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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作者:程律师来源:京刑辩护律师程包头王某某等人涉黑案庭审前、中、后,故事可谓跌宕起伏、险象环生,引起法学圈广泛热议。看起来,被告与被告之间的对抗已经进入白热化阶段。就在几天前,包头公安就此案开庭十多天

作者:程律师来源:京刑辩护律师程

包头王某某等人涉黑案庭审前、中、后,故事可谓跌宕起伏、险象环生,引起法学圈广泛热议。看起来,被告与被告之间的对抗已经进入白热化阶段。

就在几天前,包头公安就此案开庭十多天。律师与当事人协商决定解除委托关系后,突然半夜闯入辩护律师入住的酒店,宣布收取的律师费涉嫌使用涉案款项,要求不得擅自退还代理费,并立即将代理费全额转入涉案资金专用账户,几乎引起律师的集体谴责。

本文抛开情绪宣泄表达,结合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探讨刑事案件判决前查封、冻结涉案财物的范围,公安机关是否有权认定赃款赃物的性质,如此公布的查封、冻结程序是否正当,律师费用是否可以查封、冻结等问题。,以期将本案回归理性讨论。

一、关于扣押涉案冻结财产的范围

判决前公安机关可以扣押什么样的财产?我们来看一下刑事诉讼法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是如何演变的。

1。根据刑事诉讼法,只能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以及其他财产,发现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返还。

这意味着被查封、冻结的是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如果犯罪嫌疑人的部分财产与案件无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字面理解,那么无关部分就不应该被查封、冻结。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的相关规定,可以查封、冻结三类涉案财物

2013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15部门联合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扣押、冻结措施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应当扣押涉案财物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能够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和物品,包括:

(a)犯罪收益及其孳息;

律师费退费的规定(包头公安查扣律师费是否违法)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能够证明是否发生过犯罪行为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其他财产。

3。中办、中办意见:可以查封、冻结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财产。

中办、国办2015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二点规定,

"扣押、查封和冻结涉案财产应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立案前严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本案无关的财产。对所有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应及时进行检查;发现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释放、返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4。检察院规定,不仅可以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还可以扣押、冻结孳息。

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涉案财产管理的规定(2015)为落实中办、中办意见,进一步明确将查封冻结财产的范围扩大到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财产及其孳息。

条例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和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收受的财物和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和孳息、用于实施犯罪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和孳息。

5。涉黑涉恶案件:查封、冻结范围更广,合法财产也可纳入

涉黑涉恶案件中什么样的财产可以先查封冻结?

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涉黑涉恶案件财产处置意见》)也明确规定:

侦查期间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的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全面调查黑恶势力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根据诉讼需要,可以对下列财产先行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1)黑恶势力的财产;

(二)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三)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财产;

(四)犯罪嫌疑人购买的财物;

(五)犯罪嫌疑人转移到他人名下的财产;

(6)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所涉及的财产;

(七)与黑恶势力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其他财产。

从以上可以看出,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涉案财物,到《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扣押、冻结措施的相关规定》界定的三类范围,再到《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意见》,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都可以被扣押、冻结。涉及涉黑涉恶案件,根据《关于涉黑涉恶案件财产处置的意见》,不再局限于是否与案件有关。只要是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就不再有合法与非法之分,也不限于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只要是实际控制、投资购买、转移到他人名下的,即使是合法财产也可以被查封、冻结。

这样,仔细一想,是极其可怕的。为什么在实践中,涉黑涉恶案件普遍超出查封、冻结范围,家庭成员受到牵连,甚至所有家庭成员的财产、账户都被查封、冻结?就是因为这样的规定真的太宽泛了。

如果诉讼费的来源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者朋友支付的,且犯罪嫌疑人之前与家庭成员、朋友有过经济往来,家庭成员或者朋友支付的诉讼费可以以“犯罪嫌疑人转移到他人名下的财产”或者“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财产”的名义予以查封、冻结。所以包头市公安局之所以如此自信,与上述规定中不断扩大查封、冻结范围不无关系。

笔者认为,虽然规范性文件中扣押冻结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但扣押冻结应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除涉黑涉恶案件外,在扣押犯罪嫌疑人的财物时,必须是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行为直接有关的财物,如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或者实施犯罪的工具或者与所涉犯罪直接有关的其他财物。但是,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合法财产中属于犯罪嫌疑人的部分,不得查封、冻结;

其次,查封、冻结犯罪嫌疑人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时,必须有证据证明该利害关系人的财产与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有关,不能仅仅因为与犯罪嫌疑人有特殊关系或者经济往来就查封、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第三,涉黑涉恶案件,只有在嫌疑人名下财产被查封、冻结的情况下,才不需要区分合法与非法。但在查封、冻结犯罪嫌疑人亲属等利害关系人名下的财产时,必须有相当的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名下的财产由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或者明知是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或者作案工具等事实。

