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3 | 评论:2
拖欠工程款该找哪个部门?如何维权?郑州建工律师告诉你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佩,河南环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公司
被告人:尚某某
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7476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结算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57476元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经被告商某某介绍,原告带领工人到中铁某公司承建某工程房建项目,主要为枢纽改造工程,工程总造价4877938元。原告的工程已经竣工,并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原告工程款一般由中铁某公司项目部副经理王某某支付给原告,但一直未结算给原告。项目部副经理王某某于2018年7月22日向原告出具证明,称中铁某公司项目部尚欠原告工程款257476元。2020年1月18日,中铁某公司项目经理尚某某签字确认。
建筑纠纷
【法院认为】王某某作为中铁某公司涉案工程的工作人员,尚某某作为中铁某公司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参与工程管理,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其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拖欠工程款。被告中铁公司承包的工地上的施工,工程款由原项目部工作人员和原项目经理签字确认,被告中铁公司应支付工程款。
至于被告辩称中铁某公司与原告无合同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其多次向被告某公司工作人员索要工程款,符合常理,并有王某某出具的证明、尚某某的签名等证据支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中国铁路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本案不予受理。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中铁公司支付工程款257476元的请求。对于原告要求中铁某公司自2018年7月22日起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确定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裁判结果】一、被告中铁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工程款257476元及利息(以25747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计算,按2019年8月19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按2019年8月20日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郑州建设工程纠纷律师事务所
【焕廷律师点评】河南环庭律师事务所(www。黄庭劳.Com)郑州建工律师杨佩提醒:
1.关于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或者有权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或者发生与诉讼或者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至相关程序终结时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特别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一定要注意保存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如录音、保存短信等。
2.如果工程由他人或公司承包,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结算。个人出具借条的,建议写明。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具体金额,注明发行人身份信息,核对是否与身份证信息一致。如果是公司出具的声明,建议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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