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7 | 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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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财产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石西宁律师为您解读案情。
2016年11月22日,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了解到,省政府作出的《批复》批准征收其承包地。在征地答复作出前,被申请人未履行征地告知义务,未告知申请人听证权利,未落实社会保障费,至今申请人未收到任何土地补偿款。据此,申请人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日,涿州市国土资源局向申请人所在的某村发出《征地通知书》和《听证通知书》,该村村委会在《听证送达回执》上盖章签字。2008年11月20日,涿州市国土局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土地权属进行了调查,清点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填写了《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全家农场村委会和部分被征地户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盖章签字确认,但申请人并未出现在上面。2008年12月23日,省政府下发《关于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调整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将14.1647公顷基本农田改为非基本农田。
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经国务院批准将基本农田转为非基本农田,申请人未签署确认单就征用基本农田,违反了法律规定。经审理,作出如下决定:确认被申请人的答复违法。
个案分析
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征用基本农田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批准。被申请人通过调整规划将基本农田改为非基本农田并批准征用,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被申请人在征地调查过程中,申请人未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单上签字,违反了上述规定,据此,复议机关作出上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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