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480 | 评论:2
为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加审判”的工作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2017年1月13日(第14期)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高拱
(2016)浙0111民初字第5361号
蒋明宇(春江街道富源村杨浦南路),
富阳泰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春江工业功能区)、
富阳长林纸业有限公司(春江街道临江村富源),
浙江眉佳纸业有限公司(春江街道春江工业功能区临江村富源)、
董家院(春江街道新建村上石板路),
陈如君(春江街道友谊村石狮路),
陈明亮(富春街富春路118号)、
红群(富春街富春路118号),
郎小玲(春江街道富源村杨浦南路),
于一峰(富春街东巷4号楼),
于群英(春江街道富源村杨浦南路):
原告杭州富阳冯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明宇、富阳泰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富阳长林纸业有限公司、浙江眉佳纸业有限公司、董家元、陈如军、陈明亮、洪群、郎晓玲、余宜峰、余群英一案,本院已审结。特此公告,(2016)浙0111民初第5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送达。判决书内容如下:1。被告蒋明宇向原告杭州富阳冯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被告蒋明宇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冯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5年4月21日至2016年6月29日的利息(违约金)136357元。三。被告蒋明宇向原告杭州富阳冯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50万元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6年6月30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违约金)。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完毕。四。被告富阳太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富阳长林纸业有限公司、浙江眉佳纸业有限公司、董家元、陈如军、陈明亮、洪群、郎晓玲、余一峰、余群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164元,由被告蒋明宇、富阳太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富阳长林纸业有限公司、浙江眉佳纸业有限公司、董家元、陈如军、陈明亮、洪群、郎晓玲、余宜峰、余群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17年1月13日
联系人:唐
电话:0571-58835179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法庭
(2016)浙0111民初字第5363号
王(春江街道富源村杨浦南路)、
阜阳杰硕贸易有限公司(春江街道临江村富源1号楼),
徐祥云(春江街道富源村杨浦南路),
董家军(春江街道华工村沈家巷),
陈(春江街道华工村沈家巷)、
徐建华(临安市板桥乡朱家村5组朱家桥):
原告杭州富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富阳泰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富阳长林纸业有限公司、浙江纸业有限公司、富阳杰硕贸易有限公司、徐祥云、董家军、陈、董家元、陈如军、、洪群、郎晓玲、余宜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特此公告:(2016)浙0111民初字第5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送达。判决书内容如下:1。被告王向原告杭州富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被告王于2015年4月21日至2016年6月29日向原告杭州富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违约金)280736元。3.被告王向原告杭州富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以100万元本金为基础,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完毕。4.被告富阳太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富阳长林纸业有限公司、浙江眉佳纸业有限公司、富阳杰硕贸易有限公司、徐祥云、董家军、陈、董家源、陈如军、、洪群、郎晓玲、于一峰、徐建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327元,由被告王、富阳太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富阳长林纸业有限公司、浙江纸业有限公司、富阳杰硕贸易有限公司、徐祥云、董家军、陈、董家元、陈如军、、洪群、郎晓玲、余宜峰、徐建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6)浙0111民初字第5365号
郎小玲(春江街道富源村杨浦南路):
原告杭州富阳冯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宜峰、富阳泰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富阳长林纸业有限公司、浙江眉佳纸业有限公司、董家元、陈如军、陈明亮、洪群、郎晓玲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结。特此公告:(2016)浙0111民初字第5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送达。判决书内容如下:1。被告余宜峰向原告杭州富阳冯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被告余宜峰向原告杭州富阳冯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4月21日至2016年6月29日的利息(违约金)144287元。三。被告余一峰以50万元本金为基础,按年利率24%向原告杭州富阳冯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6月30日至实际支付日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完毕。四。被告富阳太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富阳长林纸业有限公司、浙江眉佳纸业有限公司、董家元、陈如军、陈明亮、洪群、郎晓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43元,由被告余宜峰、富阳市泰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富阳市长林纸业有限公司、浙江眉佳纸业有限公司、董家元、陈如军、陈明亮、洪群、郎晓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6)浙0111民初字第6158号
杨和(富阳区富春街春秋南路30号楼):
原告杭州富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结。特此公告:(2016)浙0111民初字第6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送达。判决书内容如下:1。被告杨、向原告杭州富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93 58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还清。二。被告杨、向原告杭州富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以本金193 5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计算的利息74162.65元,暂计算至2016年7月21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3.驳回原告杭州富阳冯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6元,由被告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学会
高拱
(2016)浙0111民初字第8527号
朱海(浙江省奉化市小王庙街道后朱村新房8组):
本院受理原告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6)浙民初字0111第8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建海向原告程支付货款170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7元,减半至113.50元,由被告朱建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复印,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陈
电话:0571-58835150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学会
高拱
(2016)浙0111民初字第2990号
何军(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董家桥村):
原告李、被告何宁军、第三人海盐县富鑫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特此公告,我院(2016)浙0111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送达。判决书内容如下:1。撤销被告何宁军将平湖市当湖街道新华中路68号210室房屋转让给第三人海盐富鑫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2.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80元,由被告何宁军和第三人海盐富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马军
电话:0571-58835151
(2016)浙民初0111第5769号
肖荣(杭州市富阳区永昌镇长盘村王家),
胡生(杭州市富阳区永昌镇长盘村王家):
本院受理原告叶志祥诉被告何小荣、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特此公告,我院(2016)浙0111民初5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送达。判决书内容如下:1。被告何小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叶志祥支付借款人民币31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36000元;2.被告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700元,由被告何小荣、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沈
电话:0571-58835659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邓鑫法庭
(2016)浙0111民初字第7216号
