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7 | 评论:1
一、案情介绍
2019年,某市监委查明,牛马公司老板牛佬多次向张三行贿,受贿金额极其巨大。于是,市监委对老牛进行了留置审查。在此期间,牛佬交代了2007年至2015年间多次向张三行贿近400万元的事实。
此外,牛佬主动交代了另一个事实:2010年3月左右,牛佬得知其牛马公司厂房所在地块即将拆迁,为获得更多拆迁补偿款,雇人在原厂房基础上突击隔断,增加钢架房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同年5月,街道和评估公司相关人员对牛马公司厂房进行了实地测量评估。牛佬隐瞒违法突击建设事实,使上述增加面积纳入评估补偿范围,进而获利200余万元。
根据上述案例,牛佬涉及贿赂和欺诈。其中,牛佬的受贿罪依法应当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诈骗罪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案子的背景是监察委员会为了处理张三受贿案而发生的。因此,追究牛佬的刑事责任并不是办案机关的主要目标。实践中,监察委员会办案通常以查清行贿犯罪事实为重点,对行贿人涉及的其他犯罪事实不太关注。另外,根据笔者多年办理职务犯罪的经验,在办理行贿犯罪案件时,监委通常会遵守一定的“特殊国情”——为了鼓励行贿人揭发行贿人的犯罪事实,办案机关会与行贿人达成一定的“交易”,你配合我,交代清楚行贿事实,我会全面保护你,尽量对你从轻处理甚至不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刑法第390条第二款为办案机关对行贿人从轻处理提供了充分的空空间。因此,牛佬的受贿犯罪,虽然受贿数额接近该罪的量刑档次10年以上(受贿500万元的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通常会在5年至10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轻处罚。
事实上,“特殊国情”在本案中也得到了体现。在本案调查之初,监察委员会仅以牛佬涉嫌受贿为由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检察意见中并未提及牛佬涉嫌诈骗的事实。显然,主管公诉的检察院也遵守这样的“特殊国情”。当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法院最初只指控牛佬犯有受贿罪。
然而,三个月后,牛佬的大麻烦真的来了。由于诈骗金额“数额特别巨大”,且涉及政府补贴和街道相关人员渎职,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牛佬提起公诉。一旦罪名成立,且无其他减轻情节,法定刑将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事司法的机器一旦启动,就不可能停止或逆转。如何为诈骗罪辩护,如何在受贿空辩护时间不多的情况下,得到相对温和的判决结果,成为考验辩护律师职业素养和智慧的难题。
二。防御方案评估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可以有以下三种辩护方案:
方案一:无非法占有的故意无罪防卫。通过对拆迁公告的时间、日期和被告厂房的时间、日期进行分析,证明被告在拆迁公告发布前、街道工作人员测量时,没有欺骗、隐瞒部分厂房为新建的事实。由此可以认定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以此作无罪辩护。
这个方案的缺点如下:1。牛佬已经供认了罪行,这种供认被法官接受的可能性很低。牛佬在监察委员会上作了有罪供述。他的供述一方面承认,在拆迁通知下发之前,他就从村干部那里知道了厂房所在的区域要拆迁。另一方面,虽然牛佬在供词中辩称,街道工作人员和评估人员前来测量时并没有核实和询问新建部分,但他也供认,即使这些人询问,他也会欺骗他们。牛佬承认他有通过突击施工获得更多补偿的意图。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老牛如果重新翻供,必须提供证据线索,证明自己以前的供述是假的。然而,在向牛佬收集证据时,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没有使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或欺骗等非法手段,没有法律依据排除牛佬的有罪供述。2。其他证据也可以证明牛佬有突击建房的行为,以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款。从书证来看,牛佬在房屋核查表中记录的厂房时间是虚假的,并盖有牛马公司的公章。其他许多证人的证词也证实,牛佬在申报和测量厂房面积时有欺骗和隐瞒行为。
综上所述,如果选择故意否认非法占有罪的认罪,牛佬的供述被法官采信的可能性较低,而且一旦翻供就失去了认定自首的可能性。
