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4 | 评论:3
因酒后驾车引发的死伤案件,往往造成死伤等严重后果,往往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占有重要比例。由于酒驾者处于一种特殊的精神状态,酒驾后的行为往往难以控制,后果往往也不尽相同。
从司法判例来看,与酒驾相关的罪名有两个,即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幅度差别很大。由于醉酒驾驶人精神和行为的特殊性,醉酒驾驶造成严重后果,但尚未见到“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先例。因此,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事辩护的关键。
处罚要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在犯罪客体(公共安全)、部分犯罪的客观方面(肇事的驾驶行为)和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三个方面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但在部分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主观上,前者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大多数酒驾案件是间接故意,即放任的意志状态;后者的过错形式是过错,大多是过于自信的过错。按照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观点,此类犯罪的罪过形式应当按照“主观支配是客观的,客观反映是主观的”的原则,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在醉酒驾车造成严重事故的案件中,应当全面客观地认定主观意志,并据此准确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1交通肇事罪
关键词:
采取措施;避免后果;连贯的影响
案例来源:
杜军交通肇事案——刑事审判参考,第94集[第909期]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杜军酒后休息,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杜在观察道路情况时疏忽大意,撞上了同方向在道路右侧行走的四名受害者。3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杜立即停车并报了警。经鉴定,杜醉酒驾驶负全责。
判断结果:
安徽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杜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三死一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其醉酒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判处被告人杜军有期徒刑七年,即将生效。
裁判理由:
被告杜军有14年驾龄。事故发生时天色已晚,又下着雨,能见度较低。事故发生后,杜军立即采取制动措施并报警,说明其对危害后果不抱希望或放任不管,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杜军主观上没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其造成三死一伤的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错,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防御视角:
1.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所以必须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既不希望也不允许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即排除另一种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情况,这是看醉酒驾驶人是否采取了一定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关键,包括驾驶前和事故发生后?
2.醉酒的人是否知道自己的醉酒状态,并采取行动避免酒驾?
3.事故发生后是否立即采取了刹车措施,没有再次启动,下车查看情况,发现事故后是否立即报警?这是评价醉驾者不是无视危害结果的发生,反对和否定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关键、客观和表现?
4.从行驶速度是否正常或者是否超速的角度来看,醉酒驾驶人是否存在因醉酒后过于兴奋而超速行驶、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故意?
5.是否只有一次碰撞,多个人被撞时是否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但如果行为人只是发生了一次碰撞,造成了严重后果,行为人很可能会反对和否定由此造成的后果,所以倾向于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6.醉驾属于无因行为,应当根据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否正常驾驶、驾驶速度、车况、能见度、案发现场车辆和行人数量、事故发生后的表现、驾驶人主观心态的供述以及相关证人的证言等进行抗辩?
二次事故的转化类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键词:
多重影响;转型意向;让结果去吧。
案例来源:
李井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刑事审判参考》第908、94期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景全酒后驾驶面包车将骑摩托车的被害人梁撞倒。他立即下车查看。见未造成严重后果,继续驾车将行人李撞倒,致轻伤。李继续开车,撞上了那个设施,掉头加速,然后被困在了地上。村民上前抢救伤者,并对李进行劝阻。李一踩油门,驶出了花田。碾过李后撞倒梁,致李、梁二人死亡。李开车出了马路被抓住了。经鉴定,李系急性醉酒驾驶人。
判断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井泉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驾驶车辆冲入人群,危害公共安全,致两人死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二审原判。经最高法院量刑建议,广东高院改判同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裁判理由:
对李井泉醉驾撞人行为的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一般驾驶撞上梁、李,其行为仅属于一般交通肇事行为;
第二阶段,李某急于摆脱群众的围堵和劝阻,继续驾车,将李某、梁某撞倒致死。此时,李井泉对致人死亡的可能结果放任自流,主观罪过转化为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防御视角:
7.酒驾司机能否意识到自己的酒驾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有可能再次发生安全事故,危及他人生命安全?
8.酒驾司机是否继续开车而不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以至于再次与车辆或行人发生碰撞,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9.重复发生的事故能否明确反映出行为人无视醉酒驾驶的后果,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采取放任态度,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足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0.酒驾司机是否在事故发生后被他人拦下殴打并强迫其摆脱被打的状态继续开车?
11.第一次事故后果是否严重,醉酒司机是否下车检查并采取措施?
连续驾驶两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键词:
不停车;连续驾驶;多重影响;
案例来源:
孙福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参考刑事审判第94[913]号
基本情况:
被告人孙福成在大量饮酒后,独自驾车到一个路口,撞倒摩托车后又撞上两车。逃离现场后,走到另一个路口时撞上了一辆车。孙还是没有停下来,转身跑了。到了一个岔路口,他打了一辆车,冲到人行道上,又打了一辆车和电瓶车,直到撞墙才停下来。孙被撞死,轻伤,经鉴定为醉酒驾驶。
判断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福成酒后驾车,引发一系列事故,最终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后生效。
裁判理由:
孙福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和公共安全,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行驶在车辆密集的城市道路上。与其他车辆追尾后,孙福成不仅没有及时停车,反而继续行驶,并与同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连续数公里多次相撞,最终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故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防御视角:
(编者注)由于法律实践对醉酒驾驶连续发生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异议。因此,除了常见量刑情节的辩护视角外,给出了另一种量刑的辩护视角。)
12.事故造成受害人伤亡是否存在干预因素,受害人的行为与伤亡后果之间是否没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13.醉驾者对事故后果负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14.通过行为分析,严格区分醉酒司机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还是过失。
15.酒驾者被群众和警察抓获时的行为,以及自首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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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流年风月
2022-03-11 13:42:22 回复
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故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防御视角:(编者注)由于法律实践对醉酒驾驶连续发生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异议。因此,除了常见量刑情节的辩护视角外,给出了另一种量刑的辩护视角。)12.事故造成受害人伤亡是否存在干预因素,受害人的
酒巷清风
2022-03-11 08:31:46 回复
及他人生命安全?8.酒驾司机是否继续开车而不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以至于再次与车辆或行人发生碰撞,造成更严重的后果?9.重复发生的事故能否明确反映出行为人无视醉酒驾驶的后果,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采取放任态
小熊历险记
2022-03-11 11:18:08 回复
间接故意,足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0.酒驾司机是否在事故发生后被他人拦下殴打并强迫其摆脱被打的状态继续开车?11.第一次事故后果是否严重,醉酒司机是否下车检查并采取措施?连续驾驶两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
夸父追日
2022-03-11 11:31:02 回复
过于兴奋而超速行驶、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故意?5.是否只有一次碰撞,多个人被撞时是否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但如果行为人只是发生了一次碰撞,造成了严重后果,行为人很可能会反对和否定由此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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