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8 | 评论:2
本文由张志勇律师团队(张志勇: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25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编辑整理
以下是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姜某兰,女,重庆市永川区人,汉族,中专文化,原系重庆XX世纪珠宝有限公司永川商都店店长,重庆商贸公司XX百货连锁有限公司店长,住重庆市永川区。
2020年6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XX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兰犯贪污罪,于2020年11月XX日向我院提起公诉。
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审判现在结束了。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XX日,被告人姜某兰加入重庆XX世纪珠宝有限公司,到重庆市商贸公司XX百货连锁有限公司永川商都店(以下简称XX珠宝店)。
同年5月、12月,姜某兰被公司任命为该珠宝店副店长、店长。
2016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姜某兰欠下大量债务需要偿还,于是利用其负责某珠宝店日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多次收取部分客户购买的黄金首饰款,但未上缴。就这样,他一共贪污了680087.95元。
此外,他在担任店长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以所谓商品预售的方式,多次从某珠宝店盗窃价值657363.95元的黄金首饰68件(重1655.22克),然后故意将首饰扭曲,以销售二手黄金首饰的名义,将上述黄金首饰销售给重庆市永川区XX路刘某某经营的“某银店”。
被告人姜某兰将挪用的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
2020年6月XX日,被告人姜某兰主动到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分局中山路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包括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过程、常住人员信息表、营业执照、商标注册材料、劳动合同、工卡、规章制度学习确认函、保密协议、工资保密协议、一线员工入职确认表、员工入职履历证明、委托书;
重庆XXX世纪珠宝有限公司重庆贸易公司XXX百货大楼连锁店有限公司永川商都店丢货明细、重庆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商品经营合同、重庆XXX世纪珠宝有限公司关于姜某兰晋升副店长时差的说明、重庆XXX世纪珠宝有限公司人事制度截图;
重庆贸易公司某某百货连锁有限公司永川商都(百货分店)预售收款明细账户、重庆贸易公司某某百货连锁有限公司永川商都(百货分店)柜组库存表、重庆贸易公司某某百货连锁有限公司永川商都店联合结算对账单;
重庆XX世纪珠宝有限公司与商场结算差额明细、重庆XX世纪珠宝有限公司电子邮件备案差额明细及截图、重庆XX世纪珠宝有限公司核销系统截图、重庆XX世纪珠宝有限公司预售明细(电子数据)、黄金首饰备注、价签、XX世纪珠宝有限公司、重庆XX世纪珠宝有限公司信息说明;
重庆二手交易物品登记表、鉴定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照片、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拘留证、逮捕证;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永田的陈述,证人龚某某、徐某某、苏某某、何某、张某、蒋某某、徐某某、秦某某、龙某某、周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蒋某兰的供述,重庆邦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检验报告,电子数据等证据。
被告人姜某兰作为重庆XX世纪珠宝有限公司某百货永川商都店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司财物,侵吞公司货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姜某兰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自愿坦白从宽处罚。
被告人姜某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在认罪悔罪书上签字。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姜某兰名下XX牌小型汽车一辆,查获姜某兰苹果XSMAX手机一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兰在担任重庆XX世纪珠宝有限公司永川商都店副经理、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重庆XX世纪珠宝有限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姜某兰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事实。他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坦白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
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是中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案件20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和轻微犯罪辩护。更多信息请登陆重庆志浩律师事务所官网。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文标签: 因职务侵占被拘留是什么情况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栎动人心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问灵十三载
2022-03-11 10:12:47 回复
务需要偿还,于是利用其负责某珠宝店日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多次收取部分客户购买的黄金首饰款,但未上缴。就这样,他一共贪污了680087.95元。此外,他在担任店长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以所谓商品预售的方式,多次从某珠宝店盗窃价值657363.95元的黄金首饰
山谷清风
2022-03-11 13:06:04 回复
,被告人姜某兰在担任重庆XX世纪珠宝有限公司永川商都店副经理、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重庆XX世纪珠宝有限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
吃饭从不留名
2022-03-11 15:25:44 回复
文化,原系重庆XX世纪珠宝有限公司永川商都店店长,重庆商贸公司XX百货连锁有限公司店长,住重庆市永川区。2020年6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XX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兰犯贪污罪,
长安常乐
2022-03-11 20:44:56 回复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
雪花落下
2022-03-11 16:29:14 回复
司永川商都店店长,重庆商贸公司XX百货连锁有限公司店长,住重庆市永川区。2020年6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XX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兰犯贪污罪,于2020年11月XX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
本文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