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42 | 评论:1
基本事实
被告人梁宝全、梁博一在广州共同投资经营两家企业。2013年4月,两人经过商量,以梁博一的名义在光大银行广州分行越秀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同年5月17日起,两人共同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并主要用于上述两家企业的经营。2014年8月18日,两人最后一次刷卡消费13000人民币。
2013年10月31日,两人向卡内转账还款人民币4万元(银行按合同约定优先偿还发卡行收取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之后未能偿还欠款。两人逾期未还债务后,经银行多次电话、信函、上门催讨,仍未果。截至2015年3月20日,按照银行合同的计算方法,尚欠透支本金167,411.6元及利息9,542.38元。
2015年3月23日,中国光大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第二被告将透支款用于生产经营,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导致透支款无法偿还,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后,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主要问题
1.行为人在经营中遇到困难时,明知信用卡透支很可能导致无法还款,但仍为经营透支,最终导致无法及时偿还信用卡欠款。是“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无法偿还大量透支”的情况吗?
2.如果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逾期3个月以上”期限届满前归还的款项能否从透支本金犯罪数额中扣除?
判断理由
1.如果行为人将透支款用于正当业务,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透支款,则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主观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次,客观上实施了“超过或超限额透支”和“两次催收不还”的行为。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持卡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催收后拒不归还,则不是恶意透支,而是善意透支;如果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两次催收后3个月内已归还,则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因为不符合法定条件。
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仍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行为人的申请行为、透支行为、还款行为等多种因素,重点考察以下三个因素:
第一,行为人在办理信用卡时,是虚构事实还是隐瞒事实?这就意味着行为人在申请信用卡时,伪造一些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房屋产权证等构成其信用能力的材料,因为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无法获得大额透支额度,但其基本身份是真实的,如姓名、身份、住址、户籍信息。这样,就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的情形。虚假身份证明是指行为人完全以虚构的身份和虚假的申请材料申请信用卡,使银行无法查到真实的持卡人。
第二,行为人透支的目的。如果行为人获得资金,一部分用于非法活动,一部分用于合法经营,如果大部分资金用于合法经营,到期未归还资金主要是由于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原因,不宜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三,行为人透支钱款时的还款态度以及是否存在逃避催收的行为。如果行为人透支后根本不在乎还款期限和还款金额,连续透支消费,甚至通过更改电话号码、住址等方式逃避银行催收。,这种只透支不还款的态度说明他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当然,如果透支款用于合法经营,而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然后你因资不抵债而逃避催收或变更地址,仍属于民事“逃废债务”行为。)此外,如果行为人在银行催收后积极表示,或积极还款,或说明不还款的合理原因,并与银行约定延期还款的方案等。,可以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2.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恶意透支至催收后3个月以内偿还的金额,视为偿还本金,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保护的是犯罪直接侵害的财产权益,不直接保护被害人基于犯罪侵害而失去的果实。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第二被告将涉案信用卡透支款用于生产经营,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导致透支款无法偿还。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是适当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实施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二)使用无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告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挥霍透支资金,无力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变更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四)逃避或者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利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用资金且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持卡人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拒绝归还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包括不计复利、滞纳金、手续费以及开证行收取的其他费用。
恶意透支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公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利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利息,情节明显轻微的,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或者使用无效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支付全部透支利息。情节明显轻微的,可以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标签: 信用卡逾期属于什么纠纷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苏雨农的干休所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