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2 | 评论:1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需要充分发挥税收工具特别是直接税的调节作用。财产税对于提高直接税比重,增强税收再分配效果非常重要。遗产税会高吗?世界主要遗产税是如何设定的?遗产税未来的发展趋势是什么?遗产税会对家族企业的经营产生什么影响?我国开征遗产税需要做哪些准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客观认识遗产税,理性看待其功能和影响。
高额遗产税只是个例
世界著名的高额遗产税案例往往在一段时间内产生强烈的社会反响。最近的一个案例发生在2021年11月,韩国三星集团已故前会长的长女李富真将其所持三星电子股份质押,贷款1000亿韩元(约合人民币5.4亿元),被普遍认为用于缴纳遗产税。消息一出,就上了热搜,引发热议。
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中国的“富裕家庭”和高净值人群的数量已经相当可观,并且每年继续以稳定的速度增长。随着中国富裕家庭和家族财富的不断增加,社会对遗产税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国内民营企业数量众多,大部分属于家族企业,但目前代际传承比例已经较低,国外高额遗产税案例和国内遗产税预期很可能成为民营企业家族的一大顾虑。国内大部分民营企业普遍有三个特点。第一,治理模式具有明显的家族特征。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新论》显示,2012年,中国民营企业中家族企业的比例已经达到87.4%。第二,民营企业家拥有大量财富。第三,国内家族企业完成权利和财富代际传承的比例较低。福布斯发布的《2013年中族企业调查报告》显示,中族企业完成权力传递的不到10%。由于财富的传承通常不会早于权力的传承,因此可以推断国内家族企业完成财富传承的比例较低。因此,遗产税相关传闻很可能会引起高净值人群的担忧。
但事实上,高额遗产税案例并不常见,其影响之大往往与居民和家庭认知的代表性偏差有关。纵观世界,高额遗产税的案例很少。一方面,通常出现在少数遗产税税率较高的和地区;另一方面,偶然因素也是高额遗产税的重要诱因。
世界遗产税负担呈下降趋势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对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遗产税一般是和赠与税一起设立和征收的。本文将二者结合称为遗产税,因此也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征收。遗产税历史悠久,最早出现在荷兰,现在有70多个和地区有遗产税。遗产税的对象通常包括不动产、货币、有价证券、保险收入、礼物、古董收藏品、珠宝、车辆和家具等。
现行遗产税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一般的遗产税制度,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实际纳税人,对被继承人的全部净遗产(全部遗产减去免税额后的余额)一次性按累进税率征税。二是遗产税制度,即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先分配给各继承人,再由各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其遗产分别征收遗产税。三是混合遗产税制度,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总遗产税,再以每个继承人为纳税人对继承的财产征收遗产税。
美国遗产税属于总遗产税体系,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8%,最高税率为40%。近20年来,美国遗产税税率虽然基本不变,但持续的政治博弈使得免征额大幅提高。2000年,美国遗产税的免税额仅为67.5万美元。最新的改革出现在2017年的减税与就业法案中,个人免征额提高到1120万美元(2019年)/1158万美元(2020年);家庭免税额提高至2240万美元(2019年)/-2216万美元(2020年),税率不变。
在德国,遗产和赠与税税率和免税额根据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距离和资产价值而有所不同。如果继承人是子女或配偶,税率为7% ~ 30%。最新规定中,继承人为兄弟姐妹时,税率降为15% ~ 43%;如果双方没有家庭关系,税率会上升到30% ~ 50%。此外,受益人为配偶的,享受50万欧元的免税额;如果受益人是儿童,免赔额为40万欧元。
在日本,遗产税是根据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数量来征收的,这是一种典型的遗产税制度。对于日本居民来说,无论遗产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都要缴纳遗产税。对于非居民来说,他们只需要在日本缴纳遗产税。目前日本遗产税的税率已简化为8个税阶,从10%到55%不等,免征额为110万日元。