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对“赃款”进行定性?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纵观刑事诉讼法,唯一出现“赃款”一词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孳息进行处理。扣押、查封、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全部上缴国库。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没收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依法退还被害人的除外;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因此,“赃款”是一个法律术语。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公安机关查封、冻结的任何财产都不能称为“赃款”,否则相当于公安机关而不是法院作出的司法判决,明显越权。这就好比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称为“罪犯”一样的道理。

同时也意味着公安机关提前扣押的冻结财产范围必须大于赃款赃物,扣押的涉案冻结财产必须经过法院的审理、核实、甄别,才能确定哪些是真的赃款赃物,哪些不是。只有被认定为赃款赃物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其他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应当解除扣押,及时返还原主。

因此,包头市公安局在通报函中使用“涉案赃款”一词,是越位和不恰当的。

在第三庭审理阶段,公安机关能否决定查封、冻结涉案财物?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包头市公安局如此查封、冻结,程序违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查封、扣押、冻结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公安机关也不例外。

根据以上所列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需要,可以先行查封、冻结侦查涉案财物。这意味着,案件一旦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办案机关已经被检察院和法院取代,办案主体是检察官和法官。

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根据检察院补充侦查的要求,可以查封、冻结。在法院审判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补充侦查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可以查封、冻结涉案财物,也可以由法院判决直接追缴,但对于不应当追缴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需要提供法庭审理或者补充调查所必需的补充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请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协助也可以书面请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补充证据

中办、中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规定完善违法所得追缴执行工作机制。对审判时尚未追缴或者全额退还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继续追缴,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应该合作。

《关于涉黑涉恶案件财产处理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涉黑涉恶犯罪的涉案财产,应当当庭举证、质证.....第十四点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仅应当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进行处理,还应当在判决书中注明需要继续追缴其他尚未全部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

当然,这个案例比较特殊。辩方当庭举报检方“索贿”,控辩对抗严重。庭审过程中,辩方与庭审方多次发生激烈冲突。如果直接以检察院或法院的名义宣布查封冻结,也容易陷入报复的托辞,于是出现了公安机关出面“救场”的尴尬局面。我不知道。于是,公安机关也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开展了一场违反法定程序的“追逃”行动。

诉讼费可以被查封、冻结、追缴吗?

前面分析,随着现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查封、冻结范围越来越宽泛,已经演变为判决前可以查封、冻结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孳息”。那么,律师费是否也是“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有人说,当然有关系。没有案子,哪里会有律师?没有律师,怎么谈收律师费?按照这个逻辑,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收取的所有法律服务费都与案件有关,公安机关可以查封、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如果是这样,刑事案件就没有律师辩护了,律师辩护制度就可以不复存在了。破坏整个法治建设的基础。

笔者认为,应当确立诉讼费收取的合法性原则和善意取得的优先性原则。除非有证据证明收取诉讼费涉嫌有其他非法目的,否则不应视为查封、冻结范围。

收取律师费的合法性在于: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正式委托合同的,律师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合法且必要的法律服务,委托人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律师费,款项进入律师事务所账户,律师事务所已经依法纳税。说明律师费的收取是合法的。即使双方后来取消委托,如何退费、退多少,也是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协商确定,不应受到其他方的强制干涉。

律师费的善意取得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收取律师费时,通常不会关注律师费的来源。出于职业道德的要求,他们不应该问客户如何提高律师费。否则,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将被严重撕裂,律师的辩护体系将被破坏。因此,律师费的取得应被推定为一种优先善意取得,不应作为先行查封、冻结的范围。

【/s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判决涉及财产部分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s2/】第十一条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产的,在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被害人是原所有人,对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即使诉讼费的来源是涉案财物,只要是善意取得,就不应该追回。[/s2/]除非有证据证明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或者律师明知是以非法所得等恶意手段取得的,否则不应追究。

近日,中央政法委宣布在全国政法队伍中开展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并决定从2021年开始,在试点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在全国政法系统逐级铺开教育整顿。7月16日,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试点工作,确定包头市公安局等5个地方公安局和所辖1个县公安局为试点单位。

作为关注此案进展的法律人,我期待政法系统的整改试点从包头案开始。

本文标签: 什么情况下可以退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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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萌总大人

    萌总大人

    2022-03-11 10:38:43    回复

    的财产,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以及其他财产,发现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返还。这意味着被查封、冻结

  • 傅盛瑶贝

    傅盛瑶贝

    2022-03-11 05:58:45    回复

    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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