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7 | 评论:3
南都记者张一名来自惠州的男子郭,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遇难,伤势严重。日前,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张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5月1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审理情况。被告人张是惠州市惠城区人。因本案,张于2021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
经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1月30日6时许,被告人张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惠州市惠阳区某路段时,与被害人蒲驾驶的摩托车(无号牌,载有被害人祖)相撞,造成被害人蒲当场死亡、被害人祖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主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认定被告人张对上述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害人蒲某清负次要责任,被害人祖无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蒲某清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多器官、组织及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害人祖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张已赔偿被害人蒲某清家属、被害人祖及其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惠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系过失犯罪,系初犯、偶犯,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缓刑。公诉机关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证据确实、充分;建议量刑幅度适当,被惠阳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解释》,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s2/](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后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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