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1 | 评论:3
、王月明、黄
基本事实
2020年5月30日10时许,陈某佳到被害人B位于某开发区某小区的出租屋内,盗得B放在二楼卧室衣柜内的日本天龙马兰士集团有限公司高保真网络播放器一台(价值1000元),并于当日将盗得的网络播放器发布至“闲鱼网”以2400元的价格出售。2020年6月8日,陈某佳被抓获归案,随后该网络播放器被追回并物归原主。经查,陈某乙于2019年6月在某开发区某小区租了一套复式套房作为琴房,每周2至3天陪家人在此练琴、午休。一般她不做饭,也不在这里过夜,当天就回B市的住处了。
福建省龙海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佳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该网络播放器已追回并归还失主,陈某佳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不需要判处刑罚。2020年12月2日,该院对陈某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纠纷
本案中,陈某佳单次盗窃的既遂数额为1000元,而数额较大的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为3000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入室盗窃不受数额限制。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专门用于练琴的出租房的盗窃行为能否认定为入室盗窃?
一种观点认为,陈某佳的行为属于入室盗窃,构成盗窃罪。本案所涉地点虽为被害人租住的练琴用复式套房,但具有“住户”封闭的特征;虽然受害者不住在这里,但每周有两到三天在这里练琴和午休。房屋随时可能被占用,也具有家庭生活、日常生活等基本功能,符合刑法意义上的“住户”特征。从社会危害性来看,陈某佳并不知道该房屋是琴房,也不知道该房屋内住人、练琴的时间。陈某佳入室盗窃可能对居民的财产权、住宅安宁和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因此,陈的行为属于入室盗窃,构成盗窃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陈某佳的行为不属于入室盗窃,不构成盗窃罪。本案涉案房屋虽具有“户”与外界相对隔绝的特点,但该房屋主要用于放置供其妻儿练琴的钢琴。被害人家属实际上并不居住在此,其功能是临时休息而非家庭居住。从立法上看,入室盗窃对居民的财产权、安宁权和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故不要求犯罪数额。但本案中,发生在人们不常居住的琴房内的盗窃行为,不会对住宅安宁权和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故本案不符合入室盗窃的情形,陈某佳不构成盗窃罪。
法律评估
笔者认为,陈某佳的行为符合入室盗窃的情形,构成盗窃罪。
第一,从立法意图来看,入室盗窃侵犯的是多个法益,现实中危险性更大,所以入罪门槛低,处罚更重。根据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非法进入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用于他人家庭生活的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刑法将入室盗窃独立入罪,与普通盗窃罪不同。主要从三个角度考虑:第一,入室盗窃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和屋内安宁权,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属于双重法益的侵害;二是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或其他严重暴力犯罪的可能性较大;第三,入室盗窃的实施者往往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
第二,从“户”的特征来看,需要具备亲近性和宜居性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的“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绝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出租用于家庭生活的房屋、牧民的帐篷、渔民使用的渔船等作为家庭生活场所。因此,能否认定为“户”,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功能特征是供公民及其亲属为日常家庭生活而居住,用于工作、经营活动的处所不属于“户”。二、场所的特点在于对公民及其亲属封闭的场所,与外界相对隔绝,外人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第三,从司法实践来看,根据个案具体分析“户”,应该是客观的事实评价。为他人家庭生活提供住所,并与外界相对隔离,是对“住户”核心要素的定义。这一定义应以事实为基础,并从客观的角度进行评估。只要符合为其他人提供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的要求,就应评定为“户”,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只要与外界相对隔绝,配备基本生活用品,具备家庭生活、日常生活等基本功能,主人就可以随时回屋居住,这当然属于“住户”的定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陈某B租的是一套相对封闭的复式房,主要用于练琴和午休,但陈某B每周来这里两到三天,回来这里的频率不低,住所可以满足随时居住的条件。陈某佳进入住宅实施盗窃,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家平安权,还可能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因此,陈的行为属于入室盗窃,构成盗窃罪。(作者单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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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3:44:15 回复
于练琴的出租房的盗窃行为能否认定为入室盗窃?一种观点认为,陈某佳的行为属于入室盗窃,构成盗窃罪。本案所涉地点虽为被害人租住的练琴用复式套房,但具有“住户”封闭的特征;虽然受害者不住在这里,但每周有两到三天在这里练琴和午休。房屋随时可能被占用,也具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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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来这里的频率不低,住所可以满足随时居住的条件。陈某佳进入住宅实施盗窃,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家平安权,还可能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因此,陈的行为属于入室盗窃,构成盗窃罪。(作者单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来源: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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