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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在中国社会,律师职业的属性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换句话说,对于30万中国律师来说,律师职业的属性一直处于自我决定的状态。究其原因,简单来说,就是制度规范的问题;一句话,就是职业文化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

在中国社会,律师职业的属性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换句话说,对于30万中国律师来说,律师职业的属性一直处于自我决定的状态。究其原因,简单来说,就是制度规范的问题;一句话,就是职业文化的问题。

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对律师行业有代表性的定性分析大致可以列举如下:

一、商业和商人

在市场机制主导的现代社会,所有人都在经商,将律师职业定义为一种商业,将律师定义为商人或商人是最不可能的,也是最典型的。《律师法》也从一开始就明确指出,律师是法律服务者。既然是服务,自然是商业性的。毫无疑问和争议的是,商业性确实是律师职业的一个基本属性。世界各地。当然,这里要排除所谓的公职律师群体。他们本质上是公务员。

但问题不是中国律师或中国人没有意识到律师职业的商业性质,而是他们把律师职业当成了纯粹的商业。从公众的角度来看,这种认识可能主要是由于对律师职业缺乏全面的了解。从律师自身来看,纯粹的商业逻辑背后是职业精神的缺失和功利主义的盛行。

由于商业性质,律师可以在市场机制下,通过与委托人的交换或交易,获得经济利益,养家糊口,发展自己的物质水平。这个属性也要求律师将价值转化为价格。律师有权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向委托人收取任何标准的律师费。客户也有权在任何预算下找到自己喜欢的律师。

但是,如果是商业,就有营销。中国律师行业的一个大问题就在于此。当我们打开电脑网页时,全世界的律师广告映入眼帘。很多时候,这不是律师个人的悲哀,而是这个职业的悲剧。

二。法律和社会正义的捍卫者

根据律师法的明确指示,这是不可避免的。《律师法》在明确了律师是法律服务提供者之后,指出律师的存在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正义。

可以说,即使受到律师业务理论的影响,对于很多人来说,律师不过是一些披着维护社会正义的外衣,不择手段逐利名利的人,在其他人心中肯定还是认同律师的这种属性。即使应该和应该有区别。

社会公正自然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如果没有框架,就没有办法找到。但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维护社会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顺着这个逻辑脉络,维护社会正义不再是空 hole的虚无缥缈的概念。律师职业的这种属性通常被称为职业价值属性,即从律师的社会存在价值的角度来认识律师职业的特征或属性。

然而,一个荒谬的现象是,即使至少有一部分人坚定地这样看待律师,但一个责无旁贷地这样定义律师的群体,也就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却出奇地往往缺乏这种意识和认识。甚至不顾律师法的指示,从心底里把律师的定性回归到纯粹的商业和商业性质。我想很多律师对此也有同感。我自己也经常遇到。不仅在一些地方法院常见,在中国级别最高的最高人民法院也是如此。我自己也经历过这样的事情。

几年前,我去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办理一个死刑复核案件,那是我第一次去最高人民法院办案。去之前,我已经在心里无数次想象过,中国最高司法机关这个在人们心目中被视为神圣机构的司法人员,会以一种什么样的态度和方式接待律师,听取他们的意见。虽然做了无数的假设,但没想到的是,我一开始就和这家医院的一位李姓办案法官发生了不愉快的争执。唯一的原因是我无意中提到了律师的职业素养以及随之而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什么责任感和使命感,不过是一份工作,一份赚钱的工作,就像我作为法官一样,只是一份工作。你只有挣钱的时候才这么说。”他反对我说的话。

我已经忘了当时是怎么回答他的话了。我只记得我的态度比较坚决。千万不要同意他。后来甚至双方都用哲学。而且他还用马克思的“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来反驳我,支持他的说法,意思是没有物质,就没有精神。这样说话没意思。然后无处可去,回到正题。我会对这个案子发表我的看法,他会听的。

具体对话暂且不提。总之,我当时深深的感觉到,他并不是故意刁难我或者不尊重我,而是对我的职业精神有一种“高调”的抵触或者厌恶。不是说我不能接受某个特定的对象,哪怕是在最高司法机关任职的司法人员的冲突和反感。我就是不能理解。他怎么能无视律师的天然属性呢?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刑事法官对被告的生死拥有最终决定权。

就连律师职业这一最基本、最明确的属性,这一最简单、最普通的道理都能认可的属性,也没有得到最高司法机关的充分认可。可见,中国律师在理性执业的道路上会面临怎样的困境。

至于地方基层法院,就不用多提了。不了解律师的这一属性,就不可能对律师有正确的态度。因此,在各地司法机关的日常实践中,中国律师已经习惯了对律师的各种不尊重、忽视甚至敌视。除了掌握司法权的司法人员,甚至还有没有司法权的法警和书记员。

