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1 | 评论:1
□李继安秦岩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作为社会基本细胞的家庭面临着诸多困惑和挑战。普通民事诉讼强调辩论主义和对抗式审判。如果在家事审判中也采用这种方式,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在诉讼中矛盾激化,造成“二次伤害”。同时,也不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不能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家事案件日益增多和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应切实转变家事案件审判观念,探索多元化解决途径。
离婚作为家事审判中的重要案由,对家事审判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对离婚案件进行分析研究,总结探讨审理此类案件的经验,为家事审判改革提供一些建议。笔者通过对本人所在法院离婚案件的数据提取,分析出离婚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女性起诉男性要求离婚的案件数量增加了。
一方面反映了现代女性独立意识的提高。夫妻之间出现矛盾时,为了孩子和老人不再忍让,通过起诉解决矛盾。另一方面也说明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仍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尤其是近年来因家庭暴力等因素引发的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女性维权任重道远。
2。离婚人群低龄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90后离婚案件占比上升。90后正处于婚姻的初级阶段。与父辈相比,这一代年轻人的婚姻观要开放得多,积极追求新鲜感,经常会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
3.结案率高。
一方面与法官主动对当事人进行解释和分析有关。另一方面反映出离婚案件调解容易进行。尤其是当事人越年轻,结婚时间越短,调解率越高。
4。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逐渐成为焦点。
大多数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没有异议,但为了财产分割互不让步,甚至采取一切手段转移或隐瞒共同财产,虚报债务。此外,这些证据调查难度大,有些根本查不出来,真假难辨,导致法官难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给案件审理带来困难。
5。离异家庭的“问题儿童”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离婚后,一些父母忙于组建新的家庭,对前一段婚姻所生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疏于抚养,或者双方都不尽抚养义务,将孩子留给年迈的爷爷奶奶抚养,使得这些孩子缺乏父母关爱,疏于管教,脆弱的心灵过早地遭受阴影。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对家事审判改革提出以下建议:
1。诉讼前设立家事案件专门调解室。
从离婚案件的特点和现状来看,家事审判具有较强的家庭和睦基础,易于梳理和调解。因此,可以在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室,由经验丰富的老法官担任专职调解员,受理和调解家事案件。通过做思想工作,帮助当事人理解亲情的价值,充分发挥家庭功能,减少家庭矛盾。即使调解失败,也可以通过调解将亲情缺失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提高涉家事案件的判决、利息、诉讼的送达率。
2。建立家事审判庭或专门的家事审判合议庭。
可由专人审理离婚等家事案件,家事法庭的法官可从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已婚及相应经历和知识的法官中遴选,集中、专业化审理离婚等家事纠纷。入选法官不仅要精通审判业务,还要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知识、人文关怀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在法院内部,专业的家事审判法官可以积累专门的审判经验,提高审判质量和办案效率。
3。加强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保护。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对父母进行法治教育,注意抚养费的支付和探视权的解释,让子女感受到父母双方的温暖,减少对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侵害。在调解过程中,也要及时向当事人反映老人和孩子的心声,向当事人说明自己的行为对老人和孩子的重要作用和影响,引导当事人合理履行职责。发生严重家庭暴力的,依法果断适用人身限制令,防止伤害老人、妇女、儿童的恶性事件发生。
4。注意文档推理。
一个好的家事案件的判决,应该建立在情理法结合的基础上。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要以理服人,以情服人。说理文书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起到良好的说服教育作用,使当事人与书面说明产生情感共鸣,从而达到送达判决、申诉的良好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为三门峡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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