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6 | 评论:3
雇佣的保姆出了事故,雇主要承担责任吗?
★案情简述★
苏和苏某明分别是高的子女,张某鑫分别是叶某祥的子女。2019年9月10日晚8时10分许,案外人黄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在某门前行驶时,与道路右侧行人高某秀发生碰撞,造成高某秀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9月30日,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新出具证明称:“高于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9月10日在张某新家做保姆,月工资2000元整”。事故发生后,张某鑫通过其微信账号向苏某明支付高某秀工资3200元。2019年7月6日至23日,叶某祥在某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其出院记录显示,叶某祥78岁,中医诊断为头晕肝阳上亢证,西医诊断为高血压3级(极高危)、帕金森综合征、脑梗塞、脑动脉硬化、颈椎病。高在叶某香住院期间,在叶某香家做保姆。他的主要工作是做饭和照顾叶某香。故苏某雄等人要求张某新赔偿苏某丹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3308元。张某新认为,高某秀在提供劳务时并未受害,其对高某秀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
张某鑫是否应该为高的死负责?这种情况下,服务者的受害雇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劳动合同类型
民法中涉及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合同种类繁多,按其内容大致可分为三类:
1。简单的服务提供合同,如雇用合同;
2。面向交易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仓储合同等。
3。完成以工作为导向的合同,如雇佣合同、旅游合同、运输合同、出版合同等。
只有单纯的劳务提供合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才是《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第一句规定的“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表明双方在身份上是否存在支配和从属关系。主导关系表现在劳动内容、劳动时间、劳动地点、劳动方式等的确定上。,隶属关系表现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应受接受劳务的一方管理。
张某鑫是否应该为高的死负责?
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鑫曾向苏等人出具证明,明确写明高在其家中做保姆,张某鑫还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苏某明支付了高的保姆工资。
本案中,张某鑫与高形成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很大。苏等人主张,高在从事用人单位指派的劳务活动时,被第三人伤害致死,故要求接受劳务的张某新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高某秀的劳务活动是给叶某香做饭、照顾她。基于此,其劳动活动的范围应当是在叶某祥的住所或者以照顾叶某祥为活动前提。但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不在叶某祥的住处,交通事故发生时叶某祥不在现场。同时,没有证据证明高某出现在交通事故现场是叶某祥、张某新指派从事劳务活动,或者其行为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
《民法》第1192条规定,
劳动关系是个人之间形成的。因服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过失提供劳务的一方请求赔偿。服务方因服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服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使服务者遭受损害的,服务者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要求服务者赔偿。从劳务方获得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
高某秀发生交通事故时,不能认定其处于提供劳务期间,接受劳务的张某鑫不应对高某秀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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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院中心研究员杨立新主编《民法典问答》
编辑:童
校对:张馨心
制片人:陈旭
本文标签: 被车撞了请律师签合同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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