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3 | 评论:3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2020年12月30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1.1【指引依据】为帮助和规范上海市律师办理与遗嘱见证相关的非诉讼法律服务,提高本市律师办理该类服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供律师办理相关法律服务时参考。
1.2【遗嘱解释】本指引所称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死亡时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
1.3【遗嘱见证解读】本指引所称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遗嘱人委托,指派两名以上见证律师,根据见证律师的亲身经历,以见证律师的名义,证明遗嘱人遗嘱签署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1.4【遗嘱见证律师】从事遗嘱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许可证》。遗嘱见证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办理。
1.5【遗嘱见证的范围】律师遗嘱见证的时间应当是遗嘱人及相关人员见证的行为发生的时间,律师遗嘱见证的空期间应当在律师本人见证时的视野范围内。
1.6【勤勉义务】律师应当能够真实反映和客观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按照见证遗嘱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引的要求履行谨慎勤勉义务,防止因工作失误导致足以导致遗嘱无效的法律缺陷的发生。
1.7【利益冲突】律师应当注意避免利益冲突,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者近亲属有利益关系的遗嘱见证业务。
1.8【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应当对委托人在遗嘱见证过程中申请和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严格保密。
第二章法律服务关系的建立
2.1【委托前审查】律师应当通过观察、询问等方式判断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遗嘱。律师可以要求遗嘱人提交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医院、医生出具的精神状态证明。除遗嘱人有下列情形外,见证律师可以进一步与遗嘱人协商建立法律服务关系:
(一)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立遗嘱人逻辑混乱,经律师解释后仍无改善;
(三)遗嘱人有违法的动机或者目的,或者期望订立遗嘱的内容或者所涉及的遗产标的物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的;
(四)其他不适宜提供律师见证服务的情形。
如果遗嘱人有上述情况,律师应告知遗嘱人不适合提供相应的遗嘱服务。
2.2【说明义务】律师在接待遗嘱人时,可以向遗嘱人介绍和说明包括遗嘱含义、遗嘱的形式和种类、遗嘱可以处分的财产范围、遗嘱无效的情形、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公证遗嘱与律师见证遗嘱的区别等相关法律规定。
2.3【遗嘱意向初步询问】律师在接待立遗嘱人时,应当询问立遗嘱人设立遗嘱的原因和意愿,立遗嘱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情况,遗产的范围等基本情况。
2.4【法律服务内容告知】律师在接待立遗嘱人时,应当介绍律师遗嘱见证的工作方式、收费标准、见证流程、工作范围、法律意义、责任限制等。律师要特别向遗嘱人说明,律师只见证遗嘱人的身份、立遗嘱的过程和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的真实性。
2.5【风险告知】律师事务所与遗嘱人建立委托关系时,应当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并要求遗嘱人签署风险告知。法律合同中提示,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过错导致遗嘱无效或律师见证书被撤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律师见证费。因此,给委托人和/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赔偿金额可以以律师为证人收取的费用的三倍为限。
2.6【委托关系的建立】律师与遗嘱人建立委托关系时,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记录遗嘱人的身份、健康状况、真实意愿、遗嘱的主要内容、是否理解遗嘱人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遗嘱人阅读谈话笔录并确认无误后,应当自行签名。
立遗嘱人本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不能委托或授权他人代为签订合同。
2.7【证人费用的支付】遗嘱见证的律师费由遗嘱人支付,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与遗嘱继承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支付,律师事务所不接受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支付。
2.8【见证法律服务的独立性】如果遗嘱人要求律师提供与见证遗嘱有关的其他法律服务(例如,委托咨询、委托尽职调查、遗嘱执行人、死后生效的委托、遗嘱监护或监督服务等。),双方应以专用条款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在法律服务合同中对其他法律服务进行约定,约定内容应包括服务事项、律师费、责任等。
