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1 | 评论:1
2020年6月12日,广西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的一份税务文书送达通知书和5份个人税务事项告知书引发热议。公告和通知中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要求5家投资者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 以他们2015年认购广西绿银文化旅游投资管理中心私募太平洋证券“田弘鼎耕20号资产管理计划”获得的收益为基础。
这些个人投资者购买广西南宁税务局公布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以下简称“资管产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什么?从本案角度出发,通过梳理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性质和交易结构,分析研究投资者、资产管理人和资产管理产品的所得税和增值税问题,以期明确相关法律法规,防范税收风险。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定性和交易结构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定性
1.金融监管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定性
随着信托公司委托管理资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深入发展,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
根据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对客户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负责的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客户承担投资风险,获取收益。金融机构可与客户在合同中提前约定收取合理的绩效报酬,绩效报酬应包含在管理费用中,并与产品一一对应,逐笔结算。不同的产品不得相互串联使用。
“资管新规”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为金融机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支付有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支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法、行政法规的约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专项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的,适用新的资产管理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2.税务机关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定性
2016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1中首次提出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资产管理产品的注释,其中第一条第五项第四项提到了“其他金融商品”。但该规定应仅适用于单位和个人转让资产管理产品,并未规定资产管理产品本身是否具有纳税义务。
2016年1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领域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其中第四条规定:“经营资产管理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为增值税纳税人。”但当时业内对资产管理产品的理解和资产管理产品经理的范围仍有较大争议。
直到2017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才最终提出了资产管理产品的定义,并以上市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范围:
至于其他未列入《清单》的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和资产管理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也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和资产管理产品”条款保留最终解释权。对于清单中定义模糊或未明确的资产管理产品,我们建议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应与税务机关保持积极有效的沟通,并结合相关产品监管规定进行审慎判断。
综上所述,资管新规主要是金融监管部门规范资管业务所需,不涉及税务事项。因此,有关资产管理产品的税务问题应以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文件的定义为准。而且这些资管产品涉及的纳税人和税种只涉及增值税,所以没有专门的税收文件出台规定资管产品涉及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资产管理产品的交易结构
如上图交易结构图所示,资产管理产品一般涉及投资人(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投资标的(具体投资项目);如果涉及复杂的交易结构,还可能包括投资顾问、委托贷款人、担保抵押人和其他交易方。本文将对基本交易结构中投资者、资产管理人和资产管理产品的税务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二。与资产管理产品相关的增值税
根据上述总结,140号文规定了资产管理产品运作中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有关问题,56号文进一步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的有关问题。自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拉开了资管产品征税的序幕。
(一)纳税人
40号文将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界定为增值税纳税人,56号文则界定了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范围,即资产管理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养老保险公司。
(二)应税行为及计税方法
根据36号文,与金融服务相关的应税行为分为四类:①直接收取金融服务费用;②贷款服务;③金融商品转移;④保险服务。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涉及前三类。
56号文将资产管理产品的应税行为分为两类:①“资产管理产品运营业务”,是指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运营资产管理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②“其他业务”是指管理人接受投资人或信托委托,为委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管理人除“资产管理产品运营业务”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资产管理中涉及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清单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应税行为可分为:
1.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1)定义
根据36号文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经营活动;包括提供资产管理、信托管理、资金管理等服务。但在56号文中,属于“其他业务”,如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接受投资人或信托的委托,为委托资产提供管理服务,管理资产管理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
(2)计税方法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报酬、管理费、服务费、手续费、开户费、转账费、结算费、转账费等费用作为销售。对于资管产品经理来说,收取的管理费就是销售。
根据56号文规定,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管理者收取的管理费、销售费、托管费,应按6%的税率计算为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2.贷款服务
(1)定义
与金融业不同的是,这种“贷款服务”不仅仅指狭义上的贷款,还包括各种占用和借贷资金的收入,以及货币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金融产品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产品的利息收入,属于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范畴。
根据140号文规定,“保底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能够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上述理财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可以看出,资产管理产品相关的贷款服务是否纳税以及如何纳税的首要标准是明确产品类型:
l就保本投资而言,持有期间的收益和到期收益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简单按3%的税率征税,而转让收益则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差额计算;
l对于非保本型资产管理产品,持有期间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只对转让收益的差额征税。
实践中,大部分资产管理合同都是不保本的(目前只有保本理财除外),所以对于资产管理产品来说,持有大部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非转让)和到期收益一般都是免增值税的;常见的例外是保本理财。
(2)计税方法
贷款应属于56号文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金额为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收入。因此,除免税外,通过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证收益,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适用3%的简易征收方式。
此外,根据36号文,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同业存单等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3.金融商品的转让
(1)定义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将外汇、证券、非商品期货等金融商品以及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类金融衍生品的所有权进行转让的经营活动。纳税人购买的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也不征收增值税。
买卖(未持有至到期)债券和股票等证券,买卖(未持有至到期)基金、信托、银行理财等资产管理产品等常见行为,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
36号文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但我们认为在税收实践中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不应免征增值税。因为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不能随时赎回,在封闭期内赎回视为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2)计税方法
金融商品转让应属于56号文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运营业务”,按照卖价扣除买价后的余额为销售。
l多个金融商品转移的正负差额,盈亏平衡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l抵销后如有负差,可结转至下一纳税期间,以抵销下一期间转让金融产品的销售;
但年末仍有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进价可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选定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适用3%征收率的简易征收方式。
按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类型划分的增值税可征税性
(作者:张洋律师、达维律师、向外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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