送达。请(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件,逾期视为送达。
地址:随州市曾都区白云湖东堤58号
电话:0722-3288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局随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局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知书(适用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税发[2021]1号
随州宏达牧业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21300760664774L)
本机于2021年3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同税办发〔2021〕201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税办发〔2021〕201号),你(单位)逾期未对本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督促你(单位),并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督促函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在第一办税服务厅补缴营业税419.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3580.00元、印花税4194.00元、土地增值税838.8万元、企业所得税9473727.49元、教育费附加125820.0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83880.00元
2.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曾都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缴纳罚款11195623.75元加罚款。
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款单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杨军
电话:0722-3221336
地址:随州市曾都区白云湖东堤58号
执法人员(检查编号):夏宇(4213180017)、杨军(4213200005)
2021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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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亲爱的你快回来吧
2022-03-11 16:08:09 回复
税务文书送达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随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知书)2021年11月4日14:40发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随州宏达牧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13
别钓我了
2022-03-11 20:49:18 回复
条之规定,现依法督促你(单位),并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督促函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下义务:1.在第一办税服务厅补缴营业税419.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3580.00元、印花税4194.00元、土地增值税838.8万元、企业所得税9473727.49元、教育费附加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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