第三章文件和资料的接收和审查
3.1遗嘱人应向见证律师提供以下材料:
(一)遗嘱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二)涉及产权证书的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的权利证书;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3.2【接收材料】对于遗嘱人提供的文件材料,见证律师应尽量只接收复印件,原则上不接收原件。见证遗嘱时,遗嘱人应提供原件,以见证律师的形式审查。律师在领取文件材料时,应当制作材料清单,由遗嘱人签名,注明提交时间和材料来源。
如果必须收集原件,应在交接时完成签字手续。律师返还收到的原件时,遗嘱人或者其指定的相关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3.3【材料审查】律师仅对遗嘱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交材料时,遗嘱人应当在材料清单上签字,确认并承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律师认为遗嘱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有疑问的,应当告知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者补充。
第四章遗嘱的审查
4.1【见证遗嘱的种类】律师可以为自拟遗嘱、书面遗嘱、打印遗嘱提供见证服务。为其他类型的遗嘱文件提供见证服务时应小心谨慎。
4.2【遗嘱内容查询】律师在提供遗嘱见证服务前,应当确定立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意思,并制作谈话笔录。笔录的内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遗嘱人的身份信息、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
(2)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相关人员;
(3)遗嘱处分财产的情况,如是否属于立遗嘱人的个人财产,是否已通过遗嘱或遗赠与扶养协议、生前赠与等方式处分。,以及是否存在任何对所有权的限制,如设置担保、查封或扣押等。;
(四)立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案是否为本人真实遗嘱,是否经过修改或者补充,处分遗产是否附有条件;
(5)遗嘱人未能提供遗嘱或遗嘱草案,需要由律师起草的,应当详细记载其处分遗产的遗嘱;
(六)是否指定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执行遗嘱的具体方式;
(7)确认遗嘱的主要内容,告知遗嘱的法律后果;
(8)证人律师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笔录应当由律师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宣读。遗嘱人确认无异议后,遗嘱人和见证律师应在期间笔录上签字。
4.3遗嘱人委托律师代写遗嘱的,遗嘱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个人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
(二)遗嘱继承人和受益人的姓名,个人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
(3)遗嘱人与遗嘱受益人、继承人的关系;
(四)拟处置财产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等基本情况;
(五)财产分配及相关事务的决定;
(6)有遗嘱执行人的,还应当写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被执行人执行遗嘱的具体内容;
(7)立遗嘱日期及遗嘱人本人签名栏。
4.4【遗嘱审查】对于拟见证的遗嘱,律师应当再次审查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身份信息和遗嘱处分财产信息是否与相关证明文件一致;
(二)遗嘱处分的内容与谈话笔录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3)是否有法律要求保存必要遗产的情形;
(四)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遗嘱内容是否完整,书面表达是否准确;
(五)与遗嘱效力有关的其他情形。
4.5【遗嘱的修改及风险告知】律师审查遗嘱内容后,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应当告知拟立遗嘱人修改和补充的理由,并提交遗嘱人核实确认。
如果立遗嘱人的意见与律师的修改意见不一致,律师应充分告知立遗嘱人法律风险。
在充分告知遗嘱人法律风险后,遗嘱人仍坚持己见,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重大风险的,律师可以向律师事务所申请终止证人法律服务。上述过程应记录在谈话记录中。
4.6【遗嘱审查】在遗嘱审查过程中,律师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遗嘱审查时,必须由见证律师亲自审查;
(2)应当注意审查遗嘱人是否具有审查全文、充分理解遗嘱内容以及对遗嘱确定的内容没有异议的能力;
(3)审查过程中,律师可以安排录音录像;
(4)遗嘱审查时不得有其他无关人员在场;
(5)审查结束后,应提示遗嘱人在谈话笔录中书写。
第五章证人程序
5.1【遗嘱见证的内容】律师应当向遗嘱人说明,除非另有约定,律师只见证遗嘱人的身份、立遗嘱的过程以及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的真实性。
见证律师没有义务审查遗嘱涉及的财产是否客观存在,财产是否有瑕疵,是否为遗嘱人所有。建议见证律师要求遗嘱人提供相关财产证明进行形式审查,遗嘱人出具书面文件承诺遗嘱处分的财产为其个人合法财产。
5.2【遗嘱见证流程】律师见证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
(1)见证律师向遗嘱人介绍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询问遗嘱人的基本信息;
