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8 | 评论:2
为什么律师介入刑事案件越早越好?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辩护律师似乎只在庭审中发挥作用。因此,出于经济成本的考虑,很多当事人往往是在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才聘请律师出庭辩护。但事实上,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有重获自由的途径,比如撤案、不起诉、无罪释放等等。但是通过审判无罪释放的结果是成本最高的,也是最无望的。从我国的案件数据来看,每年终审无罪的案件数量占刑事案件总数不到十分之一。这是因为随着刑事诉讼的不断推进,对证据的要求不断提高,案件的定案程度也不断加强,推翻司法机关的既定结论越来越难。所以律师介入案件越晚,律师能争取的空越少,对当事人越不利。
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决定刑事案件最终结果的主要因素,往往不在于最后的审判阶段。事实上,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早在刑事案件当事人被羁押的侦查阶段,就已经有了定论。案件一旦进入批捕、拘留阶段,寻求清白的希望就会逐渐渺茫。因此,挽救当事人的关键是尽快让专业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刑事案件,进行“逮捕前辩护”,利用好检察院批准逮捕前的“37天黄金抢救期”。律师越早介入案件,越能为当事人争取胜利,也越能使案件的最终结果朝着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前的“37天黄金解救期”的意义,以及当事人被逮捕后寻求无罪的难度和理由,前文已有详细说明,此处不再赘述。欢迎有兴趣的读者参考之前的文章。本文将从律师在“黄金37天”能做些什么的角度,重点探讨律师尽早介入刑事案件的意义。
在侦查阶段尽早介入案件,辩护律师能提供哪些帮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指责;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的时候,可以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其意见。”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给予当事人法律帮助提供了法律依据。
1.会见当事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因为刑事拘留的当事人在被拘留期间完全被剥夺了人身自由,除了律师,其他任何人都不能见当事人。因此,刑事拘留期间的律师会见对当事人来说意义重大。一是可以使律师尽快从当事人的角度了解案件事实的第一手资料,尽快找到突破口,形成辩护思路。其次,让当事人知道自己并不孤单,可以坚定积极维护诉讼利益的信心;同时,是让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让当事人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避免做出对自己不利的言论。律师通过向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解释和说明,有针对性地帮助当事人回忆事实细节,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不构成犯罪,在侦查人员讯问时有针对性地为其辩护,向侦查人员提供证明自己无罪的线索或证据,从而达到开脱罪责的目的。辩护律师还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说明自己的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2.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情况。
很多时候,家属只知道亲戚朋友被带走了,却不知道具体犯了什么事,往往不敢出面和公安机关交涉。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案件很难得到有效、正确的处理。当你在第一次羁押的时候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被指控的罪名和目前案件的基本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准备辩护方案和应对措施,也可以了解案件被保障的空房间。
3.代理申诉和控告
虽然侦查机关的办案手段变得更加文明,但刑讯逼供仍时有发生。辩护律师作为当事人向外界沟通侦查机关办理违法案件信息的唯一途径,在了解到侦查机关办理的违法案件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起诉,从而对侦查机关形成监督压力,使侦查机关必须依法办案,从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4.申请变更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辩护律师在了解案情、会见当事人后,从诉讼策略上认为申请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是适当的,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一方面,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申请取保候审,可以解除当事人的羁押,减轻其心理和生理压力;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申请取保候审反映自己的理由和依据,便于侦查机关多角度了解案情,避免造成冤假错案。而且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后,侦查机关并不急于在30天内申请批准逮捕,在时间上给了侦查机关更大的缓冲空,避免了被逮捕后才能纠错的心态。
给出你的观点
辩护律师可以依法向侦查机关、检察院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在批捕前从专业角度给出法律意见是非常重要的,甚至可以影响案件的发展。在侦查机关申请批准逮捕前,通过与当事人、委托人沟通了解案情后,辩护律师可以从专业角度分析案情,避免侦查机关只听取被害人一面之词的情况,有助于侦查机关全面、全局办案,争取侦查机关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撤案。在侦查机关请求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意见向检察院提出意见,让检察院了解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让检察院慎重考虑逮捕决定,避免错误逮捕后检察院可能承担错案责任。一旦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侦查部门必须释放当事人或者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关于作者:
陈颖,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擅长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多起疑难案件中取得了撤案、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的信赖和好评。
办理过的一些有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
*黑龙江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海南省林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吉林孙谋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北京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上海张涉嫌集资诈骗。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罗某,江苏人,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
*张,河南人,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
*王某某,安徽人,涉嫌诈骗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厅级)因受贿罪被判处缓刑。
*宁夏人周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的死刑被减为死缓。
*北京王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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