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1 | 评论:1
陕西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投诉书
石阡刑事诉讼法[2021]第17号
被告人石某某,原名石某,男,19*** *年** * *月* * * *日出生,身份证号3408261994 * * * * * *,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所地(住址)* *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村* *组。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3月12日移送我院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21年3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3月15日,法院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石某某通过“Tik Tok”短视频软件认识被害人邓某某、石某某、何某某、郑某某、陆某某,后与被害人互通微信消息。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石某某通过虚构伤害他人腿部、送鸭子、偿还高利贷、外出打工收取路费、与他人合伙在服装厂打工、支付工人工资、伤害腿部、偿还信用卡等7项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详情如下:
1.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石某某虚构自己打断他人腿的事实,以借钱为借口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被害人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石某某分两次转账,共计3300元。被告人石某某收受钱款后,将上述钱款用于Tik Tok及日常消费。
2.2019年6月22日至6月30日,被告人石某某编造送鸭子等一系列事实,以借钱为借口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被害人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石某某转账14笔,共计54466元。被告人石某某收受钱款后,将上述钱款用于Tik Tok及日常消费。
3.2019年7月4日,被告人石某某编造送鸭子等一系列事实,以借钱为借口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被害人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石某某两笔款项,共计11000元。被告人石某某收受钱款后,将上述钱款用于Tik Tok及日常消费。
4.2019年7月5日至7月6日期间,被告人石某某编造需要外出工作的事实,以借钱为借口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被害人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石某某转账,共计9000元。被告人石某某收受钱款后,将上述钱款用于Tik Tok及日常消费。
5.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石某某编造与他人合伙开办服装厂给工人发工资的事实,以借钱为借口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被害人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石某某转账2笔,共计6000元。被告人石某某收受钱款后,将上述钱款用于Tik Tok及日常消费。
6.2019年10月26日至11月17日期间,被告人石某某虚构自己腿骨折的事实,要4-5万元做手术。他通过借钱获得了受害者的信任。被害人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石某某转账31笔,共计5万元,被害人陆某某、石某某、何某某、郑某某分别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石某某转账6000元。被告人石某某收受钱款后,将上述钱款用于Tik Tok及日常消费。
7.2019年12月3日至12月6日期间,被告人石某某编造偿还信用卡的事实,以借钱为借口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被害人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石某某转账14笔,共计20800元。被告人石某某收受钱款后,将上述钱款用于Tik Tok及日常消费。
被告人石某某在被害人索要钱时以自己没钱为由推脱,后为躲避被害人要求,将被害人微信拉黑。
2020年12月9日,被害人邓某某向石泉县公安局报案。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石某某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石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2020年3月19日后,被告人石某某分别返还了四被害人被骗财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取证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多次骗取四人财物,共计16456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某在案发后退还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我在此传达
石泉县人民法院
探长林
助理检察官赵霖
2021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石某某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及证据4卷,光盘15张,手机1部;
3.认罪悔罪书一份。
本文标签: 诈骗民事诉讼怎样写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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