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5 | 评论:2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邹某在某平台使用“倪某”、“张某”等账号接受他人发出的货运单,双方约定直接发货,货到付款。事后,甄某雇佣他人将货物运至山东省临沂市某物流公司转运。甄某向物流公司隐瞒了自己与被害人的约定,要求物流公司虚开货运单,预付运费。物流公司将货物送到目的地后,受害人向物流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后才能拿到货物。被告人邹先后10次通过上述方法诈骗5万元。
关于甄行为的性质,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有三种意见。
【异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对甄定罪量刑。强迫交易罪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买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加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不是基于误解而处置财产,而是基于不付款就拿不到货物的威胁。因此,本案不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模式。甄某利用物流业货到付款的规则对被害人进行威胁,进而实现其犯罪目的。因此,本案应定性为强迫交易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甄利用与被害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从被害人处骗取货物。甄向物流公司隐瞒真相,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虚增的运输费用。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合同只是一种形式,镇某实际侵害的只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对甄定罪量刑。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镇某冒用他人名义在网络平台上承运客户直接交付的货运单,隐瞒货物交付方式(物流站交付)和交付价格(高于约定价格)的真实情况,导致客户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让其安排的司机取走货物。后来,他指使物流公司虚开物流账单,通过物流公司垫付实际获利,最终由客户承担。甄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点评]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甄的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合同诈骗和欺诈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只有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大量财物的,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否则只能构成诈骗罪或者其他法定类型的诈骗罪。包括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所谓合同签订与履行,是指从合同要约开始,到承诺后,达成共识,签订合同乃至合同的全面履行。本案中,被害人提出运输货物的要约,然后甄某诱骗被害人以他人名义继续签订合同,并隐瞒其履行能力。甄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口头运输合同,存在客观履行行为。因此,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发生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要求。
甄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的主观故意发生在取得财物之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重要依据。司法实践中,很多合同纠纷表面上看与合同诈骗相似。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如果当事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只是以骗取对方财物为目的,则属于合同诈骗。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能力,但在履行前认为可以通过一定渠道获得履行能力,事后也做出了努力,由于经营困难等各种原因未能履行,则属于合同纠纷。甄接到某平台的订单后,直接联系运输司机将货物运送到物流公司。可见,甄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履行能力,其非法占有目的十分明显。而邹也承认自己没有货车,也没有搞快递,只是想利用交易规则骗取物流公司虚增运费。可见,邹诈骗的主观故意发生在取得财物之前。
甄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真正进行交易的意思,其目的也不是为了从交易的完成中获利,故甄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强迫交易罪。在强迫交易罪中,行为人是想通过犯罪行为完成交易,通过交易收取较高的卖价或者支付较低的买价,从而获得在公平、平等的市场交易中无法获得的巨额利润。如果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是以“交易”的形式,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他人财物,而不是促成交易,则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本案中,甄某与被害人及物流公司有运输协议。虽然存在“交易”形式,但甄主观上是通过这种形式取得物流公司的预付款。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本文标签: 为什么诈骗罪只交罚金不还被骗人的钱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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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爷就是这么霸气
2022-03-11 14:47:16 回复
罪定罪处罚,否则只能构成诈骗罪或者其他法定类型的诈骗罪。包括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所谓合同签订与履行,是指从合同要约开始,到承诺后,达成共识,签订合同乃至合同的全面履行。本案中,被害人提出运输货物的要约,然后甄某诱骗被害人以他人名
黑腿毛大叔
2022-03-11 09:00:37 回复
订合同时没有履行能力,但在履行前认为可以通过一定渠道获得履行能力,事后也做出了努力,由于经营困难等各种原因未能履行,则属于合同纠纷。甄接到某平台的订单后,直接联系运输司机将货物运送到物流公司。可见,甄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履行能力,其非法占有目
侠盗高飞
2022-03-11 19:17:10 回复
的意思,其目的也不是为了从交易的完成中获利,故甄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强迫交易罪。在强迫交易罪中,行为人是想通过犯罪行为完成交易,通过交易收取较高的卖价或者支付较低的买价,从而获得在公平、平等的市场交易中无法获得的巨额利润。如果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是以
汽水冒泡
2022-03-11 15:30:25 回复
到物流公司。可见,甄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履行能力,其非法占有目的十分明显。而邹也承认自己没有货车,也没有搞快递,只是想利用交易规则骗取物流公司虚增运费。可见,邹诈骗的主观故意发生在取得财物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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