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50 | 评论:2
202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银行卡的规定》),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银行卡条例共十六条,主要规范持卡人与发卡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而发生的民事纠纷。
笔者认为《银行卡条例》的出台,从“保护金融债权人的利益”转变为“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对银行的相关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对银行今后开展银行卡业务提出更高要求。结合处理银行卡纠纷的实际操作,笔者开篇就解读了银行卡新规的变化。
要向银行申请信用卡,持卡人需要填写信用卡个人申请表。一般申请表都是折叠式打印材料,申请表背面往往是信用卡收单合同,条款很多,规定详细,但字体往往印得很小。如果不仔细约定,很难看清楚银行卡对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等等的规定。新的银行卡条例首次对银行卡申请采用了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
《银行卡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发卡银行在与持卡人签订银行卡合同时,未尽到对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的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未注意或者未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格式条款”,《民法典》第496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事先拟定的供重复使用的条款。”无论是银行卡个人申请表,还是收单合同,都是发卡银行提供的打印材料,由持卡人填写并签字。很明显,银行卡个人申请表和领取合同都是格式条款。民法第496条第2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或者未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持卡人办理银行卡,会涉及到手续费;同时,如果出现逾期,会涉及罚息、复利、还款违约金、滞纳金等违约责任;所有这些都是持卡人非常感兴趣的条款。新规要求发卡行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以达到持卡人注意和理解的结果。否则,持卡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对持卡人不具有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在银行卡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格式条款未提示、未说明的抗辩事由是由持卡人提出的,而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审查的。
那么,发卡银行如何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呢?笔者认为比较安全的方式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关于罚息、复利、还款违约金、滞纳金的条款用黑色字体印刷,可以达到吸引持卡人注意的效果。另一方面,要求持卡人签署“持卡人已认真约定合同条款,并理解包括罚息、复利、还款违约金、滞纳金在内的所有条款”的条款,以达到持卡人能够理解的结果。
2021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0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截至2020年底,全国在用银行卡数量为89.54亿张。其中,81.77亿张借记卡在使用,7.78亿张信用卡和借记卡在使用。2020年,我国银行卡交易73454.26亿笔,金额888.00万亿元。《银行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未结案的,适用本规定。因此,面对天文数字的银行卡,如果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得以完善,将对全国的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产生深远的影响。
作者:章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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