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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1月1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银行上传不良征信引发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并当庭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案例快递因业务需要,王某通过某app申请信用贷款45万元,

11月1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银行上传不良征信引发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并当庭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案例快递



因业务需要,王某通过某app申请信用贷款45万元,贷款人为a银行,在申请过程中,王某按照流程提供了个人信息,签署了多份与信息采集、征信业务相关的委托书,并采取了行人人脸验证、视频面谈等步骤。最后,双方顺利签订了借款合同。


贷款发放后第三个月,经多次催款,王仍逾期未还。于是A银行将逾期记录上传到征信系统。后来王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了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认为A银行侵犯了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益,遂将其告上法庭。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单方查询并上传原告信用信息,采集原告人脸和语音,侵犯了原告公民身份信息。故要求被告立即删除原告信用信息,消除上传的不良记录,立即停止查询原告信用信息,并赔偿精神和财产损失。


被告辩称:其具有收集和使用原告个人信息的合法资格。被告收集、使用原告个人信息用于贷款资格审查、借款合同签订等必要程序,既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也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要求。因贷款逾期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原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起诉会上征信吗(银行上传不良征信信息被起诉,法院:驳回)



裁判要点



1。查询和上传含有不良信息的信用信息,应当纳入个人信息权益保护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精神,自然人具有独立人格,有权在社会上自主塑造身份,自主决定个人事务,有权阻止他人不当处理个人信息,以维护宪法赋予个人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同时,个人信息权益作为个人权益并不是绝对的权利,个人信息中存在的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需要权衡。在保护这一权利时,应保护个人尊严和自由,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的合法合理使用。


根据《民法典》第1030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版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该规定指导了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估在适用法律上的区别。因此,被告查询并上传包含不良信息的原告信用信息的行为也应纳入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而非名誉权等其他人身权。


2。被告收集、查询原告个人信息的行为合法


《民法典》将知情同意规则定义为判断个人信息处理是否合法的基本规则。然而,知情同意规则并不是信息处理的唯一法律依据。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实现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维护公共利益和利益等。,信息处理者为订立和履行以个人为当事人一方的合同以及履行法定职责或义务所必需的处理行为,通常被认定为合法的信息处理行为,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遵守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性和手段合法性两个方面。


原告在明知被告收集、使用的内容、范围、目的的前提下,授权被告收集、查询其个人信息,被告主体合法。原告在App中保留个人信息,并向被告发送借款申请,故被告获取原告人脸等个人信息的手段合法;被告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原告的信用信息也是合法的。


符合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包括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明确、具体、合理,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和合法的私人权益。


由于原告通过远程在线发送贷款申请,而非面对面交易,被告收集了原告的个人信息,以确保贷款申请是由原告本人发送的,且原告清楚地知道贷款内容。此外,被告查询了原告的信用报告,以评估贷款风险并确定贷款金额。上述收集和查询行为符合社会惯例和一般人的认知,是订立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符合合法性原则。


遵守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包括最低利用限度、处理方法的最小影响以及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


原告申请的贷款是远程网上交易,涉及金额45万元,没有提供实物资产担保。还涉及到保障、保险等方面。信用风险高,需要确认原告的真实身份、行为能力、还款能力等。被告没有超出授权范围或者超出必要目的收集和使用原告的个人信息,其行为符合最低限度必要性原则。


3。被告上传原告的不良信用信息是合法的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时,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用信息,并事先征得个人书面同意。本案中,被告取得了原告的书面授权,原告也知道逾期还款会被征信机构举报,举报逾期信息是被告的法定义务。因此,被告将逾期信息上传至征信系统是合法的。


4。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参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法律为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提供了两个请求权基础。


第一,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请求权。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当个人权益受到损害时,以恢复个人信息权益的完善状态为目的的请求权,即个人享有的查询权、更正权、删除权等权利。如果信息处理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行使个人的权利,个人可以通过诉讼维权,请求法院判令信息处理者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无论其是否有过错,是否造成损害等因素。同时,由于个人信息权不是人身权,而是人身权,法律保护的不是个人信息本身,而是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背后的个人利益。因此,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利益应与其他主体的利益以及和社会的利益相平衡,权利的行使也应受到相应的限制。


本案中,原告主张删除不良信用信息,将影响信用体系建设,并可能对信息处理活动及其背后各方利益产生较大影响。需要法律明确规定。由于原告请求删除的不良信用信息客观存在,根据法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五年,因此原告无权请求删除。至于查询,双方签署的授权仍然合法有效,原告无权撤销授权。即使撤回,也不影响之前已经基于授权进行的查询。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信息处理活动中,当个人权益受到损害时,如果具备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个人可以要求信息处理者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明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是被告上传不良信用信息造成的。即使有财产损失,也是原告不还款造成的,与被告的行为无关。原告应对其不积极偿还债务负责。而且,上传信用信息是被告的法定义务,在原告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并不违法。因此,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官声明



征信不同于一般的个人信息。既能防范风险,为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能促使个人保持良好的信用,从而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则相反。个人信息不同于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中的个人利益是公共利益,而不是绝对权利。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兼顾社会、个人和信息处理者的利益,确保个人信息合法有序流通,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明确征信的法律属性,明确征信业务机构处理征信行为的审查标准和个人信息维权的两个诉求基础,对逾期失信行为进行负面评价,引导个人维护自身良好信用,促进征信行业健康发展,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体系,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

本文标签: 怎样的征信会被银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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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猛虎戏蔷薇

    猛虎戏蔷薇

    2022-03-11 15:01:58    回复

    则合法性包括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明确、具体、合理,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和合法的私人权益。由于原告通过远程在线发送贷款申请,而非面对面交易,被告收集了原告的个人信息,以确保贷款申请是由原告本人发送的,且原告清

  • 森林小贩

    森林小贩

    2022-03-11 04:58:07    回复

    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时,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用信息,并事先征得个人书面同意。本案中,被告取得了原告的书面授权,原告也知道逾期还款会被征信机构举报,举报逾期信息是被告的

  • 夏天又来了

    夏天又来了

    2022-03-11 13:51:55    回复

    物资产担保。还涉及到保障、保险等方面。信用风险高,需要确认原告的真实身份、行为能力、还款能力等。被告没有超出授权范围或者超出必要目的收集和使用原告的个人信息,其行为符合最低限度必要性原则。3。被

  • 花容将军

    花容将军

    2022-03-11 10:31:44    回复

    成的,与被告的行为无关。原告应对其不积极偿还债务负责。而且,上传信用信息是被告的法定义务,在原告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并不违法。因此,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官声明征信不同于一般的个人信息。既能防范风险,为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能促使个人保持良好的信用,从而以较低的交易成

  • 贺娣宜堂

    贺娣宜堂

    2022-03-11 04:34:44    回复

    啊?

  • 利菡锦珍

    利菡锦珍

    2022-03-11 04:34:44    回复

    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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