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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在看守所讯问室会见时,南昌律师熊心与委托人的对话被一名恰好在走廊休息的警察听到。此后,他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目前,该案已不公开审理,尚未宣判。检方指控,在会见期间指使其委托人韩

在看守所讯问室会见时,南昌律师熊心与委托人的对话被一名恰好在走廊休息的警察听到。此后,他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

目前,该案已不公开审理,尚未宣判。检方指控,在会见期间指使其委托人韩向检察院作虚假陈述,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11月27日,该报从熊心的辩护律师周泽处获悉,周泽表示,熊心本人及其家人不接受指控,并坚称自己无罪。

周泽说,他和本案另一名律师斯已将《关于建议撤回对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起诉的法律意见书》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他认为,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威胁、引诱证人改变对事实的证言”,仅针对证人,不适用于律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案件辩护进行会见、交流的情形。

此案在法律界引起争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撰文指出,如果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就不能理解为律师简单地唆使当事人改变口供就是毁灭或者伪造证据。

11月27日下午,本报致电东湖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称案件已移送法院起诉,目前没有新的进展。

29日,该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到10余起律师及诉讼代理人涉嫌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的案件。案件涉及与警方串通为嫌疑人制作虚假立功材料、贿赂证人作伪证、为多名嫌疑人递纸条协助串供等。还没有发现类似熊心的病例。

律师在审讯室会见当事人,警察听到对话后当面训斥他

南昌律师熊心,1977年出生,本科学历,案发前为江西董允律师事务所律师。2018年4月20日,熊心受韩某忠父亲委托,担任韩某忠涉嫌强奸案的辩护人,并于当日与其见面。同年4月24日,向东湖区检察院提交了《关于建议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韩的法律意见书》,并于当天下午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12号讯问室与其见面。

5个月后的9月27日,熊心因涉嫌伪造证据被东湖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东湖区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2日出具的起诉书指控,在开会期间指使韩向检察院作虚假陈述,而这一过程被正在隔壁审讯室审讯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民警张某清听到。

根据起诉书,张某清当时正在楼道里休息。听到这段话后,他进入12号审讯室,当面指责熊心的行为,并表示将向有关部门举报。

检察院指出的“假口供”包括五点:强奸被害人是妓女,1000元是嫖娼所得,韩与其他犯罪嫌疑人单独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因相貌普通只给了100元,向检察院投诉公关机构刑讯逼供。

东湖区检察院认为,熊心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教唆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应当以伪造证据罪追究辩护人的刑事责任。

文件指出,指控熊心伪造证据的证据包括熊心的身份信息和其他证明,熊心本人的供述和辩护,以及强奸案被告人韩某忠等人的证词。

强奸案被告人陈述不一致,律师认为应排除警方证言

对于指控的内容,向辩护人表示,所谓的“虚假供述”,是韩自己在代理案件后,前后两次见面后的一面之词。

周泽称,2018年7月4日,韩在接受东湖公安分局民警关于案的询问时,承认曾在第一次见面时向说“被害人”是妓女,说“那女孩说话就要钱”,并与同案其他被告人在两个地方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此外,询问笔录还记载,曾向韩询问眼睛有无淤青,韩称被打。

但是熊心的成绩单前后反复出现。

据媒体报道,2018年4月26日,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公安分局在更换办案人员后,再次对韩进行讯问。此后,红谷滩公安分局和东湖公安分局至少讯问或询问了4次,韩对强奸案的描述也多次更改。

例如,4月26日和4月28日,韩供认,他从未说过受害者是妓女或性工作者,这是教的。但同年5月27日、7月4日,他向东湖分局表示,他将上述情况告诉了熊心,他也认为向他借的1000元是嫖娼款。

4月26日,韩告诉警方,是让自己去告诉检察院,说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然而,当他在7月4日被东湖分局审问时,他说熊心在会见时看到他的眼睛上有瘀伤。他一问,就说被打了。

2018年10月,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韩等人犯强奸罪,韩有期徒刑10年。韩的家人对媒体表示,庭审在宣判前,因韩不承认强奸,上午两次休庭。下午4点左右庭审结束后,律师告诉韩的家人,他又翻供了。

周泽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受监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也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监控,包括有关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以任何方式监听律师谈话,不得秘密记录律师会见情况。