周勇(浙江温岭市泽国镇侯强路4-16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耐信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市衢江分公司诉被告周勇、吴小慧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特此公告,本院民初(2016)浙0111第7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送达。判决书内容如下:1。被告周勇、吴晓辉支付原告浙江耐信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市蜀江分公司赔偿金193087元;2.被告周勇、吴晓辉以原告浙江耐信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蜀江分公司的支付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6年8月26日至实际支付日的逾期款项利息损失;3.被告周勇、吴晓辉向原告浙江耐信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市蜀江分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上述1、2、3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清偿完毕。4.原告浙江耐信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蜀江分公司对被告周勇名下的浙J7407T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22元,由被告周勇、吴小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孙娇
电话:0571-58839701
(2016)浙民初0111第9098号
何军(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南山路8号),
王丹(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南山路8号):
本院受理原告郑国华诉被告何英军、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特此公告,我院(2016)浙0111民初第9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送达。判决书内容如下:1。被告应偿还原告郑国华借款88000元,由何军、王丹偿还,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还清;2.被告应向何军、王丹支付原告郑国华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以88000元为基数,至2016年11月25日止计算为123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3.驳回原告郑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2元,减半至1171元。原告郑国华负担18元,被告何军、王丹负担115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6)浙民初0111第5822号
王(杭州市富阳区玉山乡):
本院受理原告王军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第5822号民事判决书。判断如下:1。被告王向原告王军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15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10日至实际支付日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截至2016年7月13日计算为人民币75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2.驳回原告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原告王军交纳12元,被告王交纳780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复印,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孙学年
电话:0571-58835171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2016)浙0111民初字第4618号
陈(杭州市富阳区邓鑫镇香溪村石门王家)、
邱(杭州市富阳区邓鑫镇香溪村石门王家):
原告朱顺龙诉被告陈、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结。特此公告,依法送达(2016)浙0111民初字第4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偿还原告朱顺福借款10万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预交3363元),由被告陈、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17年1月13日
联系人:殷燕娇
电话:0571-58835651
(2016)浙民初0111第6896号
杭州邓鑫镇弘毅塑料机械厂(杭州富阳区邓鑫镇南津村唐璜码头):
原告富阳市永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市邓鑫镇弘毅塑料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结。特此公告,我院(2016)浙0111民初第6896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杭州富阳邓鑫镇弘毅塑料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富阳永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尾款65603.9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0元,由被告杭州富阳邓鑫镇弘毅塑料机械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6)浙0111民初字第7148号
俞振飞(富阳区富春街道秋枫村湖南山):
本院受理原告鲍志峰诉被告俞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6)浙0111民初第7148号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1。被告俞振飞将借款20000元返还原告鲍志峰,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二。被告俞振飞向原告包志峰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并于2016年8月24日至该笔借款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俞振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于飞
电话:0571-58835159
(2016)浙0111民初字第3749号
孙永群(杭州市富阳区芦竹镇东湾村张),
陈思群(杭州市富阳区邓鑫镇王上村长塔上):
本院受理原告袁东平诉被告孙永群、陈思群一案,审理终结。特此公告,本院民初(2016)浙0111第3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送达。判决书内容如下:1。被告孙永群、陈思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袁东平支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月息20‰计算,暂按3.5万元计算至2016年3月30日止);二。被告孙永群、陈思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袁东平支付代理费2000元。本案受理费5605元,由被告孙永群、陈思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余忠
电话:0571-58835652
(2016)浙民初0111第7297号
陈小军(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大寺巷31号2号楼):
本院受理原告张以进诉被告陈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特此向你公告送达民初(2016)浙0111第7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小军归还原告张以进借款4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 300元由被告陈小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复印,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何建生、许
电话:0571-58835160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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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星河泛滥记
2022-03-11 06:50:04 回复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 300元由被告陈小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复印,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
别再扑进别人的怀里了
2022-03-11 15:08:26 回复
一峰、余群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164元,由被告蒋明宇、富阳太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富阳长林纸业有限公司、浙江眉佳纸业有限公司、董家元、陈如军、陈
缱绻星光
2022-03-11 11:48:07 回复
11民初字第5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送达。判决书内容如下:1。被告王向原告杭州富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被告王于2015年4月21日至2016年6月29日向原告杭州富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违约金)280736元。3.被告王向原告杭州富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以10
怪咖小青年
2022-03-11 17:58:22 回复
被告富阳太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富阳长林纸业有限公司、浙江眉佳纸业有限公司、董家元、陈如军、陈明亮、洪群、郎晓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
春日喧嚣
2022-03-11 06:59:46 回复
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6)浙0111民初字第5365号郎小玲(春江街道富源村杨浦南路):原告杭州富阳冯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宜峰、富阳泰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富阳长林纸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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