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0 | 评论:1
来源:江苏法治报
□王志敏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非法销售电话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是该类犯罪的重要源头。“两证”案件犯罪链条复杂,分工精细。各个环节的行为人往往实施各种行为,侵犯多个法益,有些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并没有很强的牵连关系。如何认定竞合时的罪名,是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2020年5月,被告人庄某买卖个人信用卡信息98套(包括银行卡、u盾及u盾支付密码、网银密码、电话卡等。)从丁某等人到其家中,明知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对庄某买卖信用卡的行为进行定性。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购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三种意见是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我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后果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打击银行卡犯罪集团非法获取他人银行卡磁条或者芯片信息伪造银行卡的行为, 而本案中被告提供信用卡的目的是帮助电信网络犯罪集团进行支付和结算,其主观上没有伪造银行卡的故意。 更重要的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门槛较低。根据相关规定,涉及多张信用卡的,将被定罪;如果涉及5张以上的信用卡,将是“一个巨大的数目”,可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实践中,如果以购买或者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对被告人进行处罚,会有一大批“大炮”受到重罚,罪刑不统一。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关于电信诈骗的意见(二)》明确规定,买卖、出租信用卡五张以上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明知最后一张银行卡是为进行犯罪活动而购买的,仍购买并有偿提供给最后一家人,其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也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关于诈骗罪的意见(二)》进一步规定,无正当理由持有他人公司结算卡的,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解决了实践中如何认定“非法持有”的争议。本案中,被告人非法持有的信用卡数量达到50张以上,其行为明显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其他犯罪竞合时,按照以重罪论处的原则处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最高刑期只有三年,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高可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高于前者。因此,当两罪竞合时,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优先处理。虽然认定持有50张以上信用卡的人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实际上会导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但这类人一般都是“卡贩子”,从身份信息、行踪等方面难以察觉,参与犯罪活动的流水量较大。集中打击“卡贩子”,有利于严厉打击“两证”违法犯罪活动,也符合罪刑相统一的原则。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庄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98张,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本文标签: 信用卡逾期被银行起诉是什么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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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正义公子
2022-03-11 17:56:31 回复
子”,有利于严厉打击“两证”违法犯罪活动,也符合罪刑相统一的原则。综上,本案中,被告人庄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98张,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太闲了
2022-03-11 10:23:17 回复
来源:江苏法治报□王志敏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非法销售电话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是该类犯罪的重要源头。“两证”案件犯罪链条复杂,分工精细。各个环节的行为人往往实施各种行为,侵犯多个法益,有些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并没
小软熊
2022-03-11 09:36:10 回复
目的是为了打击银行卡犯罪集团非法获取他人银行卡磁条或者芯片信息伪造银行卡的行为, 而本案中被告提供信用卡的目的是帮助电信网络犯罪集团进行支付和结算,其主观上没有伪造银行卡的故意。 更重要的是,
中华烟民
2022-03-11 15:30:37 回复
盾支付密码、网银密码、电话卡等。)从丁某等人到其家中,明知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对庄某买卖信用卡的行为进行定性。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购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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