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2 | 评论:3
□谢鹏
在欧美等,刑事合规不仅是企业防范犯罪风险的手段,也是司法机关认定企业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涉罪企业已经建立并有效执行合规制度的,司法机关可以通过采取不起诉、暂缓起诉、减轻处罚等刑事政策激励措施,减轻企业刑事责任,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刑事遵从拓展了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深度和广度,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高度一致,也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笔者认为,刑事守法必须与我国的单位犯罪制度相结合,才能实现对法人犯罪的有效治理。但是,目前我国刑事遵从与单位犯罪制度之间缺乏学理上的联系,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相对滞后。有必要通过刑事遵从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单位犯罪制度。
一、我国单位犯罪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一)定罪标准不合理。
在我国,单位犯罪的成立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单位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财产,能够合法地以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并独立承担责任;二是体现单位意志;三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目的是为单位谋取利益;第四,与单位的经营活动有关。上述标准忽略了单位在犯罪活动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对单位犯罪成立的影响。如果不具备上述要件之一,即使单位在犯罪活动中起重要作用,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实践中,“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通过单位集体讨论体现单位意志”等形式认定条件,往往不适当地限制了单位犯罪的规制范围。
(二)刑事处罚的威慑力不强。
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只能判处罚金。罚金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附加刑,一般适用于相对较轻的犯罪,这与现代社会单位犯罪形式复杂、类型多样、后果严重的特点极不相符。而且我国刑法规定的罚金数额普遍不高,远低于犯罪的违法所得,很多违法企业的罚金甚至低于合法经营所需的税收,这使得企业将其视为犯罪的机会成本。目前罚款处罚的威慑力甚至不如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手段,难以有效解决单位犯罪频发的问题。
(三)对企业活动的过度刑事干预
企业作为数量最多的市场主体,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准确认定单位犯罪非常重要,不仅是为了保证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是为了准确打击企业犯罪。由于我国单位犯罪标准不明确,民事侵权行为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模糊不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本可通过民事手段解决的经济纠纷被当作刑事案件处理的情况。这不仅限制了市场主体的自由和活力,还会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甚至破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在单位犯罪的制度设计中,将单位的意志、行为和责任的确定依附于单位内部的自然人,没有考虑单位作为主体在单位犯罪机制中的独立作用,没有对单位进行刑法规范意义上的独立评价。
二、刑事遵从对我国单位犯罪制度的启示
(一)单位作为独立主体的归集评价
欧美等国肯定了单位独特的犯罪主体地位,主张以遵约制度的有效性为前提来判断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合规体系的有效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定期审查、更新和修订风险评估机制;建立承诺遵守法律的行为准则,在日常业务执行中制定合规政策和程序,并能够进行有效监督;员工培训和沟通机制运行良好,匿名举报和调查机制有效实施,奖惩机制公平合理;有合规计划的持续改进机制、不当行为的调查机制、潜在风险的分析和纠正机制等。因此,有效的刑事合规制度可以防止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从刑事合规的角度来看,一个单位的归责原因在于其没有制定和执行有效的内部合规制度,组织管理存在漏洞,导致其内部工作人员借此机会实施犯罪行为。
(二)通过合规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通过刑事合规,落实刑事政策中的激励措施,引导和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刑事风险内控机制,激发企业自我监管的内生动力,主动消除内部刑事诱因,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企业合规体系,将刑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转化为合规要素,融入日常业务流程,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建立企业及其内部员工的行为准则,培养内部员工遵纪守法的意识,形成其对法律规范的内心认同。企业也可以根据行业特点、自身实际情况和内部人员群体特点,设置有针对性的犯罪预防措施,提前防范经营活动中的风险。与和社会的外部控制相比,单位基于其特有的专业知识和特殊活动能力制定的内部合规管理更符合单位自身的预防犯罪需要。
(C)克服刑法过度介入的弊端
在欧美等,已建立合规制度的企业因未履行合规义务面临刑事指控时,可以通过主动认罪的方式与检察机关达成暂缓起诉协议,在考验期内完善合规方案。测试期间,检察机关将继续对企业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检查。已经改革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合规方案的,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放弃起诉或者提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等措施。如果确因情节严重需要提起公诉,法院仍然可以将合规作为刑事处罚的减轻情节对企业从宽处理,因为企业已经承认了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已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刑事调查,表示愿意重新做人,节约了司法资源,通过完善合规计划等因素降低了重新犯罪的可能性。通过刑事合规,最大程度上避免了刑事问责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第三,从刑事遵从的角度,完善我国单位犯罪制度的路径
(一)明确单位具有独立意志
应当借鉴刑事遵从的理念,将单位意志与单位内部人员的个人意志“合理切割”,将单位视为一个独立的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决定单位的独立意志。只有在单位有独立的犯罪故意或者对内部人员的犯罪行为有过失的情况下,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具体而言,单位的独立意志通过其建立并有效执行合规制度的外在行为来体现。比如公司章程、业务规范、员工行为准则等。如果单位建立并有效执行了守约制度,可以否定犯罪故意的存在,也可以否定单位内部人员实施犯罪行为的过失,有利于合理认定单位的独立刑事责任。
(二)完善多元化刑事处罚体系。
对于犯罪的单位,不仅要剥夺其非法所得的经济利益,还要从多方面限制其生产经营活动。一方面提高罚金数额,大幅提高单位犯罪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确立“资格刑”作为单位犯罪的附加刑,如增设取消公司上市资格、取消特许经营权、吊销营业执照等刑罚。,必要时剥夺或限制本单位的经济利益、业务资格或社会声誉。通过对单位实施“资格刑”,使单位在经济损失惨重的基础上失去交易机会和社会声誉,可以有效遏制单位犯罪,真正激活单位通过合规换取宽大刑事处罚的激励机制。
(三)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构建
应当完善我国现行的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制度,在吸收刑事遵从理念的基础上扩大其适用范围,构建我国的遵从不起诉制度。笔者认为,构建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规不起诉的适用案件不应仅限于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还应适用于涉及重罪的企业。对于涉及重罪的企业来说,要想通过合规和不起诉获得较轻的处罚,就必须付出巨大的代价,通过缴纳巨额罚款、更换领导班子、任命合规主管、加大合规投入、完善和执行合规计划等强制性改革措施,换取其“重生”。二是合规不起诉仅适用于企业,认罪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人员,如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第三,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小微企业等企业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实现对中国企业全面的、差异化的刑法保护。(谢鹏)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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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1:20: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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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6:16: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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