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7 | 评论:1
第二章园林绿化工程招标
第四节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三条开标时间和地点
律师应注意审查,开标应与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时公开,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后,由相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做好记录。
第24条无效投标文件的确定
律师应当注意,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程序:
(1)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经初步审查后,将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1)无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难以辨认的;
(三)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同一招标项目在一份投标文件中提交两份以上报价,且未说明哪一份有效的,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五)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各方的联合投标协议不附在联合体投标中。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律师应关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招标项目相关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清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单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相关学科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专家成员一般随机抽取。
律师应提醒发包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人的近亲属;
(2)项目部或行政监督部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价;
(四)因在招标投标、评标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从事违法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确定中标结果前应当保密。
律师参与评标委员会工作的注意事项:律师应当注意开标时间、地点的合法性,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有效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等。·根据项目的特殊性起草有针对性的招标大纲,并检查评标方法的合法性等。
第26条投标请求
律师应当注意,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暗示性或诱导性问题,不得澄清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类似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澄清或说明,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1)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的合理范围;
(2)无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可能低于企业成本;
(3)评标委员会认为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投标报价存在不平衡报价。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确定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候选中标人或中标人。
律师在为招标人起草招标大纲时,应注意:不得向投标人提出暗示性或诱导性问题,也不得向其明确招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只是通过招标明确了不确定的变量和相应的责任。需要明确的问题在招标过程中是不确定的,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往往容易引起争议,例如总包管理费(包括管理范围和费用的基价)、不同年份的保修金和相应保修期的设定、监理单位的认可和配合措施、如果中标将选用什么合同文本以及如何适用等。
第二十七条评标和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标。并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内容和中标条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有标底的,应当参照标底。评标委员会不得随意改变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内容和中标条件,更不得制定新的标准、方法、内容和条件。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内容和中标条件,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对工程质量、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投标人和项目经理的业绩等。应对投标文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评价和比较,看其是否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和评价标准。如果采用打分的方式进行评估,则不允许对各种评估奖项进行额外打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企业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明确评标委员会对每份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意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名确定中标人。当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被确定放弃中标或不能履行合同时,招标人可以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确定中标人的期限和条件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30日前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只不过投标价格低于成本。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确定中标人后向建设部报告
律师应当注意,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和理由等。
(2)相关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申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有标底的,应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合同。
第三十条合同的签署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书面合同订立后7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投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未能中标
律师应注意以下六种情况中标无效:
(一)招标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保密信息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情况,或者透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的;
(四)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六)招标人依法确定除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的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法中标无效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剩余的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按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可以责令改正的四种招标行为
律师应当注意,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改正”:
(一)违法不招标或者规避招标的。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拒绝招标,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二)非法限制招标。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歧视潜在投标人,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责令改正。
(3)中标后改变投标的实质性内容。招标人与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招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责令改正。
(四)非法干预招标活动。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或者以其他方式干预招标活动的,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可以责令改正。
第三十三条应当重新审理的案件
律师应注意,如果发生以下两种情况,应重新招标:
(1)投标人数少于法定人数。《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2)所有投标均被拒绝。《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全部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律师在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可以承接的业务内容
34.1作为投标人的代理人,律师可以在两个方面工作:
(1)保证投标人工作的合法性。主要是对投标人提交给招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他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确保这些文件和资料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避免因内容或形式不合法而产生无效投标。
(2)监督招标方的工作。主要是:
(1)审查招标文件。检查内容是否公平合理,特别是招标人提出的特殊要求;文字是否清晰明了,有无歧义;正式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最后,协助投标人做出是否投标的决定,即是否向招标人发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②监督招标人的招标、开标、议标、评标、决标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进行。如果没有,可以代表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意见或异议,甚至向招标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3)中标后,查看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代理中标人解决今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中的问题。
34.2作为招标人的代理人,律师可以从事:
(1)在投标准备期间,律师应对招标活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避免整个招标活动从一开始就无效,造成不良后果;二、参与起草或审核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协议等。,并提示招标人识别和防范围标、不平衡报价、虚报工程量等不规范招标行为。并明确前述事项的处理方式。
(2)在招标过程中,首先,律师应建议招标人确保整个过程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其次,在审查申请人实际资质和招标文件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供招标人在授标时参考,确保最终中标人符合法律要求,即具有合法的工程施工承包和履约能力。
(3)中标后,律师首先要起草和审查招标投标双方的合同,其次要处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以及招标人与第三方因项目产生的纠纷。
第五节招标活动中的投诉处理
第三十五条一般规定
律师可以代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处理招标活动中的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标活动是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等阶段。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如投标人。
35.1投诉监督部门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配套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35.2投诉内容
应提交起诉状,律师代理起草起诉状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的基本事实;
(4)相关要求和意见;
(5)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投诉人是法人,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投诉中一定要有有效的联系方式。
35.3投诉要求
(1)投诉的违法违规事实应当客观。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或恶意投诉,妨碍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将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投诉应在投诉时效内进行。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不受理超过时限的投诉。
35.4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受理的审查
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酌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3)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决定受理投诉的,以收到投诉之日为正式受理之日。
35.5投诉将不予受理
投诉可能不被受理。律师应当提醒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人提出的投诉;
(一)投诉人不是被投诉招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被投诉项目无利害关系;
(2)投诉不具体,没有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核实的;
(3)投诉书未署名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投诉书未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处理决定已经作出,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35.6处理投诉的决定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作出下列投诉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有关的当事人:
(一)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的,不予受理;
(2)投诉属实,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有违法行为的,依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律师为投诉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
(1)律师代理投诉时应注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同时,应将委托书连同起诉状一并提交行政监督部门。
(2)律师应审查标书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投诉的违法、违约事实是否客观存在,投诉是否不予受理。
(3)律师应提醒投诉人,投诉应在投诉时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4)律师应当注意,当事人包括投诉人、与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不处理投诉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未完待续...
对过去的回顾
对以往各期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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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德资讯】新年致辞| 2022留在爱里,去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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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尽头的恋人
2022-03-11 16:41:50 回复
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澄清或说明,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
江湖惊叹
2022-03-11 09:47:27 回复
意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名确定中标人。当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被确定放弃中标或不能履行合同时,招标人可以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
烈火英雄心
2022-03-11 08:57:29 回复
”第三十四条律师在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可以承接的业务内容34.1作为投标人的代理人,律师可以在两个方面工作:(1)保证投标人工作的合法性。主要是对投标人提交给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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