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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季峻涉嫌失职补充辩护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渎职犯罪被告人季峻的委托,委托吴绍智为其辩护人参加诉讼。经开庭审理,对季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补充如下。请研究并在处理这一案件

季峻涉嫌失职

补充辩护

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渎职犯罪被告人季峻的委托,委托吴绍智为其辩护人参加诉讼。经开庭审理,对季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补充如下。请研究并在处理这一案件时参考和采纳这封信:

首先,4名证人出庭作证,如实陈述。控辩双方对证人进行了提问和询问,法庭也进行了质证。然而,四名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词与卷宗内容相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经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当庭质证、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院发现证人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应当依法处理。),应当以当庭证言的内容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庭注意!

通过法庭调查,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进行了辩护,充分证明季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足以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宣告季峻无罪!

一、淮城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峻在江淮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通过法庭审理,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了与起诉书相反的事实,季峻甚至达不到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渎职罪的要求。通过法庭调查,证明季峻已经全面、尽职地履行了江淮司法所的职责。作为司法所所长,主要负责全面工作,包括社区矫正、安置教育、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戒毒康复、人民调解等工作。每项工作的具体细节由司法所的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根据【季峻玩忽职守罪刑事诉讼卷二】的供述,关于具体分工,人民调解工作由季峻负责,李炎协助;刘晶负责戒毒、药物管制、重新安置和教育;兰来了之后,因为年龄的原因,他没有安排任何具体的工作来帮助他的男孩。社区矫正工作原来由李管理。李走后,在韦小玉的协助下管理社区矫正对象。2017年底左右,马姗姗被开发区政法委调去帮忙。我(季峻)有事会给她打电话,比如宣布社区矫正。魏小玉基本负责社区矫正。我对社区矫正有一个全面的检查,我设计了一个社区矫正人员登记、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的时间表,不会在电脑上打印出来。我们研究所的工作人员根据这个时间表工作,现在仍然使用它。

吉尔吉斯军队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不仅得到了上级部门的好评,也得到了老百姓的认可。在季峻主要负责的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2018年被司法部授予“全国人民调解先进个人”荣誉。与此同时,在负责监管社区矫正工作的同时,季峻不断探索创新监管模式,实现率先使用智能定位手环进行社区矫正,结合社区矫正手机定位,有效加强对矫正人员的动态监管,确保社区矫正人员受控。2017年10月11日,被淮州举报。淮州司法办公室主任季峻使用智能手环全天候监督矫正人员。

可以看出,季峻作为江淮司法所所长,在繁琐的工作中做了全方位的把关,不仅做好了自己的调解工作,而且为了监督社区矫正不出差错,还专门设计了社区矫正人员的登记和社区服务时间表。季峻在“玩忽职守罪”中并不是一种草率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1)季峻履行江淮司法所职责,将马丹从阳信司法所调至江淮司法所,更正档案,并告知其尽快遵纪守法。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的责任委托给了司法所,而不是司法所负责人。2016年12月5日,马丹被江淮司法所接收后,根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江苏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范》,于当日开展矫正工作,宣布马丹社区矫正,成立矫正小组,与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并通知马丹,江淮司法所所长季峻、政法干警李、矫正工作人员马姗姗、韦晓宇到场。在这方面,季峻和江淮司法学院的工作人员正确地履行了他们的职责。

(2)关于江淮司法研究所和马丹社区矫正所具体负责的矫正工作。【季峻玩忽职守罪刑事诉讼案(第七卷)】第36页,《马丹社区矫正人员举报活动登记表》显示的是2017年1月至11月马丹的登记和思想举报情况。从这个表格可以看出,江淮司法所工作人员显然是负责政法干警李监管的社区矫正工作的。

【季峻玩忽职守罪刑事诉讼法(第二卷)】第157页,李艳的询问笔录可以充分显示,马姗姗在2017年12月调到政法委之前,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包括马丹的社区矫正工作。直到2017年底,李政法干警离开司法所后,2018年,才开始对他们进行重点监管。在严格管理期间,马丹每月报告四次,并有记录。详见【季峻渎职刑事诉讼案(第七卷)】第38页《马丹社区矫正人员举报活动登记表》。

(3)关于马丹缓刑期间的社区矫正。从季峻的讯问笔录、马姗姗、李艳的讯问笔录以及马丹多次犯罪的事实来看,在缓期执行过程中,马丹自2015年7月7日至2016年12月5日在阳信司法所社区进行了近一年的矫正,并多次进行思想教育,知晓矫正过程中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但是,我依然不改错误,我行我素。我调到江淮司法所后,通知报到,多次迟到,拒打电话,不服从管理。这不是因为江淮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不到位,而是因为马丹的主观态度不正确。

