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308 | 评论:1
如何界定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涉及其是否具有破产主体资格、能否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等现实问题。那么律所的性质是什么?
一、生效裁判文书的认定
(1)2021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庆市郭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郭芙律师事务所)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作出(2021)最高法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裁定。
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三级法院均认为富国律师事务所不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资格,不予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
虽然案由是申请破产清算,但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是争议焦点之一,也是作出裁定的主要原因。
由于富裕的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主体的资格涉及到律师事务所性质的界定,三份裁决均有相关论述。综上所述,律师事务所不是企业法人,不是合伙企业,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不是非法人组织,因此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2)在已公布的法院裁判文书中,如北京一中院(2019)第7860号、上海一中院(2019)第14685号、上海二中院(2016)第4148号等。,合伙律师事务所视同普通合伙企业。
此外,一些裁判文书在处理合伙律师事务所相关纠纷时,明确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作为裁判依据。
二。税务机关的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2000年发布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属于规定所称的合伙企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企业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R&D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3%的增值税。”
税务部门认为,律师事务所不是“非企业单位”,无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根据郭芙律师事务所申请破产清算案三级法院裁定书对律师事务所性质的认定,律师事务所(一般纳税人)作为“非企业单位”,可以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与一般方法相比按6%税率计算,相差一倍。
三。社会保障部门的标识
2020年2月20日,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湖北省除外)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份)可根据疫情和基金情况自行负担。对大型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可减半征收,减免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对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不收取滞纳金。”
根据该通知,律师事务所性质为企业的,可在规定期限内享受社保单位缴纳的“免”、“减”或“申请缓缴社保费”待遇。
2020年2月19日,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社保中心提出“律师事务所可以平等享受企业社保费用减免政策”的建议。北京市社保中心2020年3月8日回复,“北京市参保的律师事务所,按照特殊类型单位,参照小、中、微企业,享受相应的三项社保费用减免。不需要律所申请,我们在系统里统一设置了。”但回复中并未明确社保部门对律所性质的认定是企业还是非企业单位。
写在最后
基于上述差异,税务征收部门认定律师事务所性质为企业,社保部门认定律师事务所性质为非企业单位,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均存在。根本原因是不同的部门法对律师事务所性质的界定不同,实践中很难有统一的尺度。
回到开篇的问题,律所的性质是什么?目前的答案是看具体是哪个部门参与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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