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8 | 评论:2
2022年元旦春节将至。从以往查处的案件来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仍是反复发作的“常见病”,容易出现频发的“节日病”。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此高度重视,深挖细查,认真甄别,结合收受行为的危害性、时机、金额等因素准确定性和处理,释放出紧盯不放、一抓到底的强烈信号。
1.准确评估收受行为的危害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和《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社会危害性是追究收受人纪律和法律责任的条件之一,也是立法否定收受行为的依据。鉴于我国的历史、文化、习俗等人伦基础,评价一个送礼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结合送礼者与受礼者的关系、受礼金额等因素,综合认定,准确衡量。因为缺乏社会危害性,所以真正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的收受礼品礼金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违反法律。对社会危害较大的,依法定为违规违纪收受礼品或贿赂。不应将收受行为界定为收受礼品或贿赂等违纪行为。,而对违反群众纪律,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财物或索要卡片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处理。
第二,辩证看待接收方和发送方的关系。赠送和收受礼品、礼金往往发生在熟人甚至亲戚之间,但双方关系密切不能否认违反法律法规的可能。反而是亲密关系奠定了收礼送礼的心理基础。认定双方关系,要准确界定双方的相互独立性,准确认定和厘清出资人、实施人、利益归属等问题。收受妻子、子女、特定关系人等有共同利益的一方当事人的礼品、礼金,一般不能认定为违反法律,因为他们有共同利益,收受行为没有背离他们的共同利益。共同收受有共同利益的他人礼金、礼品,构成违法违纪的,追究各自责任。收受他人礼品、礼金,在排除人情往来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违法甚至犯罪,包括代表本单位收受夫妻及其他有共同利益的人的礼品、礼金,应当通过区分具体实施者和赠与者的身份准确认定。
第三,准确定义时间节点的影响。一些人利用节假日以走访慰问的名义“猎奇”,公职人员坦然接受“人情往来”作为“遮羞布”。这种接受行为应该从行为性质上定性,而不是单纯从发生时间上定性。既不能因为发生在人情往来比较集中的时期就认定为人情礼仪,也不能因为这个就认定为非法受贿。同样,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请托前、接受请托中、接受请托后的接受行为,也要进行实质上的判断。在为他人请托或者谋取利益的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受贿。获利后仍收受他人财物的,包括离任后仍收受他人财物的,根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对于在接受委托前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累计数额超过一万元的,应当计入受贿数额。如果不超过1万元,笔者认为基于对公正执行公务可能造成的影响,应当认定为违规收受礼金。
第四,准确认定违法违规的数额。党和对侵害群众利益、收受礼品礼金的行为历来零容忍,屡禁不止。《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收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也规定,领导干部收受第二条所列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论数额大小,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党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开除。可见,数额并不是认定是否构成违纪以及构成何种违纪违法的依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礼品礼金,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行贿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达不到立案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受贿,不能因为数额较小就否定权钱交易的性质,进而认定为非法收受礼金或者人情往来;也不能因为礼品(如烟酒)被消费而价值不确定,不能因为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而认定为违反规定或违法违规的礼品。双方互送礼物的,要综合考虑时间、金额、原因等因素,准确认定收寄行为的实质,既不能直接否认违法违规事实,也不能简单以金额冲抵。
5.根据规章制度处置涉案财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的,予以没收。对价值不确定的物品,应当进行价格认证,结合物品升值或者贬值情况,确定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折价。货物灭失的,责令退赔,能够证明具体价值的,按照价值退赔;不能准确确定价值的,应当按照能够推断的合理价值确定。确实无法取得遗失物品合理价值的,应当按照事实认定的证据标准认定事实是否存在,证据存在重大矛盾无法解决的,不予认定;证据存在一定矛盾,但足以证明受理基本事实的,在认定相关违纪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可以按照登记报送的有关规定处理涉案物品。
(常清华作者单位:安徽省淮北市纪委)
主编:秦虹文字编辑:宋会题图来源:查看题图图片编辑:永凯
来源:作者:中央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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