近20年来,越来越多的和地区选择降低甚至取消遗产税。美国多次大幅提高免征额,使得遗产税的平均税负快速下降。中国澳门(2001年)、葡萄牙(2004年)、斯洛伐克(2004年)、瑞典(2005年)、俄罗斯(2005年)、中国香港(2006年)、匈牙利(2006年)、新加坡(2008年)和奥地利(2008年)。
从世界遗产税的发展来看,降低边际税率、提高免征额乃至取消遗产税是主流趋势。遗产税的主要目的是增加财政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许多已经意识到遗产税不能有效地增加财政收入。虽然大多数和地区的遗产税税率都不低,但在高免征额下,遗产税的税基较小。
国内遗产税出台尚需时日
随着房地产税改革方案的日益明确,现代财税制度改革将继续朝着进一步完善现代税制、充分发挥税收功能的方向前进。具体来说,要继续完善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其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遗产税很可能成为增加直接税比重和作用、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的下一个重要难题。
虽然开征遗产税意义重大,且目前具备一些基本征收条件,但短期内开征遗产税的可能性不大。一方面,一个新税种的正式出台需要很长的准备时间。中间还要经过反复论证、制定细则、充分试点,然后进入立法程序,最后全面实施。目前国内税制改革以房地产税为主,遗产税改革的紧迫性较弱。另一方面,遗产税的设立仍面临诸多困难。第一,遗产范围的界定、计税依据和价值评估。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财产几乎都可以用价值评估法进行计量,但价值实时变动、价值暂时无法有效评估或价值短期内无法体现的资产却很少涉及。第二,如何设定免征额和税率,保证公平与效率的平衡,避免在大范围内引起阻力。第三,由于“子承父业”、“父富子承”等传统观念已经在中国人的思维中根深蒂固,部分国内居民可能还不准备依法缴纳遗产税。综上所述,我国开征遗产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短期内出台的可能性不大。
相关政策建议
一是加强宣传,正确引导,通过税收宣传、税收咨询、依法纳税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对遗产税的认识。,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最大限度减少人们对遗产税的担忧。一方面,在开征遗产税之前,应加强遗产税的介绍和宣传,重点加强遗产税背后的公平、正义、社会责任等价值观的传递和普及,并结合当前国内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完善“三次分配”制度等经济政策,进一步激发富裕家庭和高净值人群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预算支出的公开力度,增强财政透明度,以预算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所有可公开的支出,使税收得到有效、完整的监督。确保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纳税人能够确认所缴纳的税款确实用于(准)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成本补偿,有效促进社会的发展和公平正义原则的落实。在充分了解纳税人、有效行使监督权的基础上,遗产税设立和征收的阻力有望大幅下降。
第二,合理确定税收要素,避免遗产税对国内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损害。虽然关于遗产税对民营企业投资决策和就业数量的影响还没有一致的结论,但决策主体在确定遗产税的构成要素时应该足够谨慎。首先,准确识别遗产税纳税人,对其遗产进行登记评估。其次,合理确定遗产税的征税对象。可以选择确定性高、争议少、估值容易的房产作为试点,然后逐步扩大范围。最后,合理确定遗产税的免征额和税率结构。一方面,应设定免征额,确保绝大多数居民被排除在遗产税之外;另一方面,累进税率要减少税率级数,扩大税率范围,尽量减少遗产税的扭曲效应。
第三,平稳有序地推出遗产税,给予公众充分的理解和期待。遗产税出台前,相关机构应进行广泛调研、反复论证,完善遗产登记和评估制度等。,然后在全国各地进行试点,向全国人大报告,完成遗产税立法,最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遗产税。在这个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给予社会各界充分的期待。
第四,遗产税收入应专款专用,以增强遗产税纳税人的获得感。从国际经验来看,遗产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普遍较低,因此对提高财政收入的作用十分有限。为了降低遗产税的税感,可以考虑利用遗产税收入设立专项基金,鼓励遗产税纳税人的家族企业创新发展,或者在必要时给予财政资助,增强遗产税纳税人的获得感。
(作者为宜信财富首席宏观经济研究员王浩)
本文标签: 继承遗产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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