季峻作为江淮司法研究所所长,发现马丹有违规行为,立即通知马姗姗让马丹去那里,对马丹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他写一份思想报告。在他擅自离开管理范围的情况下,季峻还将马丹由宽管改为严管,并发出警告。可见,季峻已正确履行了应尽职责,卷内无证据证明江淮司法所发现上述问题后未予纠正,敷衍了事。显然,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吉军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犯罪事实”,与相关证据和客观事实不符。

(4)江淮司法研究所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存在不可避免的问题。司法所应当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安置帮教工作、戒毒工作、法制宣传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和综治工作等。(详见《季峻失职档案四》第60页至第90页)。

(1)乡镇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安置教育、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戒毒康复和人民调解等。在司法运行过程中,存在职能过于繁琐、人员太少、基层司法所人员变动过大、缺乏相对稳定性等诸多问题。由于工作繁琐,司法工作人员往往会在节假日放弃处理矛盾纠纷的工作。关于社区矫正,在工作量大的情况下,管理手段有限。对于矫正人员,则是通过登记、手机定位等方式。这些管理方式很容易被矫正人员规避,无法保证矫正人员始终准确定位。比如司法矫正人员的手机定位,依靠的是通信公司的基站定位,而不是公安使用的精准定位,从技术上限制了司法人员准确行使监管职责!

(2)结合【季峻玩忽职守罪刑事诉讼卷(下册)】P88页,马姗姗在第二次询问笔录中陈述,登记时间表的执行可能存在疏漏或变更。例如,结合马丹的改正档案,马丹计划在2017年4月不让她报到,但实际在2017年4月26日报到。

【玩忽职守罪刑事诉讼案(第三卷)】李第二次询问笔录P74称,因工作疏忽,于2016年12月5日、12月7日两次报到,仅做记录一次,证明遗漏了的真实登记情况。

【季峻渎职犯罪刑事诉讼卷二】第页】P146,马姗姗自述,关于手机定位系统,系统本身存在一些问题,信号串联,使矫正人员越界,偏离实际位置。也有部分矫正人员手机轨迹长时间不动或范围小的情况,可能出现人机分离。

(3)对于人脸识别,有一些社区矫正人员在签到的时候忘记刷脸打卡。针对以上问题,人机分离,季峻俱乐部将第一时间通知相关工作人员马姗姗联系矫正人员,如果联系不上,联系家属。在人脸识别问题上,季峻经常告诉相关负责人及时导出记录,并在教学中第一件事就提醒社区矫正人员刷脸指纹。

(4)目前的监管方式本身不能排除空机会和再犯的机会。根据相关规定,司法所主要负责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包括监督、教育、帮教等。至于监管的程度,没有详细的规定。矫正对象与普通公民的唯一区别在于,他们有向司法所举报的义务,包括电话举报或亲自向司法所举报。也就是说,每个矫正对象都有相对的人身和行动自由。除了不离开某些区县(县级市),活动范围基本可以实现人身自由。即使是江淮司法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的马姗姗,也很难做到24小时监控每一个矫正对象,更不要说时刻关注矫正所全面工作的司法所所长季峻,更不具备24小时监控每一个矫正人员具体行动的相应条件。即社区矫正的对象属于开放的社会,而不是封闭孤立的监狱环境。如果他们打算再次犯罪,那么在目前的监督管理条件下,他们再次犯罪总是无障碍的。

被告人季峻在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对上述不可避免的问题并未视而不见。鉴于上述人机分离问题,被告人季峻会让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通知矫正人员,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联系其家属,想尽一切办法说明情况。针对人脸识别问题,季峻经常告诉相关负责人及时导出记录,并在教学中第一时间提醒社区矫正人员刷人脸指纹。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对纠正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警示通报。显然,季峻正确地履行了他的职责。

(5)被告人季峻不符合本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身份。作为司法局长,履行职责,政府安排社区矫正、安置教育、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戒毒、人民调解等工作。他不是司法局派驻的政法干警。他是政府的公务员。他不具有社区矫正人员监管职责的法律地位,在本案中不具有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通过法庭调查,进一步证明季峻不具备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他只是领导司法所全面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并不具备政法干警的身份!

