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2 | 评论:3
犯罪与犯罪的争议——盗窃与挪用公款
一、案情简介
崔某和王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在王某某的邀请下,他们于2009年9月19日从湖南来到北京,帮助王某某临时打理服装店。23日,崔某与王某某共同整理王某某经营的店铺时,王某某临时外出,留下崔某一人看管店铺。此时,崔某在沙发上发现一个黑色塑料袋(内有1万美元和4万港币)。当时崔某拿着黑色塑料袋于24日晚返回湖南。25日,王某给罪犯崔某打电话询问此事,崔某不承认。作案后,崔某到湖南中国银行将上述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数额巨大(崔某并不知道现金为美元,也不知道美元与人民币的兑换价值如此之高)。他立即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于是立即通过短信索要被害人的银行卡号,并于27日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将兑换的折合人民币的外币返还给王某某。于27日晚22时从湖南返回北京,并于2009年9月27日22时30分向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主动投案自首。
2009年9月28日,昌平分局以盗窃罪将崔刑事拘留。他后来被关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10月6日,我院接受犯罪嫌疑人崔某亲属委托,指派律师为崔某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并于10月11日14时与犯罪嫌疑人崔某见面。
二。起诉书摘录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崔某于2009年10月23日16时许,在本市昌平区三里庄3.3商城1065号摊位,从被害人王某某(女,23岁,湖南省人)包内窃取美元1万元、港币4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1614元),后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无视法律,采用秘密窃取手段,侵占公民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三。法律意见和辩护词摘录
2009年10月12日,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
……
根据犯罪嫌疑人崔某陈述的事实及其家属反映的情况,对本案的法律意见如下,请参考:
(1)犯罪嫌疑人崔某与被害人王某某为男女朋友关系。
受害人是嫌疑人多年的女朋友,嫌疑人来北京的目的是临时帮受害人看店。从9月19日到9月23日,犯罪嫌疑人实际上一直在帮助受害人整理即将开业的店铺。同时,帮助关系也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在北京的食宿情况来证明和认定。
(2)犯罪嫌疑人取的钱属于他人财物,代为保管。
犯罪嫌疑人拥有钱的地方就是被害人经营生意的店铺,这是犯罪嫌疑人帮忙的主要地方。当被害人有事,店内只剩下嫌疑人一个人时,嫌疑人要看管和看管好整个店内财物,这同时赋予了嫌疑人对店内财物的合法占有。犯罪嫌疑人的赃款应定性为代为保管的财物。
(3)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基本特征。
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到自己手中。盗窃的基本特征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核心在于是否有合法的财产占有。
本案中,被侵占的钱款是犯罪嫌疑人基于帮助、照顾关系合法管理、占有的事实,发生在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之前。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实际上符合侵占罪的特征。
综上所述,根据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我们基于事实和法律的分析。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侵占罪。……
2009年10月19日,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
......根据犯罪嫌疑人崔陈述的事实及其家属、被害人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崔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被害人调查,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因为:
(1)犯罪嫌疑人崔某与被害人王某某为男女朋友关系。
受害人是犯罪嫌疑人多年的女朋友,犯罪嫌疑人这次来北京的目的是出于友情临时帮受害人看店。9月19日至9月23日,犯罪嫌疑人实际帮助被害人打理其经营的服装店,并在此期间与被害人共同居住在犯罪嫌疑人租住的房屋内。
(2)犯罪嫌疑人拿的钱,应该属于他临时看管(看着)的他人财物。
犯罪嫌疑人拥有钱的地方,就是被害人经营生意的店铺,这是被害人委托犯罪嫌疑人看管经营的店铺。当被害人有事,店内只剩下嫌疑人一个人时,嫌疑人自然承担了对整个店内财物的看管和监督义务,同时赋予了嫌疑人对店内财物的合法占有。因此,根据刑法基本原则,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的行为当然应当定性为代理占有财物。
(三)被害人明确表示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保管他人财物罪的行为,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不应当积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我们认为被害人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犯罪行为人。在知道犯罪嫌疑人是其原男友后,已向公安机关明确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应视为被害人不再追究。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明显属于一般侵占罪行为,且被害人不仅在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放弃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要求,而且在案发前将侵占的财物全部退还被害人,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承认错误,认罪态度极佳。犯罪嫌疑人家属于2019年10月12日向昌平区公安分局申请取保候审,昌平公安分局于10月19日回复家属不予批准取保候审。本所律师认为,司法机关应当基于刑法中“宽容互利,教育为先”的基本原则,特别是鉴于侵害的客体属于特定客体,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
