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4 | 评论:3
2021年5月22日,“杂交水稻之父”、中国工程院院士、“共和国勋章”获得者袁隆平先生逝世。他的贡献有目共睹,群众自发为他送行。但是,网上也有不和谐的声音。天津市静海区李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性言论,无中生有,贬低、侮辱袁老,对袁老名誉造成恶劣影响,触及道德底线。现天津警方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在已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李的行为可能涉嫌哪些犯罪?
首先我们先来看之前法院审理过的两起案件,通过电子信息平台发布侮辱他人的不当言论。
案例一:2019年4月,警方通报,接到网友举报。黄在QQ群、微信群中对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森林火灾中牺牲的烈士进行侮辱诽谤。经调查核实,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以侮辱烈士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福建南平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寻衅滋事,发表不当言论,侮辱诽谤,侵害烈士名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判决生效后10年内在全国新闻上。
案例二:2016年11月3日,江歌在日本留学期间,被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2017年12月20日,陈世峰被东京地方法院判处20年监禁。此案引起了网民的广泛关注和评论。网民谭通过他的新浪微博账号“彬彬”发布了一系列与江歌案相关的文章和漫画。江秋莲认为上述漫画和文章对江歌和自己构成了侮辱和诽谤,故就谭斌的侮辱和诽谤行为向上海普陀法院提起诉讼。上海法院经过两次审理,以侮辱罪判处谭有期徒刑一年,以诽谤罪判处谭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无论是英雄烈士,还是普通百姓,都不能随意侮辱诽谤。我们先来了解两个罪名,一个是寻衅滋事罪;一个是侮辱诽谤罪。
(1)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群众、肆意挑衅、欺凌、扰乱公共秩序(包括网络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行为要求行为恶劣,造成严重影响,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本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指出,利用信息网络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侮辱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是可选罪,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可以认定为侮辱罪或者诽谤罪,也可以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本罪只讲不办,是什么是什么只讲不办,即需要被害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自行收集证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的除外。被害人通过信息网络向人民法院告知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基于上述案情和罪名,李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侮辱诽谤袁老先生的帖子,不仅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侮辱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但寻衅滋事罪明确规定,该行为对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本案中,李的情况十分恶劣,且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我认为李的行为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袁隆平先生是全国各界人民心目中的英雄。他被载入史册,应该受到所有人的尊敬和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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