一、本案季峻涉嫌玩忽职守罪从具体、客观方面来看,季峻已尽到管理义务,不存在因其不履行职责而导致重大损害结果发生的理由。马丹在江淮司法局缓刑和社区矫正期间再犯与江淮司法局不规范矫正工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1)关于吉尔吉斯军队是否正确合法履行职责。季峻作为江淮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的全面事务,具体的矫正工作由相关负责人进行。只要季峻知道,他会处理马丹报名遗漏和报名次数不达标的问题,妥善履行自己的职责,上一篇文章已经详细说明了,这里就不赘述了。只有一点需要澄清。起诉书指控犯罪嫌疑人季峻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与事实不符。季峻在监督马丹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没有严重不负责任。只有当社区矫正人员处于失控状态,并在失控过程中实施犯罪时,才符合失职的客观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协调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十条规定,脱离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虽能查到下落但拒绝接受监督管理,处于失控状态的。

【季峻渎职犯罪刑事诉讼卷(第八册)】马丹《社区矫正人员告知书》第28页第二条第一项明确告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理: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报告、接待来访、外出、变更住所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交病情审查,或者未经批准从事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经教育拒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纠正期间,马丹未经司法所批准赴西双版纳旅游,季峻要求相关工作人员第一时间通知马丹到所里报到,并给予警告通知,但马丹未达到失踪、失控状态。无论从任何方面看,马丹一意孤行的主观态度,江淮司法研究所都没有达到失控的状态。在马丹不接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下,司法所所长季峻并没有置之不理,而是第一时间联系自己和家人,告知举报情况,批评教育。显然,季峻的行为是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正确履行职责。

(2)江淮司法所的不规范矫正工作与马丹的累犯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规定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造成与被造成的关系。玩忽职守罪必须以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失职为前提,其次是造成法律结果的“重大损失”,然后过失与“重大损失”需要既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又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马丹在与其父共同执行的(2019)鲁1691第9号缓刑期间,再次犯合同诈骗罪。犯罪与司法机关日常管理的关系不属于非此即彼的关系。换句话说,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矫正对象的监督不足以阻止马丹犯罪。江淮司法所矫正组成员虽然工作不规范,确实存在一定的工作过错,但行为没有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层面,可以由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和处罚。马丹未能根据《社区矫正条例》报到并不是马丹一再犯罪的结果。即马丹是否再次犯罪与江淮司法所未按社区矫正条例履行登记的次数无关,因此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结合案卷材料可以看出,马丹拒不悔改,其重新犯罪的原因在于马丹的思想问题。这种独立的意识形态是一种变态的、非正常的意识,其主观恶性大到足以打破社区矫正工作对他再犯的约束。被矫正人马丹重新犯罪与社区矫正人员履行职责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被监管人员再次涉嫌严重犯罪,最重要的因素在于其独立意识的问题,这是一种畸形的、变态的意识,其主观恶性之大,足以打破社区矫正对累犯的约束。因此,司法矫正行为与马丹的累犯行为之间的联系过于薄弱,情节明显轻微,不能认定为犯罪。更何况马丹2015年因诈骗罪被判缓刑,2017年12月又犯诈骗罪,足以证明其犯罪的主观恶意是多么顽固!不改正是为了彻底堵住再次实施诈骗的恶意!

职务犯罪律师(吉军玩忽职守补充辩护词)

因此,季峻所在的江淮司法研究所的监管和矫正工作中的缺陷与马丹的累犯之间的联系过于薄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可以认定情节明显轻微,但不认为是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立案侦查的,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认定情节明显轻微的,不认为是刑事处理。)

1.马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次犯罪是不可预见的。起诉书指控季峻玩忽职守,不符合其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而且公诉机关指控季峻玩忽职守,应当慎重考虑矫正对象的再次犯罪以及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预见和控制。(1)玩忽职守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过失和已经预见但轻信可避免的过于自信。即有预见义务但不能预见的两种情况,或者有避免后果发生的义务已预见但不能避免的两种情况。基于此,辩护人认为,当玩忽职守罪规定的“重大损失”的法律结果发生时,应当重点审查该结果能否以“玩忽职守罪”归责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司法现实,对行为人的工作任务范围、工作职责、工作质量、工作能力、工作条件、履行职责等进行详细考察,以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法律结果。提醒检察官、法官,不能简单地以社区矫正对象再次犯罪或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就认定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一定是玩忽职守罪,从而认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2)马丹在矫正期间是否再犯,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来说是无法预料的。马丹于2015年6月24日被阳新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缓刑。但我国刑法第72条明确规定,缓刑的条件包括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也就是说,马丹是经过社会调查评估才被判缓刑的,只是阳信法院在没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前提下才判缓刑。然而,在缓刑和社区矫正期间,马丹无视法律,不服从管理,一意孤行的主观态度再次犯罪,危害社会,这不仅是江淮司法所负责马丹矫正的人所无法预料的,也是阳信法院宣判缓刑的法官所无法预料的。因此,如果后者在宣告缓刑时能够预见到被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概率较大,则不应决定实施社区矫正。由此可见,季峻不能预见马丹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是合理的。