……
(1)被告人崔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
1。被告人崔某与被害人王某某之间的关系是监护关系的基础。
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多年的男女朋友,在北京期间共同生活。这种亲密关系是相互信任的基础,也使财产的委托保管成为可能和合理。
2。被告人崔某应被害人王某某之邀来北京帮忙照看、管理店铺。
正是基于崔某与王某之间的上述亲密信任关系,被告人崔某才来北京帮忙。从9月19日至9月23日,崔实际上一直在帮助受害者照顾和照看他们经营的服装店。崔来京的目的及来京后的帮助行为是监护关系的进一步证明。
3。关于被告人崔某与被害人王某某之间的财产保管关系,有大量证据。
首先,从被告人崔某帮助被害人的行为来看;
被告拥有房产的地方就是被害人经营的店铺,这是被害人委托被告照看经营的店铺。当被害人有事,店内只剩下被告一个人时,被告自然承担起看管和看管整个店内财物的义务。
其次,被害人的记录也多次确认了这种监护关系;
王某某:“另外,我和他在一起的时候,我总是把包放在他那里帮我照看他,因为我和他在一起很安心”,1
王某某:“我不在的时候,钱都是崔某保管的。如果他把货卖了,他还可以收零钱。”“我经常出差,有时候几个小时,有时候一天,我不在的时候,他一个人。”“我不在的时候,他可以接触到这笔钱”“这笔钱是我购买的钱,一直放在我的包里”2。
王某某:“我不在的时候,所有的财产都是他保管的。虽然没说清楚,但其实是这样的,因为我很信任崔某。”三
还有,经与被告核实,被害人已经明确了这种抚养关系。
案发前,被害人在离开商店前,发现被告人要去倒垃圾,故意指着装有钱的袋子。由于被害人的暗示,被告人急忙出去倒垃圾,并迅速返回店内照看被害人指示的店铺和包裹。
4。崔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出于占有以及由谁占有。崔占有的美元1万元、港币4万元,明显是其被害人王某某保管、照管的财物。
最后,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无论从双方的感情基础、来北京的目的、帮忙的行为,还是对包裹明示或暗示的关心。当它被转喻为存储时,应被认为是一种现有的侵占。
(二)其他减轻处罚情节
1。自首并认罪;
被告人出于真诚悔罪,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任何措施之前,主动、自愿从湖南飞往北京投案自首。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行为,承认错误,认罪态度极好。不推卸责任,逃避法律制裁。
2。积极退还赃物;
在公安机关未进行追索前,被告人在作案后第4天主动向被害人索要汇款账户,积极主动退还全部赃款,未给被害人造成任何损失。
3。对受害者的理解;
被害人真心理解被告人。正式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解被告人的材料,希望司法机关不要在记录中多次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4。没有严重后果;
被告人主动退缴赃款,被害人明确表示谅解,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伤害较小,犯罪后果不重。
5。案件的性质;
被告人崔的行为是单纯的侵犯财产罪,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男女朋友之间发生的犯罪,属于特定对象,主观上不具有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上述情况,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强,有明显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较小。惩罚应该减轻。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从理由、事实、证据等方面均应认定为侵占罪。与被害人的关系、来北京的目的、帮助的关系、生活习惯,使得侵占行为更具有合理性和逻辑性。同时,考虑到被告人自首、坦白、主动退还赃款赃物、被害人谅解以及本案的性质和后果,请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崔某犯侵占罪。
……
四。判决摘录
...被告人崔某于2009年10月23日16时许,在本市昌平区三里庄3.3商城1065号摊位店内沙发上,从被害人王某某(女,23岁,湖南省人)的包内窃取美元1万元、港币4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1614元)。……
被告人崔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行为属于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属于侵占罪,被告人系自首。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某于2009年16时许,在本市昌平区三里庄3.3商城1065号铺店内沙发上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女,23岁,湖南省人)包内美元1万元、港币4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1614元),后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元。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本人在三里庄3.3商城1060店个体销售服装。找了一个叫崔某的朋友帮我看店。白天,我们一起在店里卖货。晚上,他住在我的客厅里。我和崔某是普通朋友。我委托崔某在我不在店里的时候帮忙照看店内财物。一个星期前,我把剩下的10,000美元和40,000港币放在手提包里的袋子里。最后一次看到这笔钱是2009年9月23日10点左右。崔知道我包里有钱,9月24日就回老家了。9月25日上午10点多,发现钱不见了,但是包里多出来的2万块钱还在,于是报警。报警后,我给崔打电话,问他是不是拿了我的钱。他说他没有。27日,崔某打电话给我,承认2009年9月23日16时许,他在帮我看店时,趁我不在时拿了钱,然后还给了我。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家有保姆)证言证明:9月24日下午4点左右,我看见住在王某某家的男子慌慌张张收拾东西走了,说是赶飞机。
3.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证明证明,崔某于2009年9月27日向王某某银行卡汇款人民币10万元。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保卫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2009年9月21日,港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为100: 86.38美元,人民币为100: 670.62美元。
