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9 | 评论:3
2021年版《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19件关于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本案有一定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有利于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第二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调解书。双方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限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协调和解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调解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人员和书记员的姓名、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答辩期届满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后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后7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限。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申请私下调解。
调解时,各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进行调解。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调解负责人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查阅。
第七条调解协议内容超过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条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条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案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书中列明保证人,并将调解书送达保证人。保证人未在调解书上签收,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一)侵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第十一条当事人未就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
第十二条与调解书内容没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不签收,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第十三条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的本意与调解协议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更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确认,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组成部分,调解书应当记入调解书。
第十五条调解书约定的担保条款或者民事责任条件履行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调解书载明的民事责任,对方当事人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调解协议约定给付特定标的物的,不影响调解协议达成前该标的物上已存在的第三人的物权和优先权。执行中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本规定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施行后尚未审结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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