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5 | 评论:3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2019年4月1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审被告人顾等人虚报注册资本、非法披露和未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一案再审,决定撤销原判,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顾有期徒刑五年,以非法披露和未披露重要信息罪定罪量刑部分,以挪用资金罪量刑部分。撤销原审被告人张虹违反规定、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原审判决张虹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对原审被告人、刘、张希汉、严友松、严和的定罪和量刑均被宣告无罪。
为使读者全面了解顾等人再审案件的重大意义和主要依据,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
1。依法重审顾案有何意义?
答: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本案是我院提交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涉及产权的案件,各方高度关注,社会影响较大。我院依法再审改判意义重大。
(一)本案再审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和典型范例。在一审中,顾被认定犯有虚报注册资本、非法披露重要信息和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分别因犯上述一罪或数罪被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我院启动再审后,对该案进行了彻底、全面的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了最终公正的判决。从实体上看,原审错误判决已经纠正,现在只判顾、犯侵占罪,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原审其他被告人全部无罪。从程序上看,本案从提审决定到再审改判都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五人合议庭,从原审的会见被告人、辩护人到召开庭前会议,从公开审理、全程直播到今天的公开宣判。整个过程依法有序、公开透明,原审所有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再审程序成为向全社会传递依法治国正能量的法治公开课。本案的再审,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障人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强决心。
(2)本案再审改判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和***总书记关于加强产权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一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在本案再审中,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的原则,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不规范行为。原审认定的顾等人在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应充分考虑其历史背景和客观因素,不应以犯罪论处;对于原审认定的顾等人未按要求提供真实财务报告的行为,存在立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行为已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后果的客观现实,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于原审认定的顾等人贪污6300万元的事实,充分考虑了顾指使挪用资金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从中谋取了个人利益,不应认定为犯罪。这一待遇不仅体现了党中央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要求,也向全社会释放了产权司法保护的积极信号,对于激发企业家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本案再审改判切实坚持了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基本原则。本案再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对原审认定的虚报注册资本、非法披露重要信息案中的顾、等人作出无罪判决。同时,充分考虑到顾、挪用上市公司资金2.9亿元用于个人在顾注册公司,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谋取个人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给金融证券市场带来巨大风险,情节严重。这样,人民法院实事求是、坚守底线、公正司法的坚定立场,有错必纠、有错必纠、不搞“一阵风”的鲜明态度,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彰显了公平正义,引导企业家敬畏法律、不踩红线、遵纪守法、合法经营、谋求发展。
2。再审判决原审被告人顾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我院再审认为,顾、刘、、张希汉在原审顺德格林柯尔申请变更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文件以虚假货币置换无形资产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纵观全案,顾等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主要原因是:
(1)本案调查期间,法律对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比例的限制性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将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上限由20%提高到70%,将本案中以假币方式超过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比例由55%降低到5%。由此可见,顾等人虚假注册资本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在本案原审期间已经明显降低。
(2)顾等人虚报注册资本,与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非法设立登记有关。由于当地政府支持不当,顺德格林柯尔在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完成了设立登记和年检。后顾等人为完善设立登记手续,调整无形资产比例,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
(3)顾等人虚报注册资本,并未减少顺德格林柯尔的资本总额。通过虚报注册资本完成变更登记后,古作为顺德格林柯尔的股东,将虚增货币置换的无形资产6.6亿元转为资本公积并留在公司,不减少公司资本总额。
3。再审判决原审被告人顾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泄露、不泄露重要信息罪的依据是什么?