该文件指出,该解释明确指出,这一规定不禁止有关当局出于安全原因监控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过程,但这种监控不能影响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间谈话的保密性。周泽认为,张某清“听到”会议谈话的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其证言也不合法,应当予以排除。

2019年8月27日,熊心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一审不公开开庭审理。截至记者发稿时,该案尚未宣判。

周泽说,此前,他与本案另一名律师斯一起,向江西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发出了《关于建议撤回对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起诉的法律意见书》。27日下午,本报致电东湖区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案件已移送法院起诉,没有新的进展。

对于此事,南昌市律协工作人员对本报表示,“不知道此事”,尚未了解到媒体报道的情况。

律师伪证罪(南昌律师与当事人谈话被民警听到后被控辩护人伪证罪,该案引法律界争议)

法律专家:如果指控属实,单纯教唆改变口供不能理解为伪造证据

近年来,律师卷入伪造证据的漩涡并不少见。

11月29日,该报调取了11起涉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犯罪案件,包括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等,包括与警方串通为犯罪嫌疑人制作虚假立功材料、贿赂证人作伪证、为多名犯罪嫌疑人递纸条协助串通等。

2013年2月,在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车某某在担任故意伤害案辩护人期间,多次利用律师会见的机会,使犯罪嫌疑人无法告知砍杀被害人系他人凌某某指使,从而逃避法律追究。其间,车某某还送了凌某某现金2万元给犯罪嫌疑人亲属作为安抚费。最终,法院认定车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6年9月,浙江省永康市法院也审理了一起辩护人伪造证据案。被告人邱某利用律师会见的机会,明知在押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购买的美元卖给路人,仍向其转达其家人要求其向警方提供虚假供述的计划和细节。经过多次见面和劝说,张某某终于改口,向警方作了关于向陈某公司出售美元的虚假供述。邱将张某的虚假供述录下后,也将内容告诉了张某的妻子,张某的妻子根据邱录下的内容通知向警方提供虚假证言。

法院认为,邱在侦查阶段,利用律师身份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帮助其家属劝说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并向犯罪嫌疑人家属提供虚假陈述的信息,其家属劝说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但证人证言的变更及该案犯罪嫌疑人群体的证言对定罪量刑无实质性影响,危害不大,依法对邱免予刑事处罚。

2019年4月,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辩护人过程中,为减轻当事人刑事处罚,找到时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刑警大队一中队代理教导员崔某,帮助伪造虚假立功证明材料。在侯某危险驾驶案的审理中,经法院调查,侯某当庭承认其提供的立功材料是虚假的,导致了孙某某案的发生。Shabak地区法院认定孙某某犯有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即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不利于事实的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不真实,不是故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该文件指出,在目前检索到的病例中,尚未发现与熊心病例相似的病例。周泽认为,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威胁、引诱证人改变不利于事实的证言”,仅针对证人,不适用于律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案件辩护进行会见、交流的情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撰文指出,如果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客观存在,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熊心是否指使被告人作虚假陈述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威胁、引诱证人改变不利于事实的证言。其中所指的证据应当限于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考虑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陈述。

罗翔认为,简单地唆使当事人改变供词不能被理解为毁灭或伪造证据。“如果在毁灭、伪造证据中,也将当事人的供述解释为“证据”,那么,证人的一切伪证行为和指使他人作伪证都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那么伪证罪和妨害作证罪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此,如果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存在,熊心要求被告改变供词,但在他向司法机关提供之前被警察发现了。他的行为对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没有现实危险,自然不应该作为犯罪处罚。

(原标题:南昌律师被辩护人指控见面后作伪证,是否毁灭或伪造证据引发争议)

主编:张武文字编辑:董题图来源:视觉中国图片编辑:曹丽媛

本文标签: 打律师是犯了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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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扯你双马尾

    扯你双马尾

    2022-03-11 16:59:54    回复

    。2019年8月27日,熊心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一审不公开开庭审理。截至记者发稿时,该案尚未宣判。周泽说,此前,他与本案另一名律师斯一起,向江西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发出了《关于建议撤回对辩护人伪

  • 关纪钧林

    关纪钧林

    2022-03-11 08:54:44    回复

    有道理

  • 贺泰发松

    贺泰发松

    2022-03-11 08:54:44    回复

    我也这么觉得

  • 项红朗君

    项红朗君

    2022-03-11 08:54:44    回复

    看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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