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3 | 评论:1
(作者简介:邵律师,海关缉私警察工作9年,办理了大量行政、刑事案件,后转入律师行业,从事办理刑事案件,尤其是走私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
近年来,诈骗犯罪已经成为一种高发的犯罪。除去网络电信诈骗频发的因素,因经济状况不佳引发的民事纠纷涉嫌诈骗的案例也不少。还有很多空无罪开释的房间。
最近笔者办理了一些诈骗案件,都取得了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因此,笔者想根据个人辩护经验谈谈如何对诈骗罪进行无罪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刑法中“诈骗罪”的规定是单纯的犯罪,不能只从法律条文上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根据法理,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实施诈骗→相对人有错误认识→受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结果取得财产→受骗人遭受财产损害。
根据诈骗罪的定义和基本结构,可以从以下几点得出诈骗罪可以无罪辩护的结论:1 .犯罪者没有作弊;2.相对人不是处于错误的认识中,即财产的处分与欺骗之间没有因果关系;3.对方无财产损失;4.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肇事者没有作弊
诈骗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必须是故意的。如果对方是因为行为人自身的误解而陷入误解,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不属于欺骗行为,因为他没有欺诈的故意。
1.在我接触的一个案例中,李某被王某欺骗,认为王某有关系有能力招收他人。学生家长缴纳一定费用即可招生。李某向朋友宣传王某的能力,受朋友委托给王某转账,并委托其为朋友的孩子上学(在此过程中,李某留下部分钱款作为其报酬)。但王某并未得逞,后来发现王某并不存在所称的关系。李某还款未果后多次要求王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将王、李抓获,以诈骗罪立案侦查。
本案中,李某客观上陈述了一个虚假事实——王某具有申请入学的能力,但李某在陈述该虚假事实时,主观上是相信的,不知道是虚假的,也没有捏造。因此,李没有实施诈骗。虚构的主体是王,李只是王实施诈骗的“工具”。
另外,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诈骗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
在实践中,作弊行为有很多种,如语言、动作、文字、假证件等。但不是,并不是所有的欺骗行为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在内容和程度上具有特殊性。
诈骗罪中“欺骗”的内容是使相对人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做出处分财产的行为。比如实践中常见的“换包”的欺骗行为,是一种秘密转移财产占有的手段,但并没有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所以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中“欺骗”的程度必须严重到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这种严重程度只需要使当前出轨对象产生错误认识,并不要求足以使他人对处分财产产生错误认识。在商业营销中,商家对商品的笼统夸大属于行业惯例。在大众的承受范围内,双方通常会讨价还价。买不买取决于买受人的意愿,不存在特定的相对人对其财产处置产生错误想法的危险,因此不能评价为欺诈。
2。相对人没有错误认识,财产的处置与欺骗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诈骗罪中对方处分财产的原因必须是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导致了对方的错误认识2。也就是说,处分财产和欺骗行为之间应该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欺骗行为与处分财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处分财产不是基于被欺骗而是出于同情或者其他原因,则处分财产与欺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2.如朱某伪造虚假机动车所有权证,将所借车辆抵押给郑某,郑某作为中介,要求刘某将车辆抵押贷款,并承诺自行偿还坏账(郑某在此过程中赚取利息差价)。刘某在得到郑某的还款承诺后,直接向郑某打款,再由郑某将朱某抵押的车辆质押给刘某。后因朱、郑无力偿还,刘发现质押车辆为他人所有,绿皮书系伪造,指控其诈骗。
本案中,刘在没有看到质押车辆和车辆绿皮书的情况下,将钱借给了郑。因此,刘不是以抵押的车辆和车辆绿皮书为依据,而是以郑某的还款承诺为依据而放款的。刘在处分财产时,并未陷入对机动车所有权的错误认识,其处分财产的行为与朱某的欺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对刘、朱、郑不构成欺诈。
3。对方没有财产损失
诈骗罪必然要求欺诈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财产损失。如果没有财产损失,谈诈骗毫无意义。这里的财产损失应该是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挽回的财产损失。比如,行为人虽然在借款时实施了诈骗,但其向出借人提供了担保或者保证人,出借人可以通过民事手段实现债权,因此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
4。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民事诈骗和刑事诈骗的关键。即使行为人行骗,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构成诈骗罪,相对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维权,而不能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常见情形包括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虚假证件、携款潜逃、挥霍赃款等。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很难通过民事手段维权,需要刑事手段介入。
实践中,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导致诈骗罪成立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因经济纠纷引发的诈骗指控中,当事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实施犯罪的情况不在少数。在笔者办理的几起诈骗案件中,虽然涉案金额达到了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但笔者重点辩护的是当事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终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成功的措施是取保候审。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相互联系的,而不是孤立的。当分析一个组成元素时,往往需要用其他组成元素来论证。很多被控诈骗的民事纠纷,在检察院或法院阶段都是无罪释放。究其原因,大概在于前期调查人员对欺诈各构成要件的割裂和肤浅分析。实践中,具体案件可能存在上述一个或多个无罪辩护点。辩护人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结合多个辩护点,多角度、全方位进行“饱和辩护”。如果案件中没有虚构的事实,自然不存在对相对人的错误理解,相对人对财产的处分也不会基于错误的理解,所以财产的处分与被指控的虚构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存在行为人不能偿还借款和欠款的客观原因,但行为人愿意偿还,所以辩护人也可以在没有非法占有的情况下进行抗辩。
我们相信,只要律师紧密贴合犯罪构成要件,认真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总能找到无罪辩护的切入点,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邵律师个人观点,不应视为个案。具体案件需要根据证据和情况具体分析,否则后果自负。
邵律师在海关缉私局做了九年缉私警察后,从法律上辞职了。具有丰富的海关法律知识和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经验,是国内不可多得的具有海关工作经验的海关案件律师、走私犯罪辩护律师、进出境犯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倡导走私犯罪辩护、经济犯罪辩护、出入境犯罪辩护、海关案件代理、民商事案件代理等。
本文标签: 参与网络诈骗不知情一般会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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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上氼
2022-03-11 14:17:17 回复
为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在内容和程度上具有特殊性。诈骗罪中“欺骗”的内容是使相对人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做出处分财产的行为。比如实践中常见的“换包”的欺骗行为,
江湖浪子
2022-03-11 09:27:35 回复
(作者简介:邵律师,海关缉私警察工作9年,办理了大量行政、刑事案件,后转入律师行业,从事办理刑事案件,尤其是走私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近年来,诈骗犯罪已经成为一种高发的犯罪。除去网络电信诈骗频发的因素,因经济状况
梦笑痴人
2022-03-11 08:49:29 回复
犯罪,不能只从法律条文上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根据法理,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实施诈骗→相对人有错误认识→受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结果取得财产→受骗人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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