答: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增加了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设立本罪的目的是为了监督公司依法经营,使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该条进行了修改。之后相关司法解释将该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改为违反规定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本院认为,原审查明,2002年至2004年,在顾、、闫友松、等人的安排下,向社会公布虚增的利润。但根据刑法关于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的规定,必须有证据证明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的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的危害后果,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参照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是指“股东或者他人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被强制停牌”的情形。但我院再审后发现,立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已达到上述标准,主要理由是:
(1)立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股东或者他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情形。因侦查机关收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和四名股东证言程序违法,原审不予采纳。原审二审在未听取、未说明理由的情况下,采信了其中三名股东的证言,确有不当。我院再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交的民事调解书是在本案原审判决生效后作出的,未能反映顾等人的真实意愿,不能客观反映股东的实际损失。故认定股东或他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证据不足。
(2)本案不存在“导致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暂停交易”的情形。科龙电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向深交所申请停牌一小时。经深交所同意,科龙电器停牌一小时后复牌,不属于交易被强制停牌的情形,也未导致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
(3)原审认定股价连续三日下跌造成“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的后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深交所2005年5月的股市交易数据,科龙电器的股价自停牌之日起确实连续三天下跌,但跌幅与三天前没有明显区别,从第四天开始上涨,到第八天已经涨过停牌日。
综上,科龙电气提供虚假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他人利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不应追究顾等人的刑事责任。
4。再审判决原审被告人顾、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自己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超过三个月未还,但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行为。
本院认为,原审顾、贪污科龙电器、江西科龙款项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主要原因是:
(1)古作为科龙电器董事长,指使下属非法挪用科龙电器、江西科龙电器资金2.9亿元;作为江西科龙的董事长兼总裁,接受顾的指示,将涉案的2.9亿元非法转移使用,符合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自有资金”的情形。
(2)涉案2.9亿元被非法转出后,在顾和专门开立的临时银行账户之间持续划转,资金流清晰,无其他往来资金,最终以顾注册的扬州格林柯尔个人出资款转入扬州格林柯尔验资账户。涉案资金的实际使用人为顾个人,属于刑法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3)古指使挪用公司注册资金2.9亿元归个人使用。那是古准备收购上市公司扬州亚星客车。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性活动,符合刑法关于挪用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用于营利性活动数额较大”的规定,且挪用数额巨大。
应该强调的是,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资本市场不断成熟的背景下,古指使挪用上市公司科龙电器巨额资金归个人使用,并注册成立个人全资控股的公司,收购扬州亚星客车等其他上市公司 其不仅侵犯了科龙电器的企业法人财产权,损害了广大股东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对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应依法予以惩处。
5。原审被告人顾及其辩护人提出,科龙集团尚欠格林柯尔巨额款项,其使用科龙电器、江西科龙资金不应认定为犯罪。为什么这个意见不能成立?
答:顾及其辩护人提出,根据科龙电器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结果的公告,科龙集团尚欠格林柯尔公司2.93亿元,顾以科龙集团归还的2.9亿元借款注册了扬州格林柯尔,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我们再审认为,现有证据不仅不能认定科龙集团仍欠格林柯尔公司巨款,相反,科龙集团遭受了至少5.92亿元的巨额损失。主要原因如下:
(1)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科龙集团仍欠格林柯尔巨款。我院经再审查明,2005年12月1日,科龙电气公司委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对科龙电气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2001年10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的异常及重大现金流量进行了调查,2006年1月23日,科龙电气公司发布了《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结果公告》。公告指出:“根据毕马威报告,科龙集团及格林柯尔公司在调查期内的异常现金流涉及现金流出21.69亿元,现金流入24.62亿元;怀疑格林柯尔公司相关公司异常现金流涉及现金流出19.02亿元,现金流入10.17亿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结果是:“科龙集团与格林柯尔公司或涉嫌与格林柯尔公司有关的公司在调查期内的异常净现金流出约为5.92亿元,可能代表对科龙集团的最小损失。”
我院认为,顾及其辩护人基于公告前半部分认为科龙集团尚欠格林柯尔公司2.93亿元(24.62-21.69),但实际上公告也明确指出,调查期内,科龙集团与格林柯尔公司或涉嫌与格林柯尔公司有关的公司之间的异常现金流量共涉及现金流出40.71元(21.69+19)。涉及的现金流入总额为34.79亿元(24.62+10.17亿元),科龙集团非正常净现金流出为5920亿元(40.71-34.79亿元),可能代表对科龙集团的损失最小。因此,根据公告中陈述的调查结果,不能得出科龙集团欠格林柯尔巨额款项的结论。
(2)科龙电器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结果的公告所涉及的内容和结论是科龙集团与格林柯尔公司之间的现金流入流出,而不是科龙集团与顾个人之间的现金流向。本案认定的事实是古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巨额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事实,与科龙集团和格林柯尔公司之间的资金转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顾及其辩护人否认挪用公司间资金罪成立没有法律依据。无论公司和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有多少,经营者都不得将公司和企业的资金转移给个人。从司法实践来看,正是这种公私不分,导致一些公司、企业经营者犯挪用资金罪。
需要指出的是,我院再审期间,委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因本案被羁押后,科龙集团与格林柯尔公司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进行了梳理。据统计,格林柯尔公司被科龙电器及其子公司起诉,被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承担责任16起,应付本金7.1亿元。从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来看,不存在科龙集团欠格林柯尔公司巨额款项的问题。相反,格林柯尔公司应按生效判决向科龙集团支付本金7.1亿元。
6。本案再审后,赔偿等问题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法律规定,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可以申请赔偿。本案中,被宣告无罪的、刘、张希汉、闫友松、闫、均可申请赔偿,因部分罪名被宣告无罪且刑期超过减刑的顾也可申请赔偿。当庭宣判后,审判长向顾等刘亲属作了当庭说明,告知他们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规定,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赔偿。如上述人员提出申请,将依法及时启动相关赔偿程序。
在原审判决中,顾等人也被判处不同的罚金。本案再审判决生效后,有关部门将依法将已执行的罚金退还给顾及刘的其他亲属。
7。本案的再审程序有哪些亮点?