方案二: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但不构成诈骗罪的轻罪抗辩。牛佬的厂房是方方正正的,工作量相当大。无论是村民、村干部还是街道人员,在牛佬的厂房新建期间,都不可能不知道这个情况。在后续的评估和协商过程中,村委会和街道工作人员知道有些厂房是在拆迁通知下发后才建的,但也许是为了个人私利,或者是为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认可了牛佬突然建设的那部分面积,并进行补偿。本案中,相关工作人员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也没有被骗。因此,牛佬及相关人员可能构成共同贪污罪或滥用职权罪,但无论是贪污罪还是滥用职权罪,牛佬都应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方案的缺点如下:1。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相关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虽然根据很多案件反映的细节,街道、村委会工作人员、测算评估人员都很清楚有些厂房是新建的,但没有人愿意直接承认这一点,牛佬也从未承认自己和相关工作人员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或暗箱操作。对于基于其私事、私利或快速拆迁工作而在衡量评估中“视而不见”的街民,更多的是基于证据来推测,并没有直接的证据来证明。2。法官的习惯决定了很难深入挖掘案件背景。在实践中,虽然存在法院诉讼中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并移送办案部门的情况,但鉴于本案的特殊背景和法官的通常办案心态。即使本案主审法官认为街道人员与计量评估人员之间存在违规行为,也不太可能深挖,相关人员也会涉案。
综上所述,如果把这个方案作为辩护重点,最多只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对老牛量刑时的心理,酌情从轻处罚。
方案三:根据本案背景,论证牛佬具有自首、赃物从轻、情节减轻、防卫过当的特点。牛佬对骗取拆迁补偿款的供述,发生在他因涉嫌受贿被监察委员会拘留期间。在此之前,办案单位并没有完全掌握他涉嫌诈骗的事实。本案中,牛佬主动交代了办案单位未掌握的其他不同于受贿的犯罪事实,属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余罪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牛佬是一名亿万富翁,有足够的能力退还赃物并进行赔偿,因此律师可以建议牛佬收回所有非法所得。参照《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如果退赔全部赃款赃物,至少可以对老牛从轻处罚。有自首的从轻情节和退赃的从轻情节,即使认定老牛构成诈骗罪,量刑也可以减为5年左右有期徒刑。
第一种防御方案等上述三种防御方案风险最高;使用这两种方案,也有很高的风险,而且不够全面;第三个方案只有最轻的防御,还是不够全面。所以,最好的辩护方案应该是“第二方案+第三方案”,即律师为轻罪辩护,同时鼓励牛佬保持有罪,退出非法所得。这样,在可以认定老牛自首的基础上,即使律师不构成诈骗的观点不被法官采纳,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法官在适用自首、退赃情节对老牛减轻处罚时,还会考虑案件中隐藏的特殊情况,增加减轻幅度。
三。对结果的感受
由于种种原因,我最终没有代理这个案子,案子的最终结果也不尽如人意。牛佬被判犯有诈骗罪,但他没有在法庭上认罪。具体结果这里不透露。
每次回想起这个案子,我都会有一种感慨。我脑子里反复念叨的,不外乎以下几个字:
(1)客观估计结果,谨慎不认罪
近年来,在刑事法庭上,律师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似乎成了一种趋势。诚然,对于当事人来说,理想的结果是无罪。但是我们都不得不承认理想的一面是可能性最小的。虽然律师经常强调我国的无罪释放率极低(约万分之四),但很少有人解释为什么无罪释放率低。这让一些当事人对无罪的结果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或者相信“关系”或者律师,最可悲的是:相信律师有“关系”。
事实上,无罪开释率低的最大原因是:公检法对实体公正的强调和公安机关强大的侦查能力。绝大多数情况下,罪与非罪层面几乎不存在误判的可能。所以律师在案件中无罪辩护的成功,大多是等着公安机关、检察院办案失误。
(2)追求最大可能,敢于建议有罪辩护
在被追诉的绝大多数被告人客观上都有罪的国情下,律师代理刑事案件首先考虑的是最可能的结果,而不是无罪的结果。无罪辩护更多的是基于减轻当事人罪责的考虑,而不是追求无罪结果本身。否则一旦选择冒险,就会很尴尬:追求完美的结果,承担最严重的后果。
因此,辩护人在面临无罪辩护、轻罪辩护和轻罪辩护的选择时,应充分评估哪种辩护方案最有可能实现,哪种辩护方案风险最高,最终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案,并推荐给当事人。
