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4 | 评论:3
中国法院网讯(滕肖哲)近日,湖南慈利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0年1月10日21时许,王伟在某农场参加完朋友的生日聚会后,驾驶奔驰车沿省道行驶至慈利县城。在行驶过程中,他与停在张勇路边的重型翻斗车相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王伟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和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而是打电话给他的朋友陈俊杰,告诉他发生了车祸,请他过来处理。陈俊杰到达现场后,为王伟报了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当交警问是谁开的车时,陈俊杰说是他自己。三天后,王伟和陈俊杰主动向交警承认,案发时的实际司机是王伟。
3月27日,王伟的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为由,拒绝赔偿王伟的商业险项下车辆理赔申请,属于免责赔偿范围。王伟不服,向慈利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6.2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如果没有及时或明确的解释,该条款将不会生效。
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就成为了本案审理的关键。关于提示方式,实践中,保险人以能够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提示投保人的,可以认定保险人已经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
关于明确说明义务,实践中采取的是实质判断标准,即保险人的说明必须达到被保险人能够理解的程度,而具体的可操作性判断标准,即保险人提交的被保险人签署的保险声明,原则上是认可的,可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综合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和王伟的自认,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对王伟履行了明确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免责条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事故发生后,王伟让陈俊杰去现场报警,称事故是陈俊杰开车造成的,导致交警无法检验王伟是否酒驾,不排除王伟酒驾的可能。否则,王伟主观故意“换包”掩盖真相的行为就不合理了。由于王伟的过错行为,无法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属于故意破坏现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正当,法院判决驳回王伟的诉讼请求。王伟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本文当事人为化名)
(中国法院网)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顶包什么时候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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