但这并不是对律师职业理解不当造成的,而是整个司法系统对律师职业理解不当造成的。在这背后,颇为批判性地揭示了中国司法系统的整体意识倾向和素质水平。

事实上,对律师这一属性的无知和忽视,必然导致至少在这一性质上对律师执业的无知和忽视,而那些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正义而存在的人,按照逻辑进程,必然导致对自身这一属性的忽视。那么,律师在这种属性下执业不被尊重,不尊重律师就是不尊重自己。其间,逻辑存在显而易见。这种逻辑存在的背后原因,很可能是他们自身的非理性和反理性的存在。比如特权意识,官僚意识。当然,最高法院的李法官,正如我上面提到的,意识到这不是特权感和官僚主义,而是对自己作为司法人员的神圣职责缺乏充分的认识。归根结底,只是一个司法人的素质不够高尚而已。否则,一个律师关于职业素养的论点应该引起他的共鸣,而不是反驳他。

忽视律师职业的这一属性,让律师回归纯商业,会导致违背设立律师职业的重要初衷,也是对现代社会的背叛。因为律师作为现代社会的产物,在任何一个,都承担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正的责任和使命。如果律师职业只是纯粹的商业存在,必然会带来许多不堪入目的不良现象和后果。

三。私权的代言人,公权力的监督者

前不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友撰文指出,律师是天生的私权代言人。

田副院长此言一出,所有律师都赞不绝口。只有那些对政府完全失去信任的人,才能步履蹒跚,步履蹒跚。但这与田副院长的言论正确与否是两码事。

事实上,《律师法》明确指出,律师的存在性质之一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维护往往表现为背书,而且往往是通过背书。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作为私权的代言人,是律师职业的一种属性。

但律师对委托人的背书有自己的职业限制和要求,首先表现为依法背书。其次,以特定的方式表现为背书。无论是代理还是辩护,无论是起诉还是应诉,都有固定的程序和流程。当然,“依法背书”已经包含了一些方式方法,但更重要的是界定了只能是合法私权的私权范畴。从理论上讲,这似乎是一个逻辑矛盾,没有必要,因为非法私权根本不是权利。但在实践中,并不是多余的。不排除有些律师为了个人利益,为委托人的非法利益说话。在我办理的案件中,已经不止一次出现过一些律师在为一些诈骗集团担任法律顾问,对其诈骗的合法性给出荒谬的法律意见的情况。这时候我们不禁要问:专业素质在哪里?

至于具体的背书方式,不言而喻,如果是法律程序和途径,比如诉讼。但是,在那些法律程序和途径之外,律师对私权的背书,应该是一种开放的、无限扩张的存在。在方法上,要遵循法律不禁止,职业道德不限制的原则。所以,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创造性的无限存在。这种存在是对一个律师创造力和才华的考验,也是对他职业精神和素质将何去何从的考验。

事实上,作为私权的代言人,必然也是公权力的监督者。虽然田副院长没有说清楚,或者说他不想说清楚,但是过程中的逻辑必然性是无法回避的。而律师行业公权力监督者的属性也是以法律为依据的。

这里还有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私权的背书和私权的实现是一回事吗?私权背书就意味着私权的实现?如果不是,他们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

为私权背书,很多时候其实就是私权的实现。但也不能完全划等号。因为一项权利的实现可能往往需要很多必要条件,背书只是其中之一。很多律师在为私权说话却无法实现的时候,可能经常会很尴尬。这是非常客观的,并且经常挑战律师的进一步理解和实践。

最典型的挑战之一是司法错误,或司法不公。司法错误本身可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既有无视正义、枉法裁判的司法错误,也有无知公正、不枉法裁判的司法错误。而且在这里还可以进一步区分,比如有基于受贿、贪污性质的枉法裁判的司法错误,有基于权力任性、官僚野蛮的枉法裁判的司法错误,还有敷衍司法、粗暴司法、片面司法、偏颇司法等等。在这方面,国外司法实践领域有很多很好的理论总结,比如法律现实主义。

但总而言之,我把它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枉法的司法不公,一类是基于司法素质缺失的司法不公。前者不理智,后者不理智。目前,在中国社会,后者是主流的司法不公。可以用泛滥来形容。

律师对公权力的监督,如果仅仅以提醒、号召、影响、启发为代表,难度不会太大,但效果也不会太好。这是由于目前中国公权力的强势和硬任性。如果表现为一种对抗和斗争,比如申诉、控告、举报,那就非常困难,随时可能遭遇报复。对于作为公权力监督者的律师财产来说,对于理性执业来说,充满荆棘,甚至是末日。

这需要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律师能做的更多的是启蒙。即使整个局面无法靠自己的努力改变,但开悟修行可以源源不断地播下甘露的种子。这也是我在《理性实践》一章的开悟实践一节中强调开悟重要性的原因。因为实用。