我不同意把辩护方案的选择交给委托人自己,也就是所谓的“律师画地图,委托人自己走”。因为,一方面,律师不能自诩为能救当事人于水火的专业人士;另一方面,当面临选择时,他们可以将未来辩护方案的不利后果的责任转移给对刑事诉讼的现实和法律知之甚少的当事人。
当发现无罪辩护成功的概率极低,当事人出于理想化的追求而要求无罪辩护时,律师有义务说明风险,推荐最可能的辩护方案,哪怕只是次要的。
(3)最基本的“三板斧”,哪怕太巧
不知从何时起,传统的“投案自首”、“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刑罚
“辩护三板斧”成了刑事律师圈子里嘲讽的对象。如果律师在法庭上只对这三类减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似乎是一种不称职的“正式辩护”。但据老雷观察,最基本的“三板斧”辩护,在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中是最有效的辩护。最基本的“三板斧”辩护,可能是很多律师没有充分探讨的有效论据。
就本文引用的牛佬诈骗案而言,本案中,牛佬在受贿侦查期间主动交代的诈骗犯罪事实,是办案机关此前并不知情的事实。比如,如果牛佬一直坦白从宽,肯定会构成自首,大概率减轻处罚。但是,无论是根据辩护人的一审辩护意见,还是牛佬当庭翻供的表现,辩护人很可能都没有意识到这一重要论点!最终无罪释放似乎是一场激烈的行动,当你看到结果时...
所以,即使是“三板芙”,也不是所有人都能用的。大家都可以好好用。说到底,用好轻微犯罪的辩护,既需要律师的专业性,也需要当事人的明智选择。
(四)我们的准备和客户的选择
从律师的角度来看,我们需要更加专业。通过法律考试不代表是一个好律师,做律师不代表是一个好的刑事律师。刑事律师必须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快速的临场反应,流畅的法庭表达,精炼的文字输出。刑事辩护本来应该是对律师素质要求最高的专业方向。我们真的需要为代表刑事案件做更多的准备。
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你需要更专业的律师。律师是市场化的职业,但市场往往是盲目的。铂金不是神药,好的背也不能真的让你趾高气扬。知名律师、资深律师,或许,在刑事领域真的不够专业。律师的选择需要委托人的智慧。姜太公直到70岁才离开大山,这不是他自愿的选择。当然,命运周期,一个与命运有关的任务,可能原本就取决于命运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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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开心市民
2022-03-11 08:58:48 回复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检察意见中并未提及牛佬涉嫌诈骗的事实。显然,主管公诉的检察院也遵守这样的“特殊国情”。当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法院最初只指控牛佬犯有受贿罪。然而,三个月后,牛佬的大麻烦真的来了。由于诈骗金额“数额特别巨大”,且涉及
愿你余生快乐
2022-03-11 13:40:04 回复
。如何为诈骗罪辩护,如何在受贿空辩护时间不多的情况下,得到相对温和的判决结果,成为考验辩护律师职业素养和智慧的难题。二。防御方案评估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可以有以下三种辩护方案:方案一:无非法占有的故意无罪防卫。通过对拆迁公告的时间、日期和被告厂房的时间、日期进行
酒馆老板
2022-03-11 11:17:25 回复
额特别巨大”,且涉及政府补贴和街道相关人员渎职,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牛佬提起公诉。一旦罪名成立,且无其他减轻情节,法定刑将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事司法的机器一旦启动,就不可能停止或逆转。如何为诈骗罪辩护,如何在受贿空辩护时间不多的情况下,得到相对温和的判决结果,成为考
万里风
2022-03-11 09:19:27 回复
认罪。具体结果这里不透露。每次回想起这个案子,我都会有一种感慨。我脑子里反复念叨的,不外乎以下几个字: (1)客观估计结果,谨慎不认罪近年来,在刑事法庭上,律师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似乎成了一种趋势。诚然,对于当事人来说,理想的结果是无罪。但是我们都不得
凉凉晨风
2022-03-11 10:50:19 回复
殊国情”——为了鼓励行贿人揭发行贿人的犯罪事实,办案机关会与行贿人达成一定的“交易”,你配合我,交代清楚行贿事实,我会全面保护你,尽量对你从轻处理甚至不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刑法第3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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