(2)见证律师应审查遗嘱人个人关系的基本情况;
(3)遗嘱人陈述遗嘱基本意思,确认遗嘱正文内容等。
(4)介绍见证律师的基本情况,出具律师证明,供立遗嘱人审核。律师与遗嘱人共同签署与遗嘱人、遗嘱人、受益人无利害关系的声明或说明;
(5)立遗嘱时对遗嘱人的精神状态有疑问的,见证律师可以要求遗嘱人或者其亲属出具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医学证明;
(六)当场由遗嘱人书写遗嘱,或者由代书人书写遗嘱,或者打印遗嘱;
(7)遗嘱书写或打印后,律师或立遗嘱人应阅读遗嘱的全部内容。律师应询问立遗嘱人是否理解遗嘱内容,确认遗嘱是否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
(8)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和见证律师签名并签字。
(9)律师制作见证证明书,由现场见证的律师签名;
(10)遗嘱过程中可以安排录音录像。
证人笔录应作为上述步骤中的工作底稿保存。见证笔录应当在见证当日由遗嘱人和见证律师签名。
5.3律师事务所可以单独出具律师遗嘱证明。见证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第一部分,陈述立遗嘱人的基本信息;
(二)正文,写明见证事项、见证材料和见证结论;
(3)尾部,见证律师签名和事务所盖章;
(4)附加项目。
5.4【见证书交付】遗嘱可以根据立遗嘱人的要求制作相应数量的副本。
遗嘱证书按律师事务所章程审核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律师将遗嘱证书和遗嘱装订在一起,然后根据合同交付给遗嘱人或执行人保管。遗嘱人或者执行人领取时,应当签收。
5.5【附随告知义务】律师应当履行附随告知义务,告知立遗嘱人应当知道的相关事项,防止立遗嘱人对必要事项理解错误或者错误。
5.6【注意事项】律师见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见证人自书遗嘱的,遗嘱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签署年、月、日;见证立遗嘱人的遗嘱,由遗嘱人、遗嘱人和委托律师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签署日期;
(2)遗嘱签署时,遗嘱人或代书人的签名与遗嘱正文内容之间不应有过多的空空格;
(3)签署遗嘱时,应使用黑色钢笔,并尽可能使用书写正文时使用的钢笔进行签署;
(4)律师见证簿由律师见证页和见证遗嘱组成。见证页应由两名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5)律师见证应受约束。装订后,在接缝处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6)如有多份律师证人陈述,确保每份文件内容一致,每份文件页数完整;
(7)如立遗嘱人在受托后并在遗嘱见证人面前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则立遗嘱人须终止遗嘱见证人。
第六章遗嘱见证人的归档和保管
6.1【见证服务结束】除律师与委托人另有约定外,律师向遗嘱人交付遗嘱认证书时,视为遗嘱认证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已经完成。
6.2【归档材料】律师归档遗嘱见证法律服务时,案卷应包含以下材料:
(1)法律服务合同和发票;
(2)遗嘱及遗嘱见证书复印件;
(三)与遗嘱内容有关的材料复印件;
(4)案件受理记录、遗嘱询问记录、见证记录、风险告知书、材料回执等工作流程文件;
(五)记录见证过程的视听载体;
(六)律师事务所要求备案的其他文件。
6.3【档案的查阅和检索】遗嘱见证人的档案应作为保密档案保存。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见证档案可以转为普通档案保存。
遗嘱生效前,不得借阅遗嘱见证档案,见证律师不得泄露遗嘱内容。
第七章附则
7.1本指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律师在开展遗嘱见证业务过程中,有关业务发展、利益冲突、风险控制和备案等事项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7.2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婚姻家庭业务研究委员会起草。它不是强制性或规范性的。仅作为律师从事遗嘱见证业务操作的参考和建议。
7.3本指引不适用于律师为涉外遗嘱见证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来源:上海律协深圳微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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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09:47:47 回复
遗产的遗嘱;(六)是否指定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执行遗嘱的具体方式;(7)确认遗嘱的主要内容,告知遗嘱的法律后果;(8)证人律师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笔录应当由律师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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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2:21: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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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8:4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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