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61 | 评论:1
裁判要旨
上诉人因房屋被强制拆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并依法委托律师代理案件。为此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依法应予支持。这笔费用应属于上诉人杨的直接损失。上诉人已提交《征收(拆迁)专用代理合同》及一审律师费增值税发票,共计40.5万元。这次强拆还牵涉到另外八个人。上诉人等八人与北京市京平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本院确认上诉人的律师代理费为45000元(405000元)一审法院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裁决
(2020)运01线9号结束。
上诉人(原审原告)项,男,汉族,1977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现在生活...
委托代理人曹星,北京市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肖光英,北京市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普吉街道办事处。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339号。
负责人杨欣,主任。
委托代理人邵钦炎,云南红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上诉人向因不服被上诉人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普吉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2第7号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赔偿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102号行政判决,要求被上诉人依法将被上诉人房屋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应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房屋价值、物品及其他合理经济损失共计248.04万元及其利息。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二条规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本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被诉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此案在此不再赘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的,可以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根据损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因被上诉人强制拆迁,导致上诉人房屋、物品等合法财产损失的,被上诉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是王家桥XXX单元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因被上诉人非法强拆而灭失。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依法补偿房屋价值。对于上诉人应得的赔偿:
1.房价。上诉人主张以被上诉人提交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中涉及的房屋面积和市场价格计算房屋损失。我们认为,涉案房地产估价报告已经生效判决确认,程序违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已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一审法院以(昆明市)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55.31平方米作为涉案房屋面积的计算标准,法院依法予以维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财产无法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按照侵害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一审法院参照昆明市房屋交易物业管理处的答复,参照2017年、2019年板簧厂生活区房屋交易均价,酌情以9000元/㎡作为涉案房屋2018年的市场价格,计算上诉人房屋价值损失(55.31㎡×9000元/㎡= 497790元),趋于公允,法院予以维持。由于房屋价值已经包含房屋的楼层等自然属性,上诉人在房屋价值补偿后再次主张楼层差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处理正确,对上诉人主张的楼面价差价不予支持,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2.房屋面积奖、房屋浮动奖、拆迁奖是否应该补偿。
本案中,上诉人的财产损失是被上诉人非法强拆房屋造成的。因此,上诉人依据《关于五华区西北区14、15号地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和《关于印发五华区西北区14、15号地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主张领取奖励费,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正确支持。
3.搬迁安置费。设定搬迁费和安置费是为了在房屋征收过渡期间保护被征收人的权益。上诉人主张3000元搬迁费基本符合昆明市的生活消费水平,我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法院支持2000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涉案房屋分别于2018年3月14日和3月15日被非法强制拆除,至今未得到妥善处理。上诉人主张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较为客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按照37个月计算的要求不符合事实。考虑到上诉人目前的实际情况,本院确定安置费为49779元(55.31㎡×30元/㎡×30个月= 45.31个月。一审法院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4.装修损失。被非法强制拆除的房屋是上诉人实际居住的房屋。既然是居住,必然会产生一定的装饰。由于被上诉人违法强拆导致上诉人举证困难,且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上诉人所住房屋为毛坯房的事实等。本院酌情支持上诉人的房屋装修损失3000元,以示公平。一审法院对此处理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5.其他损失,如损失的时间。被上诉人的违法强拆行为并未导致上诉人丧失劳动能力,上诉人也未举证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6。法律费用。上诉人因房屋被强制拆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并依法委托律师代理案件。为此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依法应予支持。这笔费用应属于上诉人杨的直接损失。上诉人已提交《征收(拆迁)专用代理合同》及一审律师费增值税发票,共计40.5万元。这次强拆还牵涉到另外八个人。上诉人等八人与北京市京平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本院确认上诉人的律师代理费为45000元(405000元)一审法院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7.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害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没有证明被上诉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事实或者被上诉人的行为对上诉人精神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涉及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人身精神权利的侵害,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8.货物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赔偿、补偿案件,原告应当就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因被告原因造成损害的,由被告对损害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强制拆迁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适当的注意义务,未对上诉人被强制拆迁房屋内的合法财产进行登记保存证据,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反驳上诉人主张的货物损失金额。结合上诉人提交的物品损失清单,这些物品虽为生活用品,但考虑到物品贬值,本院酌情支持上诉人损失6万元为公平。一审法院未能支持上诉人不当损失货物,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9.赔偿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返还已执行的罚金或者罚款、追缴或者没收的款项,或者解冻被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因房屋损失获得的赔偿不符合应当计算利息的情形,故不支持上诉人杨主张的赔偿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应获得的赔偿为:房屋损坏赔偿金497790元,房屋装修费3万元,临时安置费49779元,搬迁费3000元,律师费4.5万元,物品损坏费6万元,共计685569元。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必须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的,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和判决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纠纷。”本案中,上诉人请求撤销被上诉人昆五普行赔偿决定字(2019)第5号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决定撤销昆五普行赔偿决定字(2019)第5号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该决定的处理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2号行政判决书第7号。
2.被上诉人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上诉人房屋损失497790元、房屋装修费3万元、临时安置费49779元、搬迁费3000元、律师费45000元、物品损失费6万元,共计685569元。
第三,驳回上诉人平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普吉街道办事处负担。
这是最终判决。
常红林法官
曾法官
马勇法官
2000年9月7日
职员杨锐
来自: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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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9:09:07 回复
2.房屋面积奖、房屋浮动奖、拆迁奖是否应该补偿。本案中,上诉人的财产损失是被上诉人非法强拆房屋造成的。因此,上诉人依据《关于五华区西北区14、15号地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和《关于印发五华区西北区14、15号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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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4:34:34 回复
本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被诉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此案在此不再赘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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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0:10:07 回复
解冻被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因房屋损失获得的赔偿不符合应当计算利息的情形,故不支持上诉人杨主张的赔偿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应获得的赔偿为:房屋损坏赔偿金497790元,房屋装修费3万元,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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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0:28:42 回复
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的,可以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根据损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支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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