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4 | 评论:2
【大河报·大河金融立方】(记者段伟多通讯员杨伟峰吐温)处置工程保证金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出借公司资质造成的损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吗?2月15日,大河金融立方记者从商丘中院获悉,该院于当日下午召开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1年全市法院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处置工程保证金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河南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业公司)与张某辉签订内部施工合同。施工期间,张某辉以大清包的形式将工程的土建部分承包给王某友,收取王某友工程款150万元。其中80万元汇入分行账户,47万元转入会计账户。张某辉指示会计将30万元汇给应,将17万元汇给其律师,用于支付个人律师费和法院执行费。
2015年7月,某公司以张某辉违反合同约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王某友为由,将张某辉辞退。2016年,王某友起诉某公司,要求返还150万元施工保证金。法院判决某公司偿还王某友定金150万元。2017年10月,某公司股东英以张某辉涉嫌挪用资金向夏邑县公安局报案。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淮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淮南文化艺术中心项目发包给某公司前,张某辉已与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施工合同。从双方约定看,张某辉是以某公司名义承包的工程,是工程建设的实际承包人,对施工方支付的工程保证金有处分权,部分保证金用于工程支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意义]保护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安全,防止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
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背景下,两级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辉无罪,是落实中央关于保护产权和企业经营者权益重大决策的司法实践。本案的裁定不仅还被告个人清白,而且对增强企业经营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董事的创业信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判决充分贯彻了“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转化为刑事责任”的司法理念。
【案例二】职务侵占罪还是伪造公司印章罪?
王某芳,河南某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宇建设公司)濮阳办事处负责人,负责该公司在濮阳的业务。2013年,、李等人在余某建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余某建筑公司的资质,通过王某投标襄阳公路第三标段BT建设项目。中标后,以某宇建筑公司的名义与林州市公路管理局签订了该工程的施工合同。随后,该工程交由李某军和负责施工。在此期间,、李私自刻制了某宇建设公司公路三标段项目部的印章,并用于签订与该工程有关的合同。2014年,林州市财政局分三次将381.89万元拨付于某建筑公司账户,并全部转给王某芳。王某芳在扣除自己的管理费11.3万元后,将剩余的370.59万元转给李某军。李某军全部用于支付工程款。后因施工过程中发生纠纷,案外人赵某鑫诉至某宇建筑公司、李某军共同支付工程款。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某宇建筑公司支付了赵新剩余工程款98.68万元及利息。某宇建筑公司110万元被法院执行承担还款义务后,某宇建筑公司报案。
另查明,于某建筑公司于2014年1月收到第一笔工程款后,得知王某以于某建筑公司名义承揽工程,办理了相关任命手续,分别任命李、为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技术和施工事宜。
睢阳区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国墨林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商丘中院认为,国墨林未经某建筑公司许可,私自刻制该公司襄阳公路三标项目部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原审认定国墨林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纠正。因此,原审判决被撤销,国墨林被判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含义]因出借公司资质造成损失的,可依法行使民事追索权
据介绍,在建筑工程领域,公司出借资质的现象相当普遍。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给借用资质的公司带来损失。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可以依法行使追偿权,但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与某宇建筑公司形成了借用资质关系,不是该公司的实际员工,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某宇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无资金投入,未参与技术、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未参与工程结算,未从中获益。实际施工人李某军和负责该工程,故工程造价实际由他们控制。因此,国墨林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免除这部分刑罚符合在优化的法治营商环境中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意义。
【案例三】开发商破产,支付一小部分购房款的债权人能否认定优先债权?
河南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城公司)开发的名品书店项目二期自2015年起停工。经债权人申请,永城法院于2020年9月8日裁定受理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经评估,其现有资产价值仅为1.504亿元,负债却高达数亿元,仅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就高达2.444亿元,其中收取消费者购房款3587万元,涉及300余人。大部分购房者已经支付了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购房款,只有少部分购房者支付了大部分或全部购房款。经管理人工作,在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将上述3587万元消费性购房款确定为优先债权,全额返还,不计利息。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管理人请求永城法院批准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8月13日,永城法院作出(2020)豫1481第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意义]平等保护购买者,实现实质公平
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中,对于消费者购房款是否应当优先支付的问题,相关司法解释和批复均对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人给予特殊法律保护,既可以对抗其他优先权利,又可以排除强制执行,体现了优先保护相对弱势购房人的法律精神,确立了购房消费与普通债权应当区别对待的原则。但在只支付少部分购房款的情况下,没有规定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购房涉及的消费者众多,如果按照普通债权认定,必然会形成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本案中,将消费房款认定为优先债权的做法,体现了对购房相关消费者的统一平等保护,实现了案件处理的实质公平,也维护了社会稳定。
[链接]其余七个典型案例列表
【案例四】永城市摩鑫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五]深圳市某晶科技有限公司诉李某标、李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6】永城市某国营贸易公司与赵某华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崔某民与阿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产权纠纷案。
[案例8]李与永城市某谷驾驶员培训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九】河南某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茅台置业有限公司
【案例十】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XXX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执行案。
编辑:陈雨瑶|审核:李震|导演:万
本文标签: 律师涉嫌职务侵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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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三分酒意
2022-03-11 16:38:15 回复
意义。【案例三】开发商破产,支付一小部分购房款的债权人能否认定优先债权?河南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城公司)开发的名品书店项目二期自2015年起停工。经债权人申请,永城法院于2020年9月8日裁定受理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经评估,其现有资产价值仅为1.504亿元,负债却高达数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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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6:59:33 回复
芳。王某芳在扣除自己的管理费11.3万元后,将剩余的370.59万元转给李某军。李某军全部用于支付工程款。后因施工过程中发生纠纷,案外人赵某鑫诉至某宇建筑公司、李某军共同支付工程款。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某宇建筑公司支付了赵新剩余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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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2:01:14 回复
。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某宇建筑公司支付了赵新剩余工程款98.68万元及利息。某宇建筑公司110万元被法院执行承担还款义务后,某宇建筑公司报案。另查明,于某建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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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7:15:05 回复
简称某业公司)与张某辉签订内部施工合同。施工期间,张某辉以大清包的形式将工程的土建部分承包给王某友,收取王某友工程款150万元。其中80万元汇入分行账户,47万元转入会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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