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5 | 评论:1
律师费是指当事人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产生的费用,遵循“谁聘请谁承担”的一般原则,除我国现行法律、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律师费由合同中败诉方承担外。在例外情况下,胜诉方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本质上是对过错方的延期处罚,也是对受害方权利救济的应有保障。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胜诉方可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吗?
笔者通过检索案例发现,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很少有支持律师费用是由败诉方承担的。支持的案例中(2020)沪0112民初第7615号,(2018)沪0112民初第18650号,(2019)沪01民中第10249号,均为上海市判例。
不难发现,上海也是目前有明确法律规定的省份。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律师费应由败诉方承担。法律依据如下:
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民事案件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高虎法民〔2000〕44号)中关于“律师费用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可否作为损失主张”的问题回答说:“我们认为,所谓损失是指违约方或加害方的违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性利益,原则上可以认定为损失,但不能超出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
其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法民一〔2005〕21号)中,进一步明确了2003年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旧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合理费用”。一方要求赔偿费用(如取证费、律师费等)时。)发生在处理交通事故中,主要考虑的是当事人提出的损失是否已经实际发生,且必须合理。上海高院的通知虽然是对旧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未涉及的其他合理费用的回复,但旧司法解释也有修改。但根据文章搜索,民法典第1181条第2款实际上沿袭了旧司法解释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该条的适用基础依然存在。
《民法典》第1181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向被侵权人要求赔偿,但被侵权人已经支付费用的除外。据此,存在胜诉方的律师费可以被主张为“合理费用”的可能性。
同时,《最高法关于进一步推进繁简案件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当事人有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支持无过错方依法赔偿合理律师费的合法诉求。因此,在本案中,胜诉方支付的合理律师费也有权由败诉方承担。
事实上,胜诉方支付的律师费并不会全部得到支持,法院只会支持必要的合理实际部分。对于必要性,主要看具体案情,应当从宽处理;至于合理性,主要参考当地律师的收费标准,考虑案件的性质、标的物、难易程度等因素。目前重庆律师的收费标准是依据2018年《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在采取风险代理的情况下,检索(2019)川06第1377号和(2020)豫05第6962号案件显示,胜诉方支付过高的律师费不可能得到全额支持,而要综合判断是否符合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是否属于明显不公平情形、是否已实际支付等因素。
在现行的“谁索赔,谁举证”的基本举证规则下,胜诉方需要为律师费索赔提供证据,主要包括与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合同、支付律师费的转账凭证、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等。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为什么请律师会赔偿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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