答: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本案再审从一开始就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充分展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诸多成果。
(1)充分保障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辩护权。本案原审7名被告人及多名辩护人参与诉讼。无论是在面谈、庭前会议还是庭审中,法庭都给了原审每一个被告人和辩护人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在9个小时的法庭辩论中,大部分时间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
(2)有效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通过召开庭前会议,法院提前处理了相关程序事项,梳理了原审列举的证据,听取了控辩双方对新证据的意见,明确了证据质证的范围和方法,归纳了争议焦点,为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奠定了良好基础。
(3)根据案件实际需要获取新的证据。本案再审期间,法院根据原审被告人的申请和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向广东省科技厅、中国证监会等单位调取了相关证据,充分体现了法院对原审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也有利于法院全面审查证据,准确认定事实。
(4)依法通知相关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根据控辩双方的申请,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依法通知两名证人出庭作证,并允许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意见,以实际行动落实刑事诉讼中加强证人出庭作证、实现实体审判的要求。
(5)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首次采用“旁听+融媒”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开。本案的再审审理和宣判均通过中国法院网、中国法院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和微博进行直播,客观、全面、生动地展示了庭审和量刑实况,实现了阳光司法,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6)充分体现人文关怀。本案审理过程中,审判长多次询问原审年老体弱被告人的身体状况,并告知其如有不适及时举手;法院还安排了医生和救护车处理紧急情况;考虑到原审被告人之一已经去世,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法院专门约谈了其亲属,通知其参加庭审和宣判,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赔偿的权利。
8。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有哪些举措?
答: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努力找到法院工作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政策措施的结合点,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落实和细化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主要有以下三个工作计划:
第一,进一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建设。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司法文件。《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简称五五改革纲要)也明确提出了“完善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的任务要求。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围绕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的任务要求,为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不懈努力。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梳理现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对各类财产权不平等保护的条款,并适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在抓紧起草相关司法解释,坚决防止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构建平等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全方位、立体化制度体系。
二是进一步加大产权错案的认定和纠正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工作小组”,印发《依法开展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工作方案》和《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产权案件的实施意见》,全面启动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工作。2017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对三起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财产相关案件启动再审,两起案件已宣判。其中,案被判无罪,顾案也被实质性改判,原审6名被告人被判无罪。上述案件的再审启动和改判,及时向社会传递了党中央依法保护产权的政策导向,有助于增强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企业家自主创业的信心。事实上,涉及产权的错案不仅存在于刑事领域,在民事、行政、执行领域也同样存在。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不仅要继续纠正刑事领域的涉产权错案,还要进一步加大民事、行政、执行领域的涉产权错案认定和纠正力度,让各类产权主体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对待,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三是进一步加强裁判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完善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法院认定和纠正了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涉产权案件。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专门力量对广东、山西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相关工作进行了实地检查。河北、山东、重庆等地法院均迅速行动,纠正了一批错案、冤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普遍好评。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两批13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为人民法院裁判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有效稳定了社会预期。年内,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发布典型案例,不断释放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信号。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在审判执行等诸多领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升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积极营造稳定、开放、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效司法保障。
编辑贾聪聪
本文标签: 为什么再审一般不改判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一牛法经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江南吃醋王
2022-03-11 17:25:30 回复
个人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给金融证券市场带来巨大风险,情节严重。这样,人民法院实事求是、坚守底线、公正司法的坚定立场,有错必纠、有错必纠、不搞“一阵风”的鲜明态度,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彰显了公平正义,引导企业家敬畏法律、
霸气帝王
2022-03-11 19:58:46 回复
坚持了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基本原则。本案再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对原审认定的虚报注册资本、非法披露重要信息案中的顾、等人作出无罪判决。同时,充分考虑到顾、挪用上市公司资
探索小熊
2022-03-11 14:30:23 回复
天开始上涨,到第八天已经涨过停牌日。综上,科龙电气提供虚假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他人利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不应追究顾等人的刑事责任。4。再审判决原审被告人顾、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主要依据是什么?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
缱绻星光
2022-03-11 17:33:05 回复
纵观全案,顾等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主要原因是:(1)本案调查期间,法律对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比例的限制性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将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上限由20%提高到70%
耍朋友嘛
2022-03-11 10:43:32 回复
决已经纠正,现在只判顾、犯侵占罪,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原审其他被告人全部无罪。从程序上看,本案从提审决定到再审改判都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五人合议庭,从原审的会见被告人、辩护人到召开庭前会议,从公开审理、全程直播到今
本文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