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8 | 评论:3
吉林省德惠市6名农民在德惠市娟石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娟石公司)工作期间,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娟某珠的叔叔娟牟星的指导下,与图们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银村镇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共向敦银村镇银行贷款700万元。
但这些贷款被银行以6个人的名义转到卡上后,很快就转到了别人的账户上。直到敦银村镇银行起诉6人还款,6人才知道情况。
同时,隽世公司也被起诉。该公司老板朱娟一审辩称,是敦银村镇银行行长张胜说银行账户需要补,需要重新贷款,过几天就完了。“我不了解贷款发放的情况,银行的工作人员也不审核贷款。符合条件的人不符合条件就发放贷款,我公司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2019年底,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驳回了敦银村镇银行的诉讼,原因是该银行未履行支付贷款本金的义务。经敦村镇银行上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借款人应全部还款。
此后,6人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敦银村镇银行的诉讼。裁定书显示,该案民事案件涉嫌重大经济犯罪,公安机关已对敦银村镇银行原法定代表人张胜立案侦查。敦银村镇银行的诉讼目前不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2022年1月25日,六方代表向吉林省高院赠送锦旗表示感谢:“谢谢法官,还我们清白!”
“借出”700万元
38岁的刘告诉记者,他是德惠市大青嘴镇朝阳沟村的村民。此前,他是德惠市隽世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世公司)的员工。
刘说,2016年,他去了于姓公司上班,在车间干体力活,月薪3000多元。“胡安某兴是公司总经理胡安某珠的叔叔,我们都叫他老板。”刘介绍,他虽然认识娟某兴,但与他并不熟悉。
刘回忆说,2017年的一天,翟找到他,说想借他和其他几个员工的身份证。“当时说我们是转贷款的,没什么文化。他说对我们没什么影响,就是我们这边有了(账)之后才相信的。”
刘表示,2017年9月,一名疑似银行员工来到该公司,要求他与其他五名员工签署几份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很多都是空。事后才知道,他们签的文件包括给敦银村镇银行的经营借款合同和个人担保合同(六人互相担保)。6人中,刘等4人分别被“贷款”120万元,另外2人分别被“贷款”110万元,共计700万元。
但这些借款在银行打入6人账户后,很快就以“委托电汇”的方式转到了杜某名下。而这个杜某,6个人都不认识。刘称对其借款120万元一事一无所知。直到被银行起诉,他才收到钱,也一直没还。
一审法院:银行未履行支付贷款本金的义务,驳回起诉
图们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敦银村镇银行将刘等人及刘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等人及刘姓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
判决书显示,胡安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安某珠辩称:“我们公司不需要这笔借款。我舅舅告诉我,张胜(注:当时是敦银村镇银行法人代表)来找他,说银行的账要还,要转贷款,过几天就完了,让我帮忙找几个人。几个被告也被我叔叔找到了。具体情况我还真不清楚。张胜说我们要求他支付费用。我不知道他到底付了多少费用。签署这些合同时我在场。都是我们公司敦银的工作人员签的。我不了解贷款发放情况,银行工作人员也不核查贷款持有人是否符合条件,所以我们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判决书显示,刘等人在敦银村镇银行提供的取款申请书上签字,约定付款方式为委托付款,但无法确定委托付款的付款对象。
图们法院认为,敦银村镇银行与被告签订的经营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但在发放贷款当日,敦银村镇银行在未确定委托支付对象、未征得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贷款本金全部转让给案外人杜某,应视为敦银村镇银行未向借款人支付贷款本金。故判决驳回了敦银村镇银行的诉讼请求。
二审: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并予以纠正
敦银村镇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8月25日,延边中院作出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等人偿还借款及利息、支付律师费并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显示,延边中院查明,2017年9月12日,一笔700万元的借款打入案外人杜某账户。同日,杜某通过银行间转账方式向萨摩斯商业银行吉林通化海科农转账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偿还隽世公司借款;剩下的100万现金取出。
延边中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均合法有效,各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提供连带保证的个人和公司,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清楚自己已经签署了相关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担保合同的事实以及签署后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在签订相关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担保合同时对借款不知情的事实,法院不予采信。