所以我经常跟身边的同事说,每一次辩护都应该是一本启蒙书,尤其是刑事辩护。

当然,这是不尽如人意的,因为被许多不道德的恩怨纠缠,是不可能获得充满自由的职业精神的。但是,悲剧的后果只能由律师和当事人来承担。当然也是司法机关和全社会共同承担的。

毕竟我们只能把自己定位为私权的代言人,而不是实施者。

四。专业技术人员

律师成为专业技术人员是因为法律知识的专业性,这应该是公认的律师职业的另一个属性。律师这个职业,往往因为这个属性,而不是其他属性,更受社会尊重。

但是,法律作为一种人文社会科学,作为律师职业的一项专业技能,与自然科学有着本质的区别。自然科学只关注物理,人文社会科学与人的精神和社会现象有关,也关注物、人、神。自然科学具有高度的程序性、机械性、技术性和可复制性,但法律远非如此。比如,它与政治、道德、信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律师专业技术人员的属性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规则和诉讼程序的熟悉程度上。当然,最终还是要体现在对运用法律规则或者诉讼程序解决问题的熟悉程度上。从熟悉程度和熟悉程度来说,律师的专业水平是有高低之分的。

律师是什么人(我们到底是什么人?——谈律师职业的基本属性)

我不反对一些同行被称为职业律师。尤其是一些已经画出自己目标职业领域的同事。无论在熟练度上,潜心研究的深度和广度都很可能超过没有这样做的人。但我强烈不同意律师职业的划分,尤其是刑事辩护领域已经出现的律师流派,如技校、艺校、制校、制派、死敲派、掺合派等等。虽然这种划分可能是他们基于价值观、行为方式、政治态度等等的突出而典型的分类表达。因为这种划分完全是建立在无视律师职业本体属性的存在,对律师职业进行强硬甚至武断定义的基础上的。

如前所述,专业技术性是律师职业的一个属性。很多律师只是呆在这里,不想出来。长此以往,你可能对它非常熟悉,甚至熟练,但最终你只是成为一个法律工匠。法律,甚至是律师职业中最有血有肉的部分,从此被榨干了。正如我在本书前面反复提到的。

事实上,物、人、神终究不是物理,而是非专业技术的存在,即具有永恒的魅力,甚至真正的价值。定性、定量、公式是技术的终极表现。律师从事的是专业技术实践,但始终从事的是与定性、定量、公式化实践无关的道德实践、信仰实践、职业精神和职业理念。

就刑事审判而言,其实每一次审判一般都包括两个方面或层面,一是司法技术实践,二是价值的创造和展示。影响价值创造和展示的从来不是技术实践,反过来说,影响技术实践的永远是司法者的价值观。中国冤假错案的司法雾霾,从来不是司法系统技术水平不足造成的,恰恰相反,是整体司法素质不足造成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常说每一个判决都是司法人格证明。这不是一个技术规范。

最可悲的是,很多时候,极其专业的法律案件的解决,并不是一个普通的常识性判断。专业成了自欺欺人。

一位法官的朋友告诉我,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技术性是获得平反的唯一途径。我想,这种说法除了让那些痴迷于技术的人继续沉浸在技术的梦想中,恐怕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就单个刑事案件而言,能冤冤相报的人,要么遇到好时机,要么遇到好法官,要么遇到神仙。

技术成分占比较大,是民商事案件。那是因为,对于民商事案件,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法官不公。

从这个意义上说,那么我们应该能够理解19世纪美国费城律师大卫·保罗·布朗的话。他说:“一个只知道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彻头彻尾的白痴。”美国法官布兰代斯说:“如果一个法律工作者不学习经济学和社会学,那么它就很容易成为公敌。”这听起来很极端,但实际上是相当深刻的。

五、政治人物

律师有政治属性,这不是我个人的理解。我从来不认为律师有政治属性,或者说应该有政治属性。但这至少是部分人的看法。

律师职业政治属性论者的逻辑起点仍然是维护法律实施和社会正义。因为律师这个职业与法律和社会正义密切相关,而法律、社会正义和政治不可能是不相关的,沿着这样一个脉络,律师的政治属性就提出来了。所谓间接属性。但是,在这种背景下,牵强附会和逻辑混乱不是一般的严重。

政治,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政治,最简单的意义上是指城邦的治理和管理,最接近今天社会管理的含义。后来随着政治学范畴的进一步框架化,政治越来越独立。现代意义上的政治与权力斗争和党派利益密切相关。

西方法治的律师在社会治理方面比中国律师走得更深更广。一位美国名人曾经说过,美国只有两种人,一种是站在前面的军人,一种是站在后面的律师。一些西方甚至有“律师治国”的说法。众所周知,绝大多数美国总统都是律师。

