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424 | 评论:2
近日,监利市市场监管局计量检定测试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常工镇贾政村委会粮食收购点的地磅缺斤短两。
#荆州# #法治微课堂#
计量局接到举报后,赶到举报地进行检查。
发现粮食收购点内存在台秤未依法申请强检,当场对台秤进行检测,结果不合格,涉嫌重量短重两斤,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
因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采集点进行立案。
以上信息可以揭示几点:
1。生意上少了两斤怎么办?
找市场监管部门,肯定没错。也可以找消协。
二。非法事实
1.地磅未依法申请强检的。
2.对地磅的现场检查失败。
3.疑似短斤短两
三。违反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使用强制检定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四。立案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拟立案。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分析:
信息中,当事人的地磅未依法申请强检,现场地磅检测结果不合格,涉嫌短斤。
个人认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s2/]的以下规定:
第四十六条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非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未自行进行周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后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本文标签: 法律第八十二条是什么处罚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拳击时空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白日空想家
2022-03-11 18:31:16 回复
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四。立案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拟立案。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
命中偏爱
2022-03-11 17:39:59 回复
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非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未自行进行周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后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
約妹妹Play
2022-03-11 11:55:19 回复
果不合格,涉嫌短斤。个人认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s2/]的以下规定:第四十六条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非强制检定范围内的
正义公子
2022-03-11 12:13:57 回复
意上少了两斤怎么办?找市场监管部门,肯定没错。也可以找消协。二。非法事实1.地磅未依法申请强检的。2.对地磅的现场检查失败。3.疑似短斤短两三。违反法律法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使用强制检定计量
本文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