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2 | 评论:1
■作者:王云雷北京再明律师事务所
在公民眼中,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自古以来就有民不与官斗的说法,所以一般情况下,作为普通公民,很少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久而久之,公民会对行政诉讼领域感到陌生,有时会对中国的法治产生怀疑。“法院会不会暗箱操作”“司法腐败”等概念的存在,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基于此,我们首先需要简单了解一下“民不与官斗”的由来?然后了解建国后行政诉讼(民告官)司法制度建立后的变化,从而打消公民的疑虑,充分了解我国行政诉讼的现状,感受法治的进步,敲开行政诉讼的大门。
一、公民缘何有“民不与官斗”之观念呢?在我看来,这个问题有两个原因。
第一点与的机构设置有关。封建社会,的执法权和司法权是合二为一的。所以古代的政府相当于今天的行政机关和司法系统。换句话说,政府既是统治者又是法官。因此,统治者对公民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罚后,很难自行纠正错误。
第二点与当时的控制程度密切相关。例如,在清朝,如果公民不服县市的处罚,可以向上一级司法机关(也是政府)提出申诉,这就是当时的民诉官制度。《大清律》规定:“遇有不平之事,军民先去州郡衙门取管。如果审判不公,他们应该去找主管领导说清楚。如果有什么不公,他们只能来北京申诉。”“所有军政字官司,都要自下而上报道。如果超出自己控制的诉讼范围,去找老板打官司,马上就要花你五十块钱。”
可见,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首先考虑的是人民要守规矩,服从父辈和官员的统治,而不只是进京诉苦,而不是尽快解决人民内部的纠纷。老百姓即使符合进京状告皇位的条件,也基本是资产耗尽,一贫如洗。另外,老百姓对官官相顾的心理确信,有老百姓不会和官斗的心理确信。
二、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有何新变化?1949年,新中国成立。
之后,1989年4月4日,我国颁布了建国后第一部系统的行政诉讼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规范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申诉专员的行政诉讼案件。
随着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多,行政诉讼审判变得越来越复杂。为适应新时代的需要,在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两次修改,最终形成了目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17年行政诉讼法》)。
那么,中国先进的行政诉讼法与以前相比有什么变化?
第一,建国后,我们改变了以往行政权和司法权合二为一的模式,将司法权从行政机关中分离出来,划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统一行使司法权,消除了行政机关中连执法者都是法官的弊端。
其次,由于执法权和审判权的分离,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涉,人民法院的上下级关系不是隶属关系,而是监督指导关系,打消了公民心目中官官相护的顾虑。
从新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和收费标准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法制定之初,也希望公民能够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尽可能降低公民的诉讼成本。
可见行政诉讼不可同日而语!
三、行政诉讼新篇章1。什么是行政诉讼?
17年的《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一开始就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这就是行政诉讼活动的概念。
2。什么是行政诉讼案件?
首先,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受到侵害。
我们需要明白,17年行政诉讼法的保护对象只是合法权益的侵害。《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行政诉讼法保护的是公民被侵害的合法权益,所以行政诉讼法不会保护公民被侵害的非法权益,但不保护并不意味着不能提起诉讼,只是在随后的审判决定中不会被人民法院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公民一般很难辨别自己的权益是否合法,也很难认定自己的权益是否是由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的行为直接造成的。所以这里法律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采用公民心理确信的标准,即公民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这一标准的确立,有助于公民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于后续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那就要审判了。
其次,有哪些可诉的行政行为?
我们需要明白,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会做很多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也不是所有可诉的行政行为都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因此,我们需要更多地了解哪些行政行为被起诉。
对此,17年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得很明确,即公民可以就下列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
......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的其他行政案件。
最后,哪些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以及哪些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对此,人民法院还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行为;
(二)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人员的奖惩和任免决定;
(四)行政机关依法最终决定的行政行为。
3。如何开启行政诉讼?
有了前两个要件,即侵权要件和行为要件,那么作为公民,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开启行政诉讼。
17年的行政诉讼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根据诉讼法的要求,准备敲开行政诉讼大门的公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由被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我们可以梳理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向人民法院准备以下材料: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有起诉状,包含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有证据证明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四)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证据;
(五)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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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火线
2022-03-11 10:13:02 回复
外,老百姓对官官相顾的心理确信,有老百姓不会和官斗的心理确信。二、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有何新变化?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1989年4月4日,我国颁布了建国后第一部系统的行政诉讼法,即
食堂干饭王
2022-03-11 17:32:51 回复
离,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涉,人民法院的上下级关系不是隶属关系,而是监督指导关系,打消了公民心目中官官相护的顾虑。从新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和收费标准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法制定之初,也希望公民能够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尽可能降低公民的诉
江湖浪子
2022-03-11 20:04:33 回复
权从行政机关中分离出来,划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统一行使司法权,消除了行政机关中连执法者都是法官的弊端。其次,由于执法权和审判权的分离,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涉,人民法院的上下级关系不是隶属关系,而是监督指导关系
夜晚归客
2022-03-11 19:20:42 回复
权益,所以行政诉讼法不会保护公民被侵害的非法权益,但不保护并不意味着不能提起诉讼,只是在随后的审判决定中不会被人民法院受理。值得注意的是,公民一般很难辨别自己的权益是否合法,也很难认定自己的权益是否是由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的行为直接造成的。所以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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