4.季军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

针对此案,季峻也举了很多证据,提供了证明材料和线索。律师认为,证据证明季峻工作中不存在错误、过错、不履行职责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相反,由于季峻克服了司法人员的不足,该所的政法干警长期由上级借调,他们兢兢业业,加班加点。为了节省人力物力,季峻发明了用于司法工作的手镯定位系统。

5.从本案主客体的构成要件综合判断,通过法庭审理证明季峻是无辜的,应该宣告季峻无罪,让他放下包袱,为司法事业做出更突出的成绩。

(1)从主体上看,本案不应追究季峻的刑事责任。根据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即使构成犯罪,也要追究实施具体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结合本案所有证据材料可以看出,季峻作为司法所所长,只负责统筹监管,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由办公室内设有政法干警的人员开展。根据我国司法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三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其所负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因此,追究冀军的刑事责任显然是不合适的。

江淮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员的证言和陈述证明,、李等人负责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仅负责分配和监管。如果按照起诉书的逻辑,所里的政法干警具体负责登记、人机分离、矫正人员的行动地址等。,那么渎职的刑事责任就不应该追究季峻,而是具体从事这项工作的政法干警!

(2)根据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要求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失职与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什么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失职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否则一般不构成渎职罪,属于一般工作中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部门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马丹再次行骗与江淮司法所所长季峻的工作,即使存在工作上的瑕疵,也不存在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即使江淮司法所的矫正工作存在失误,也不一定会导致马丹再次行骗!

指责马丹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矫正工作不符合规定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被告人季峻在矫正期间没有故意或者预见到罪犯马丹再次实施诈骗罪,不存在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即使其在履行职责时存在不规范和不充分之处,但矫正措施是否到位与矫正人员再次实施诈骗罪之间不存在刑事因果关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峻犯玩忽职守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季峻及涉案司法所的行为与2017年马丹诈骗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不存在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据此,季峻及涉案司法所的行为不符合渎职罪的客观要求,不构成渎职罪,如果定性为违法行为更准确。

(三)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根据规定,司法所并非没有监督管理和教育救助的责任。但实际上,只负责日常工作的江淮司法所及其所长季峻还从事监督、管理和教育救助工作。面对大量繁重的工作,人手少,人手不足,季峻不可能在每一项工作上都做到十全十美。司法所承担着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安置教育、戒毒康复、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和综合治理等工作。工作中的一些失误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不能人为地“加重”或“膨胀”它,把它当成一种犯罪。这样做肯定会挫伤像季峻这样做出突出成绩的干部的积极性!

(4)通过2017年10月25日、2018年9月7日淮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2017年10月25日淮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淮州经济开发区司法所、江淮司法所及时对《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指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现在2021年,把之前处罚的事情再次“提升”为刑事犯罪,显然不符合法理。

综上,鉴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季峻在江淮司法所履行职务时,不符合我国刑法中渎职罪的犯罪构成,不属于严重失职。且马丹与其父因起诉书中的疏忽大意骗取他人财产损失79万元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江淮司法所工作不规范与马丹诈骗的严重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应作为一种犯罪予以提升,季峻不构成渎职罪。以上补充辩护意见请参考法庭!

辩护人: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绍智吴杨明

0 2001年6月27日

本文标签: 律师涉嫌职务侵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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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着迷岸上的火

    着迷岸上的火

    2022-03-11 16:13:07    回复

    态度。(1)季峻履行江淮司法所职责,将马丹从阳信司法所调至江淮司法所,更正档案,并告知其尽快遵纪守法。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的责任委托给了司法所,而不是司法所负责人。2016年12月5日,马丹被江淮司法所接收后,根据《江苏

  • 山高水長

    山高水長

    2022-03-11 12:39:08    回复

    律服务、戒毒康复和人民调解等。在司法运行过程中,存在职能过于繁琐、人员太少、基层司法所人员变动过大、缺乏相对稳定性等诸多问题。由于工作繁琐,司法工作人员往往会在节假日放弃处理矛盾纠纷的工作。关于社区矫正,在工作量大的情况下,管理手

  • 炮灰不想死

    炮灰不想死

    2022-03-11 08:14:27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经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当庭质证、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院发现证人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应当依法处理。

  • 八月长安果

    八月长安果

    2022-03-11 13:32:12    回复

    ,成立矫正小组,与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并通知马丹,江淮司法所所长季峻、政法干警李、矫正工作人员马姗姗、韦晓宇到场。在这方面,季峻和江淮司法学院的工作人员正确地履行了他们的职责。(2)关于江淮司法研究所和马丹社区矫正所具体负责的矫正工作。【季峻玩忽职守罪刑事诉讼案(第七卷)】第36页,《马

  • 幸兴伯飞

    幸兴伯飞

    2022-03-11 06:28:49    回复

    好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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