延边中院认为,敦银村镇银行已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接收贷款的账户,将约定的贷款打入借款人账户,履行了出借资金的合同义务。至于借款人收到借款后是否委托贷款人进行转账支付,受托人是否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履行委托义务,与本案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借款人认为贷款人在处理委托事项上存在失误,造成财产损失,可以向受托人再次提出索赔。一审判决认为,敦银村镇银行未履行贷款给付义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予以纠正。
吉林省高院再审:该案涉嫌重大经济犯罪,驳回银行诉讼
刘告诉该报,他们对二审判决极为不满:“我们都是农民,我们没有借钱。为什么要还,为什么要还?”此后,他们委托吉林丛薇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向吉林省高院申请再审。2021年3月,吉林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再审认为,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银行应当申请贷款、评估信用等级、调查贷款、审批贷款。敦银村镇银行异地发放贷款,两天完成所有申请审批手续,借款人晚上签空白色合同,显然不符合一般贷款规则的规定和银行贷款的常态。敦银村镇银行的声明称,借款人的开户、转账手续均由银行工作人员根据个人口头授权办理,款项进入借款人账户后直接转给杜某。借款人否认了授权敦银村镇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杜某银行账户的事实。据此,敦银村镇银行的主张缺乏证据,不符合该行的交易习惯。
裁定书显示,本案中,所有借款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不符合贷款条件且无真实借款意图的情况下,告知自己已按照胡安某兴的要求,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了借款手续,应承担相应责任。不过,敦银村镇银行的声明已上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敦银村镇银行原法定代表人张胜立案侦查。朱娟作为涓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涓某兴是否为实际控制人的事实进行了反驳,既不承认涓某兴为实际控制人,又对公司偿还银行贷款等重大事项表述不清,明显违背常识。
裁定书显示,综上所述,从目前掌握的证据来看,本案的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委托付款等环节与各方陈述及原审认定的事实不符。本案民事案件涉嫌重大经济犯罪,公安机关已启动刑事侦查程序。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的案件,经过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敦银村镇银行提起的诉讼目前不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敦银村镇银行的诉讼。
刘等人的诉讼代理人韩认为,吉林省高院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经过两次公开审理,依法作出上述裁定,体现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精神。
刘告诉本报,1月25日,他和另一位村民代表6名当事人,向吉林省高院赠送锦旗表示感谢:“感谢法官还我们清白!”
本报记者王新
资料来源: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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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面君子
2022-03-11 20:19:49 回复
法律错误,法院予以纠正。吉林省高院再审:该案涉嫌重大经济犯罪,驳回银行诉讼刘告诉该报,他们对二审判决极为不满:“我们都是农民,我们没有借钱。为什么要还,为什么要还?”此后,他们委托吉林丛薇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向吉林省高院申请再审。2021年3月,吉林省
清风素笺
2022-03-11 19:08:54 回复
原因是该银行未履行支付贷款本金的义务。经敦村镇银行上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借款人应全部还款。此后,6人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敦银村镇银行的诉讼。裁定书显示,该案民事案件
你像雾像雨又像风
2022-03-11 19:24:23 回复
吉林省德惠市6名农民在德惠市娟石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娟石公司)工作期间,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娟某珠的叔叔娟牟星的指导下,与图们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银村镇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共向敦银村镇银行贷款700万元。但这些贷款被银行以6个人的名义转到卡上后,很快就转到
智商是个好东西
2022-03-11 15:55:18 回复
借款人账户后直接转给杜某。借款人否认了授权敦银村镇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杜某银行账户的事实。据此,敦银村镇银行的主张缺乏证据,不符合该行的交易习惯。裁定书显示,本案中,所有借款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不符合贷款条件且无真实借款意图的情况下,告知自己已按照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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