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5 | 评论:2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投诉书
汉滨刑事诉讼法[2021]第10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4011991 * * * * * *,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 *小区* *楼* *室。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侦查终结,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6日移送我院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21年7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对全部案件材料进行了审查。被告同意该案应由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查明,2020年11月18日晚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GV GV**** *牌摩托车二辆至安康市公安局路南十字,被汉滨分局执勤交警查获,遂将其带至汉滨区第一人民医院依法采集血样,经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含量为10.8 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王某某持有E类机动车驾驶证。
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理案件、立案、现场勘验笔录、扣押过程、鉴定文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法律文书。
上述取证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我在此传达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检验员:陈勇
2021年7月19日
(医院盖章)
附:1。被告取保候审,住安康市汉滨区* *楼* *单元* *室,电话1330915 * * * *;
2.两卷案卷和证据以及一张光盘;
3.认罪悔罪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文标签: 刑事诉状 应该怎样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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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09:45: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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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2:21: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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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4:04: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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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6:15:43 回复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对全部案件材料进行了审查。被告同意该案应由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查明,2020年11月18日晚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GV GV**** *牌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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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3:04:58 回复
** *牌摩托车二辆至安康市公安局路南十字,被汉滨分局执勤交警查获,遂将其带至汉滨区第一人民医院依法采集血样,经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含量为10.8 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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