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7 | 评论: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因此,即使劳动法一般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如果单位经济损失是由劳动者造成的,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应尽到制定并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的义务,否则仍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案情摘要
2017年11月17日,李某某受雇于金汉江公司,在其成品车间从事包装工作。金汉江公司(甲方)与李某某(乙方)于2018年2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17年11月14日至2017年2月14日,合同期自2017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3日,工资形式为其他: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甲方应按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2018年11月2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1月14日至2021年11月13日。
2018年3月21日下午,李某某在成品车间包装时,右手被机器卡住。在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22天,诊断为右手掌不完全截肢、右手掌骨多发性开放性骨折、右手右腕挤压伤等。2018年7月10日,李某某因伤住院10天。2018年8月5日因伤住院8天。李某某住院期间,金汉江公司安排员工照顾并负责饮食。
2019年6月14日,金汉江公司对李某某于6月8日上班时饮酒寻衅滋事作出处理,在饮酒处罚款200元,在闹事处罚款2000元。2019年6月19日,李某某手部受伤致设备损失处理意见,造成直接损失13600元,由李某某承担。2019年6月19日,李某某因2019年3月2日上班期间饮酒被罚款200元。不服从管理,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罚款2000元,上班玩手机睡觉罚款2000元。2019年7月3日,金汉江公司作出李某某6月因醉酒寻衅滋事致面部受伤,住院8天,出院后未办理请假手续,连续旷工罚款7200元的案件。对于上述处理意见,金汉江公司在厂区进行了电子屏公告。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金汉江公司主张应扣除设备损失和经济损失的主张能否成立。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向员工主张经济损失赔偿是基于劳动合同中的约定。金汉江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规章制度的制定时间早于损失时间。另一方面,虽然用人单位可以制定管理制度,但制度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规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与此同时,没有宣传或通知的规章制度仍然无法对劳动者产生效力。因此,本案中,即使李某某确实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规章制度也不符合法定要求,对李某某没有影响。二审法院最终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文标签: 根据劳动法员工完成损失赔偿需要根据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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