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9 | 评论:3
案件编号:(2021)粤1481民初2185号
主要事实
被告邹某某与被告甘某某是老乡,原告刘某某经被告甘某某介绍认识被告邹某某。2020年10月9日,在被告甘某某的介绍下,被告邹某某向原告借款,被告甘某某自愿担任被告邹某某的借款担保人。借条上写着:“借款人邹某某(身份证号:441×××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担保人承担同等责任。借款人:邹某某,441 XXX XXX XXX 112。保证人:甘某某,日期:2020年10月9日”。被告邹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后,被告邹某某实际收到原告借款47500元。被告邹某某借款后第二个月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15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
之后,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8000元(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共计5.8万元);2.判令被告按月息2%向原告支付自诉讼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法庭裁判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邹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邹某某欠原告借款,未偿还。该借款由借款人邹某某、担保人甘某某签字盖章,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依法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邹某某偿还借款,要求被告甘某某承担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判决如下:
1.被告邹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46000元;
2.被告邹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支付。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2020年10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三。被告人甘某某对被告人邹某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保证责任;
4.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评估
本案中,刘某某与邹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甘某某提供担保,但仅约定甘某某与债务人邹某某承担同等责任。根据《民法典》第688条,该约定不同于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民法典》第686条认定不明确,故甘某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是指只有在债务人邹某某被起诉并进行仲裁,强制执行后债务人邹某某财产不能清偿的部分,才能要求其保证人甘某某承担责任,除非具有《民法通则》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的;(三)有证据表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资不抵债;(4)一般保证人。由于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法院自然不会支持其主张2%的利息。原告刘某某在支付被告借款本金50000元时,从本金中提前扣除利息2500元。根据《民法》第670条规定,贷款人提前从本金中扣除了利息,因此只能以实际贷款金额确定贷款本金,计算债务人应承担的利息。法院只能认定原告刘某某出借的本金为47500元。最后,原告主张被告邹某某按照约定的逾期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他为什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出借人与借款人有约定逾期利率的,按照约定,不能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的四倍,否则部分法院对逾期利率不予支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实际贷款金额归还贷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六条担保方式包括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8条第1款。借款人与贷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的四倍。
本文标签: 为什么现在人欠钱不怕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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