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2 | 评论:3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关于对北京律师事务所、熊川、、周、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62号)显示,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广东证监局对杜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挚股份”)0000SZ)并延伸检查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律师事务所”)与杜挚股票相关的证券法律业务。经调查,中伦法学会在证券法律业务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二。未勤勉尽责地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中记载的律师出席情况与实际不符。中伦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定的经办律师熊川、、周或叶未勤勉尽责地履行检查核实义务,未对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的虚假记载提出异议。出示的检查笔录称,未出席股东大会的相关律师出席了股东大会并现场开展了检查工作,与实际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第33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律师事务所、熊川、、周、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杜挚股票于1996年12月24日在深交所上市。截至2021年9月30日,北京杜挚德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第一大股东,持有3.91亿股,占比30.63%。
官方网站显示,成立于1993年的中伦律师事务所拥有2400多名专业人士,其中包括370名股权合伙人。其办事处遍布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等18个城市,业务范围覆盖全球60多个。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托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自主、勤勉尽责的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文书的真实、准确、完整。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与法律有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员的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其制作和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地履行核查、验证义务。律师可以采用面谈、笔试、实地调查、询问函询、计算、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核实。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托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对、核实;验证验证前应编制验证验证计划,明确需要验证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进展进行适当调整。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告编号证监发[2010]33号)规定,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记录清楚,标明目录索引和页码,由律师事务所指定的律师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对和验证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编制验证计划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委托人更正、补充或者履行报告义务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中说明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和审核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七)法律意见的依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法律分析有明显错误的;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不明确或者与核查、验证结果不对应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作工作底稿的;
(十)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保存工作底稿的;
(十一)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规定内容或者格式的;
(十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有严重笔误等文件质量问题;
(13)其他违反业务规则的情形。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2021]162号
关于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熊川、、周、叶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熊川、、周、叶: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等规定,我局对杜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挚股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律师事务所)杜挚股份相关证券法律业务进行了延伸检查。经调查,中伦法学会在证券法律业务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1.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2020年7月31日,杜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中伦律师事务所聘请熊川、王镇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经办律师。同日,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称其指派的经办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法律意见书由熊川、王镇签名,并加盖中伦律师事务所公章确认。2021年1月7日,杜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委托律师事务所熊川、周为经办律师。同日,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称其委派的经办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法律意见书由熊川、周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确认。经查,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经办律师未出席上述股东大会,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实际不符,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2.未勤勉尽责地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中记载的律师出席情况与实际不符。中伦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定的经办律师熊川、、周或叶未勤勉尽责地履行检查核实义务,未对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的虚假记载提出异议。出示的检查笔录称,未出席股东大会的相关律师出席了股东大会并现场开展了检查工作,与实际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第33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律师事务所、熊川、、周、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要认真吸取教训,严格履行法律职责,加强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的管理,提高法律执业质量和水平。同时,中伦律师事务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并在收到本行政监督措施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和内部问责情况报送我局。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2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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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昏起风了
2022-03-11 18:15: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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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叫大哥
2022-03-11 13:08:14 回复
心(有限合伙)为第一大股东,持有3.91亿股,占比30.63%。官方网站显示,成立于1993年的中伦律师事务所拥有2400多名专业人士,其中包括370名股权合伙人。其办事处遍布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
跟爷撒个娇
2022-03-11 18:15:49 回复
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和内部问责情况报送我局。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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