5.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因崔某盗窃发生在2009年9月23日,为我国法定节假日,暂停外汇比价,故按照2009年9月21日外汇比价调取相关证据。
6.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崔某投案自首。
7.被告人崔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09年9月中旬...后来我飞到北京投案自首。事发当天,王某某并没有特意委托我照看放在店内沙发上的包。
以上证据已在庭审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被告人崔某退还了赔偿金人民币161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指控的犯罪成立。对于本案的性质,本院认为,案卷证据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对赃款没有委托保管关系,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属于侵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崔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鉴于被告人崔某有自首情节,且退还全部赃款,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法庭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存档的钱会一起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减一日有期徒刑。即2009年9月27日至2014年3月26日。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2.将立案的人民币1614元退还被害人王某某。
……
五.控辩双方的对抗
控辩双方争论的主要焦点是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如果认定盗窃罪的有期徒刑可能在10年以上,如果是贪污,可以不处罚。
关于犯罪性质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的争论已经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发展到审判阶段。核心是这一万美金和四万港币是不是崔保管的。如果确定了保管关系,就是侵占罪,否则就是盗窃罪。
律师从被告人崔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的关系、来京目的、相关证据、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等方面论证了存在监护关系。律师认为,符合侵占罪的基本特征,即把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到自己手中。
最终法院没有改变盗窃罪的认定。但一审开庭两个半月后才作出判决,可见法院作出判决时存在内部争议。而且律师要求判决的时候也说法院想多考虑一下。虽然最终被认定为盗窃罪,但辩解和辩护还是让法官选择和担心量刑。
六。注释[/s2/]
最终判决是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家属非常不满,坚持要求被害人出庭证明抚养权关系。
我对判决结果是满意的,认为对他的罪行从轻处罚是比较合适的。
首先,被害人出庭证明抚养权关系会和她第一次报案的记录有冲突。如果引起公诉机关的注意,追究老板的责任,事情可大可小。
其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刑罚有很大的区别。盗窃6万元以上,如果没有其他减轻处罚情节,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侵占并返还后可以不予处罚。
第三,法院判决依据的是崔、王的第一次笔录,崔的第二次、第三次供述以及被害人王后来的笔录,法院并不全部认定为可以理解。因为后面的发言是在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之后。
第四,对金钱不存在保管关系,崔、王的供述和笔录中均有提及,但保管关系只是推定和默示。
最后,这是司法系统的一个现象,公关和检察院都不能轻易推翻,不管喜欢不喜欢都应该接受。
本文标签: 盗窃罪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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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冷傲痞子
2022-03-11 15:18:13 回复
疑人拥有钱的地方就是被害人经营生意的店铺,这是犯罪嫌疑人帮忙的主要地方。当被害人有事,店内只剩下嫌疑人一个人时,嫌疑人要看管和看管好整个店内财物,这同时赋予了嫌疑人对店内财物的合法占有。犯罪嫌疑人的赃款应定性为代为保管的财物。 (3)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侵
污浪子
2022-03-11 19:07:30 回复
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实际上符合侵占罪的特征。综上所述,根据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我们基于事实和法律的分析。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侵占罪。……2009年10月19日,律
别钓我了
2022-03-11 14:46:10 回复
害人王某某的关系、来京目的、相关证据、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等方面论证了存在监护关系。律师认为,符合侵占罪的基本特征,即把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到自己手中。最终法院没有改变盗窃罪的认定。但一审开庭两个半月后才作出判决,可见法院作出判决时存在内部争议。而且律师要求判决的时候也说法院想多考虑一下。虽然最终被认
最遥远的距离
2022-03-11 17:52:06 回复
犯罪与犯罪的争议——盗窃与挪用公款一、案情简介崔某和王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在王某某的邀请下,他们于2009年9月19日从湖南来到北京,帮助王某某临时打理服装店。23日,崔某与王某某共同整理王某某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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