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0 | 评论:3
靖边县张家畔街道办事处瓦房村双家湾村第五村民小组、第八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260多亩林地权属纠纷的起因
“天下熙熙攘攘皆为利来,天下熙熙攘攘皆为利来。”上世纪80年代初,靖边县林地经济价值相对较低。加入社区的村民种树就是为了防风防沙。随着改革开放,靖边县发现了巨大的石油、天然气和煤炭储量,林地变得稀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说,涉案林地的经济价值至少数百亿,264.2亩林地给村民带来了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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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家湾村二组向县政府申请解决问题
2017年向靖边县政府申请林地确权。双家湾村二组称,争议林地历史上归该组村民张仕福(已故)所有。合作化的时候,张仕福家的土地全部带着人进了双家湾村。1980年,当林业政策实施时,双家湾村将林地移交给村民张仕福。当时有800多棵树。此后的每年春天,张仕福都在疏林地和林地南端的适生林地植树,在近万亩森林的区域种植沙大旺、柠条等树、草、灌木。到90年代末,这片林地和万亩森林形成了靖边县著名的万亩森林绿色长城。玉林地区的油脂添加剂厂投产并开始排污后,杨树宇等人认为有利可图,于是开始侵犯破坏森林。从2010年的影像图上可以清楚地看到,张几代人辛辛苦苦维护的800多棵大柳树,被毁了一大半。后来瓦房村不顾双家湾村二组的反对,非法出租土地排污,引发争议。2014年,瓦房村五组村民杨树宇等人在被破坏的林地堆放砂石料,放置水泥活动板房。双家湾村二组随后向县政府申请确认林地权利,要求县政府依法作出裁决,维护双家湾村二组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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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村2组、8组:声称260多亩林地属于他们
按照瓦房村五组的说法,土地是祖祖辈辈传下来的,东至八组村民王志如、王志生、王志帅的西边界,南至瓦房村三组的北边界,西至王志秀、王斌树园的东边界,北至双家湾村原红树林树园的南边界。1949年解放后,它在这个地区植树。1979年划归瓦房村第五组管理使用。1990年,靖边县隧道站将金华路东向阳小学与新房滩砖厂路连接起来,支付瓦房大队道路占用土地补偿费1万元。2001年至2001年,村支书知望、瓦房村五组组长王福三次担任法定代表人,将杨家园59.70亩土地从杨家租赁给玉林炼油厂用于污水处理。2014年11月,双家湾村二组村民在该处吊装万隆公司垃圾桶,双方告知张家畔镇人民政府、河东派出所、瓦房村二组、瓦房村八组五组,靖边县瓦房村瓦房村二组、五组土地为王(已故)、王万奇(已故)、王(已故)三老兄弟所有。上世纪80年代土地政策实施后,土地由瓦房村二、五组直接管理使用。1999年10月13日,瓦房村第五、第八村民小组向当时的靖边县新农村乡政府提交了《榆树沙荒地合作改造治理报告》,得到了当时的乡镇政府的认可和肯定。当时双家湾村也属于新农村乡,没有提出异议。1998年12月10日,靖边县瓦房村委会与林地区油脂添加剂厂筹建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随后榆林地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使用。2014年4月6日,榆林炼油厂委托曲向成与瓦房村二、五、八组签订了《森林炼油厂对瓦房村三组污水池进行地貌恢复协议书》,随后污水池得到恢复。因此,纠纷的所有权归瓦房店村所有。
靖边县人民民政权利:260多亩争议林地归双家湾村二组
靖边县人民政府:经查,争议林地位于靖边县张家畔街道办事处河东片区,经现场勘查分为A区和B区。A区从坐标点1(4162937.305,572995.88)开始,经过点2(4162983.868,57314.1)、点3(4162875.810573171.578)和点4 (200105.8000005),B区从坐标点5(4162830.398,7304.717)。有争议的林地在历史上属于双家湾村二组村民张仕福(已故)。合作化时,张仕福家的土地全部带着人进了双家湾村。1980年林业政策实施时,双家湾村将林地委托给双家湾村二组村民管理使用,在纠纷发生前没有与任何人发生纠纷。此外,查明榆林炼油厂上世纪90年代在争议地区修建污水排放池,造成双家湾村二组与瓦房村二组、八组林地权属纠纷,双家湾村二组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一直未得到解决。2015年4月,双家湾村二组向靖边县人民政府申请林地确权。
县政府认为瓦房村二组、八组提供的证据是纠纷发生时或发生后形成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权利,故政府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家湾村二组于1980年9月5日提供的原双家湾大队(现双家湾村委会)退村名单等证据,结合我国政府调查形成的证据,可以证明争议林地权属应属于双家湾村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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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森林、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令第10号)第三条的规定,政府作出如下决定:位于靖边县张家畔街道办事处A、B区, 且A区位于坐标点1 (4162937.305,5729.87 73141.157)、点3(4162875.810,573171.578)至点4(4162839.588,573037.258)均在点1处闭合,面积23.84亩(见坐标点示意图),B区自坐标点5
瓦房村二组、八组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玉林市政府认为,被申请人现场勘验确认的四至范围和面积为争议点;这是准确的。原双家湾大队队员经济手册、退役名单、询问记录等证据采用的是真实有效的,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反映第三方对争议林地、林木进行管护的事实。处理决定清楚、确凿,依法予以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双家湾村二组与瓦房村五、八村民小组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郑经刑决〔2017〕4号)。
瓦房村2组、8组向玉林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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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中院认为,确认被告人权利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告行政复议的决定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靖边县张家畔街道办事处瓦房村第五、第八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瓦房村2组、8组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胜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林市政府在靖边县政府作出的第4号确认决定在程序法上不充分的情况下,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第10号复议决定,也属于事实不清,应予采纳。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森林、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处理争议应当在强调历史和现实情况的前提下,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人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当现有证据不足以确定争议土地的归属时,靖边县政府应对该案作出新的判决。综上,上诉人瓦房村5组、8组的诉求及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当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十条、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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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石林陕西省中级人民法院(2018)08号1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靖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20174号]《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双家湾村二组与瓦房村第五、第八村民小组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
三、撤销玉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复字[2017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4.责令靖边县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新的决定。
现在,判决已经诞生了。
本案代理律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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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张家畔镇街道办事处瓦房村第五、第八村民小组代理人北京大成(Xi安)律师事务所韩朝泽律师建议,如果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先向土地争议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依据《土地法》的规定解决土地争议。如果任何一方不服政府关于所有权的决定,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标签: 土地纠纷打什么电话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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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风人
2022-03-11 14:23:43 回复
9.70亩土地从杨家租赁给玉林炼油厂用于污水处理。2014年11月,双家湾村二组村民在该处吊装万隆公司垃圾桶,双方告知张家畔镇人民政府、河东派出所、瓦房村二组、瓦房村八组五组,靖边县瓦房村瓦房村二组、五组土地为王(已故)
方天画戟
2022-03-11 18:57:20 回复
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人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当现有证据不足以确定争议土地的归属时,靖边县政府应对该案作出新的判决。综上,上诉人瓦房村5组、8组的诉求及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当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十条、第十条第
人帅鸡巴大
2022-03-11 14:30:18 回复
0年林业政策实施时,双家湾村将林地委托给双家湾村二组村民管理使用,在纠纷发生前没有与任何人发生纠纷。此外,查明榆林炼油厂上世纪90年代在争议地区修建污水排放池,造成双家湾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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