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职业具有政治属性。所谓“律师治国”的本质还是法治,律师只是让那些死法律变成活法律的职业群体之一。西方所谓的律师治国,并不是指通过政治属性的实践来治国,而是通过职业实践和参与执法来治国,这与政治的某些特征是一致的。所谓律师法治,无论在西方还是中国,其实都只是一个比方。宣称律师的政治属性,其实是一种自欺欺人的说辞。在这里,有必要深入探讨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从来没有统一的结论。这种没有定论的结论甚至涉及到对法律本质的理解。从历史上看,在封建社会,法律基本上只是政治统治的工具,是某些阶级意志的工具,有时甚至是君主个人意志的工具。然而,现代社会绝不应该是这样,尽管仍有很多人认为法律本质上是从属于政治的,并一直持有“法律工具论”的错误认识。

其实,即使从两千多年前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我们已经能够隐约听到“法律是理性的,不是谁的意志”的声音。经过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这应该不是问题。

不是法律应用政治,而是政治应用法律。这是我的明确主张。当然,这不是具体的法律,而是法律的基本条件,即法哲学原理。正如康德所说,法权只是道德的外壳。道德的来源仍然无非是理性。所以,对康德来说,法律是理性的,不是任何人的意志,甚至是大多数人的意志,更明确。这在西方已经成为共识。

一个藐视法律、违反法律、践踏法律的政治,绝对是一个缺德的政治。背离现代社会本质的政治。

可见,法律的本质其实是低于道德而高于政治的。一个善良的政治意愿和政治实践,其实只应该是一个在背后牵着法律女神裙子的丫鬟。

政治实践和法律实践应该有本质的区别。政治实践强调党性原则、组织纪律和党的利益。其实这才是现代政治属性的真正特征。政治实践是服从下的二次服从,即双重服从。但是,法律实践中并不存在双重服从。

律师只有既是律师又是党员,或者不是律师却从事政治活动,才具有政治属性。这里的政治属性只是指他的党员身份和具体政治行为的政治属性,而不是法律职业实践的政治属性。在职业实践中,当他们的政治认同与职业认同发生冲突时,首先是职业认同,其次是政治认同,或者根本没有政治认同,也就是说,他们的职业认同应该高于政治认同,政治认同应该属于职业认同。

但是,在中国社会,我的论点更多的是一种应有的“理想或理论”,而不是现实。现实,混沌,混沌。但是是时候找出答案了。否则,继续遭殃的不仅是未来的中国律师、中国法律,还有中国政治。但一句话,受伤害的是未来的中国社会。中国社会正义的绝大多数悲剧和灾难,都来自于法律职业沾染甚至被政治属性所主导。我觉得没必要说得太清楚。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司法不独立。

所幸的是,时至今日,中国社会还没有人敢明目张胆地大声宣告: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的工具。

作者:刘峰律师/广东未央律师事务所

本文标签: 律师应该是怎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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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社会你爷爷

    社会你爷爷

    2022-03-11 13:27:26    回复

    背后原因,很可能是他们自身的非理性和反理性的存在。比如特权意识,官僚意识。当然,最高法院的李法官,正如我上面提到的,意识到这不是特权感和官僚主义,而是对自己作为司法人员的神圣职责缺乏充分的认识。归根结底,只是一个司法人的素质不够高

  • 清凉一夏

    清凉一夏

    2022-03-11 13:44:30    回复

    能经常会很尴尬。这是非常客观的,并且经常挑战律师的进一步理解和实践。最典型的挑战之一是司法错误,或司法不公。司法错误本身可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既有无视正义、枉法裁判的司法错误,也有无知公正、不枉法裁判的司法错误。而且在这里还可

  • 逾期不侯

    逾期不侯

    2022-03-11 08:11:17    回复

    中,已经不止一次出现过一些律师在为一些诈骗集团担任法律顾问,对其诈骗的合法性给出荒谬的法律意见的情况。这时候我们不禁要问:专业素质在哪里?至于具体的背书方式,不言而喻,如果是法律程序和途径,比如诉讼。但是,在那些法律程序和途径之外

  • 脑袋生锈了

    脑袋生锈了

    2022-03-11 10:22:24    回复

    里还可以进一步区分,比如有基于受贿、贪污性质的枉法裁判的司法错误,有基于权力任性、官僚野蛮的枉法裁判的司法错误,还有敷衍司法、粗暴司法、片面司法、偏颇司法等等。在这方面,国外司法实践领域有很多很好

  • 放肆拥抱

    放肆拥抱

    2022-03-11 13:27:27    回复

    的态度和方式接待律师,听取他们的意见。虽然做了无数的假设,但没想到的是,我一开始就和这家医院的一位李姓办案法官发生了不愉快的争执。唯一的原因是我无意中提到了律师的职业素养以及随之而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 左巧瑗瑶

    左巧瑗瑶

    2022-03-11 05:40:16    回复

    竟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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