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5 | 评论:1
央广网北京11月9日消息(记者孙颖)据中国之声《新闻联播》报道,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不少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密切相关,而且直接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和交易秩序的构建。配偶一方欠钱,另一方该不该还?这是审判实践经常面临的裁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昨天(8日)披露的一起案件显示,余女士被邱女士起诉要求偿还近500万借款及9%的年息,理由是这笔巨款是余女士的丈夫王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余女士应承担连带责任。于女士称,对于丈夫贷款给邱女士一事,她并不知情。
于女士如何证明自己不知道?法院会怎么说?作为债权人,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丈夫不还债,债权人将起诉他的妻子
原告邱女士到法院起诉于女士时,信心十足。她不仅有丈夫王先生写的欠条,还有之前起诉王先生胜诉还款的法院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法院助理法官龚星说:“邱女士起诉称,自2018年11月30日起,王先生先后向她借款919.6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仍欠她本金499.6万元。她此前起诉要求王先生偿还本金并按年利率9%支付利息,得到法院支持。但后来王先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她决定起诉王先生的妻子于女士还钱。本案审理期间,王先生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邱女士起诉于女士的理由是什么?
龚星介绍:“原告邱女士认为,该借款发生在被告于女士与王先生婚姻存续期间,由二人共同偿还利息及部分本金。该借款是他们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余女士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
妻子坚称不知道法院的详细调查
法庭上,俞女士坚称自己对原告邱女士借款一事不知情。对此,邱女士进一步反驳了证据。
法官助理张子才说:“邱女士的借条上只有王老师签字,但她坚称自己的银行账户与于女士的转账票据上的‘王老师还款’之间有银行转账流水,说明于女士知道这笔借款的存在,相当于表达了夫妻共同意志,认可了该借款。”
如果不知道,为什么余女士会给邱女士的银行账户打款?还做了转账记录?
张子材说:“于女士的回复是这样的。2018年12月15日,王先生告诉她,邱女士需要钱,让她转6万元给邱女士,但没说和邱女士有借贷关系。这笔钱并不是为了偿还邱女士的借款本息。在之前邱女士胜诉的诉讼中,邱女士并没有将这6万元算入王先生的还款金额中。注:‘王先生还款多少钱’的转账是王先生使用于女士的手机银行进行的,基本上是王先生一直在使用。她对此一无所知。”
审判长宋健法官介绍:法院经审理,认定王先生未履行前次判决确认的给付金钱义务。从程序上看,邱女士可以单独起诉夫妻一方,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有没有证据证明这笔借款是用于余女士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工作的?
宋健说:“考虑到夫妻内部转账的可能性,法院也允许邱女士申请调查王先生名下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向,但查询结果显示,王先生名下银行账户并无争议款项转入于女士名下的记录。”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签署或者其中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的除外。
宋健进一步介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女士未与王先生共同作出意思表示,且无论其是否单方作出追认该笔债务的意思表示,原告邱女士均未拿出充分证据证明于女士知晓全部债务的数额,或者事后追认约定承担还款责任。不能认定涉案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法院驳回了邱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邱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之前对王先生的判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宋健法官建议,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相关案件中,要防止夫妻之间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配偶利益。这两种风险正在走向极端。此外,还需要坚持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同签字”和“分担”两个原则。既可以引导债权人在发放贷款特别是大额贷款时提前加强风险防范,也有利于保障配偶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以维护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标签: 女方单方起诉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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