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9 | 评论:3
[点击文末小程序免费咨询法律问题]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 * *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总经理
地址:北京* * * *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北京* *律师事务所
电话:13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化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执行董事
地址:固安县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固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2民楚儿字第4445号裁定;
事实和理由
2019年11月27日,上诉人北京XX贸易有限公司就固安县在收到起诉书后5日内受理被上诉人廊坊XX化肥有限公司对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向固安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固安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2019年12月9日,固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
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理由:本案两被告,(1)我公司注册地、经营地不在固安县,(2)另一被告也不在固安县。
本案属于非不动产纠纷。
最重要的是,河北固安法院裁定,2019年10月29日、11月7日两次邮寄诉讼文书材料,两次均显示驳回。故固安县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15日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超过管辖权异议提出期限。
但固安县法院在反复核实后,声称邮寄诉讼文书肯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寄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为送达地址
上诉人第一次收到法院通知,3日内收到法院起诉状,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还应该注意另一个细节。被上诉人起诉时,法律文书缺失,其中只有一份证据目录,而不是规定的两份,让被上诉人能顺利立案?后来上诉人要求依法调取证据目录和证据时,河北固安法院承办人让上诉人自行向原告索要。当上诉人根据河北固安法院提供的电话号码要求被上诉人提供证据目录及证据时,被上诉人代理人拒绝。
众所周知,河北固安法院如此热衷于管辖此案,实在不可思议。河北固安法院邮寄诉讼材料的送达地址?我们不知道邮递员是否与他人合谋进行不当行为,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
我公司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在合法的工商登记或其他合法登记备案的住所未收到河北固安法院的法律文书。
我在第一次接到法院电话后的3天内来到法院领取法律文书。
固安县法院在出具裁定书之前至少在2019年12月9日就知道我司住所地在北京,河北固安法院的《邮寄诉讼文书及材料》根本没有邮寄到北京公司的地址,但河北固安法院仍然裁定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你院提出上诉,望裁定如其所请。
我在此传达
廊坊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北京XX商贸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5日
曹鹏律师从1996年开始执业,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处理过许多重大疑难案件。专攻(1)重大疑难刑事案件。(2)公司在香港上市(3)公司在香港发行债券(4)公司的法律事务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